劳资纠纷沟通
『壹』 人力资源管理是干什么的
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是什么呢,很多人虽然了解人力资源管理这个职业,可是对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三才对人力资源管理概念的介绍吧,看看究竟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吧。
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三才
告诉我们,宏观意义上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政府对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过程。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源管理涉及的是微观的,即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内部对人的管理。
长期以来,人力资源管理一直试图解决人事管理、人际关系和工业关系所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即组织应该如何来管理人以使组织的绩效和个人的满意度达到最大化。人作为组织中一个有价值的资源.这种观点已经被许多从事人事管理、人际关系和工业关系研究的学者所接受。但是.学者们都从各自研究的领域解释人力资派管理,结果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反而变得模枷不清,难以形成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定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呢?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为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组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理论,通过不断地获得人力资源,对所获得的人力资源进行整合、调控及开发,并给予他们报偿从而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
看完了上述三才培训机构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之后,想必我们对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有了一个全面而科学的认识了吧。如果我们有报考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想法,建议我们选择一家正规的人力资源师培训机构去参加正规的培训与学习,才是顺利拿证的保障。
『贰』 出现劳资,沟通等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
你问的问题不够具体,我原则地回答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专纠纷起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甲乙双属方,当遇到劳资纠纷时,双方都应依法行事。在法律上甲乙双方都是平等的。要求双方都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对准纠纷焦点。《法》有国家、地方法规、单位()制度(是职工通过并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的XXX规定,XXX制度,XXX守则等等)。是我们依法办事的根据。
2、甲乙双方遇到劳资纠纷,首先要求沟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找乙方沟通。纠纷升级往往是甲方与乙方沟通环节出了纰漏(排除乙方明知无法可依却纠缠甲方)。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和谐气氛中沟通是有希望解决劳资纠纷的。其次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当然仲裁委也是以庭外调解为主,能够调节的情况下,一般能够和谐解决。现在倡导和谐劳动关系。
3、当甲乙双方在沟通中找不到解决劳资纠纷的共同点,即单位不能体谅或补偿职工困难和利益损失或职工不能顾全大局不能着眼集体利益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应当诉至劳动仲裁。谁追究对方,谁申诉,谁申诉谁举证。
『叁』 已申请了劳动仲裁,还有没有必要和用人单位的老板打电话沟通
那就看看老板的态度,他如果有诚意要跟你协商也可以试试的,毕竟曾经工作过也没必要弄得太过,不然就等仲裁结果出来吧。
『肆』 如何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要想有效地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还是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强化法制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与完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涉及也比较多,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条例法规等等,甚至还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我们HR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并且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千万不要遮遮掩掩,这样,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HR,我们在涉及到劳资关系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尤显重要,有时一句话抑或是一个字就可以决定纠纷的“胜败”。因此,在具体事务操作中我们需要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严谨思路与态度去办(譬如录用通知的发放、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的管理等等)。
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具体体现,作为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这是有效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前提。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有许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方面,是需要我们HR人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去说服老板的,往往好难办,因此我们要有恒心)。
2、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劳动关系是根本。
众所周知,“沟通是人们生存、生产、发展和进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沟通是现代管理的命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沟通是管理工作的灵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目标,满足各种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劳资关系管理来说,沟通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一定离不开良好顺畅的沟通。对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使员工认清形势明晰目标,使企业的决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员工的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使上情下达或下情上传的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让员工感觉到企业对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产生极大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企业与员工更容易达成共识。既然容易达成共识了,那么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沟通),即便是出现劳资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完全可以通过良好的沟通(商量)来解决。
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环境中,即便是发生了雇佣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的劳资纠纷,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或是法院也还是先以调解协商来进行解决的(还是沟通为主),真正来“判决”的事件还是相对比较少的。而且后者的处理,对双方来说不但都将造成人财物力的付出和浪费,也会造成各自名誉的“损害”。
因此,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健康、正向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预防和应对劳资纠纷发生的根本。
完善沟通机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要在企业内部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企业内各方的正当权益,以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倡导部门、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营造一种令人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以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满足雇佣双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并不代表没有劳资矛盾,劳资矛盾是永远都会存在的,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可以说,劳资矛盾是时时刻刻都会存在和发生的,这从我们平时听到的员工抱怨声中就应该能感觉和分析出来。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企业与员工的矛盾转化工作,也就是说要从中寻找、把握好双方的利益平衡,满足雇佣双方的需求,消除矛盾于“激发”之前,这才是劳资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复杂而且呈现日益紧张的态势,国家一直在提倡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那么,主要依靠什么来营造与维护?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平衡。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虽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关以外,还和道义相关。利益和道义的平衡,是预防和消除劳资矛盾、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良方。
很多时候,我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需要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身份去开展工作的(在许多大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
作为HR,我们应该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们之间也是可以、并且必须转化的。当有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当冷静对待,不能参与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发生,而是应想办法将这些矛盾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找到劳方和资方的一个平衡点,如果没有这种平衡,就不可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
都说管理是一门艺术,而劳资管理更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只要我们做HR的平时注重练就熟练的劳资纠纷处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实现双赢的结果,成为劳资双方都喜爱的“夹心饼”。
4、加强约束管理,杜绝漏洞防患未然为目的。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注重对人力资源的激励,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资源的约束。其实,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更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我们应从自我约束、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是避免出现漏洞、防患于未然的有效举措。
我们首先应当引导员工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要从道德、声誉和关注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去约束自己,从而最终实现个人的良好发展;其次要从企业文化约束、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心理契约以及在激励中体现约束等,来有目的的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当今市场竞争的环境、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行外部约束,诸如法律约束、外部机制约束、媒体约束等来向员工宣贯、传递正向的信息,让员工明白任何人的行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场的要求、规则与惯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听起来有些生硬,执行起来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业进行劳资管理的必要手段,我们万万不可忽视,必须认真谨慎对待,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HR是以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为目的来开展工作的。
5、做好资源整合,不断改善劳资关系为使命。
“地球人”都知道,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不是分模块独立运行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因此,要重视做好有效的沟通管理、科学的冲突管理、高效的团队建设、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构建等等,以便有效地整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成。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适时改善劳动关系才是使命所在。
尤其是现在许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和劳动关系的紧张,往往都与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的工作作风以及整体素质有关(像我们这样的典型家族企业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可通过不断完善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让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发挥工会和企业内部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来影响、带动、催化与促进。这样,就会更好地促使企业与员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有利于实现企业愿景与个人目标的和谐统一,从而不断改善劳资双方关系,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真正价值(之所以说要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是因为假如企业不存在了或是企业经营每况愈下,还有什么条件谈员工利益?)。
『伍』 企业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你问的问题不够具体,我原则地回答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纠纷起回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甲乙双方,答当遇到劳资纠纷时,双方都应依法行事。在法律上甲乙双方都是平等的。要求双方都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对准纠纷焦点。《法》有国家大法、地方法规、单位(公司)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的XXX规定,XXX制度,XXX守则等等)。是我们依法办事的根据。
2、甲乙双方遇到劳资纠纷,首先要求沟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找乙方沟通。纠纷升级往往是甲方与乙方沟通环节出了纰漏(排除乙方明知无法可依却纠缠甲方)。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和谐气氛中沟通是有希望解决劳资纠纷的。其次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当然仲裁委也是以庭外调解为主,能够调节的情况下,一般能够和谐解决。现在政府倡导和谐劳动关系。
3、当甲乙双方在沟通中找不到解决劳资纠纷的共同点,即单位不能体谅或补偿职工困难和利益损失或职工不能顾全大局不能着眼集体利益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应当诉至劳动仲裁。谁追究对方,谁申诉,谁申诉谁举证。
『陆』 处理劳资纠纷企业个人该怎么做
你问的问题不够具体,我原则地回答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纠纷起源用人内单位与劳动者甲乙双方,容当遇到劳资纠纷时,双方都应依法行事。在法律上甲乙双方都是平等的。要求双方都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对准纠纷焦点。《法》有国家大法、地方法规、单位(公司)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的XXX规定,XXX制度,XXX守则等等)。是我们依法办事的根据。
2、甲乙双方遇到劳资纠纷,首先要求沟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找乙方沟通。纠纷升级往往是甲方与乙方沟通环节出了纰漏(排除乙方明知无法可依却纠缠甲方)。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和谐气氛中沟通是有希望解决劳资纠纷的。其次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当然仲裁委也是以庭外调解为主,能够调节的情况下,一般能够和谐解决。现在政府倡导和谐劳动关系。
3、当甲乙双方在沟通中找不到解决劳资纠纷的共同点,即单位不能体谅或补偿职工困难和利益损失或职工不能顾全大局不能着眼集体利益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应当诉至劳动仲裁。谁追究对方,谁申诉,谁申诉谁举证。
『柒』 劳资谈判的劳资谈判案例
近年来,荷兰的就业形势要好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据经合组织的统计, 1997年荷兰的失业率不到7%,大大低于欧盟15国的平均水平。现任的荷兰联合政府在1994年上台执政时,提出要在1998年任期届满时创造 350000个就业岗位的宏观目标早在1997年已经实现。这一奇迹正是其劳动市场改革带来的成果。荷兰出现较好的劳动市场形势取决于下列几大因素:第一,有利于就业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中央政府、雇主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互相配合和积极参与的工资协商制度;第三,采取的一系列被动和主动的劳动市场政策;第四,对劳动市场政策的适时调整和改革。
荷兰独特的工资协商制度对创造令人瞩目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荷兰雇员的工资是由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通过协商、签署集体协定来决定的。在遵守劳动条件法、工作时间法、同工同酬法、最低工资和最少假日补贴法的原则基础上,集体协定在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具体的就业事项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荷兰,75%的劳动力受集体协定的约束。近30年来,工资是按照1968年颁布工资决定法来确定的。当在某些国家利益需要优先加以考虑时,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会颁布一些临时工资法,一般说来,这些临时工资法必须与其他的法规如价格法等同期执行,临时工资法对所有的工人具有相同的约束性。
荷兰三方组织有关工资的谈判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入秋时节,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开始对下一年的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谈判。
工资水平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提交的下一个年度的社会经济政策备忘录和宏观经济调查报告。这些文件对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了解当年和下一年国家经济形势,提出并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起到了很大的参考价值。
工资谈判充分体现了公平、协商和集中的原则。先由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代表通过谈判就下一年度工资水平和其他的就业细则达成协议。然后,他们的决定将被写入中央协定中。中央协定通常对就业细则提出一系列建议,作为行业和公司层面上进行谈判的基本框架。
主要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在工资的谈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但政府也介入其中,并对工资谈判产生应有的影响。政府的作用是与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保持不断的沟通、协调和磋商;在雇主组织和工会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中央协定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据工资法干预工资的决定。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政府对工资决定通常起到一定的干预作用;从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雇主组织和工会相互协调的能力加强,政府对工资决定的干预程度明显减弱,只是偶尔对工资谈判提出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正式的谈判在中央一级的协商结束之后才开始。通常,在行业和公司层面上的谈判以工会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拉开序幕。雇主们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会的要求作出反应,此时谈判才进入正式阶段。来自雇主组织和工会两方的代表进行协商并试图就各种问题达成协议。第一轮谈判多少带有一些试探的性质,紧接着是对各种要求进行讨价还价。谈判的中心通常是对工会的各种要求进行预期代价的估算。在决策阶段,雇主们决定哪些要求他们可以满足,而哪些要求他们不能接受。在荷兰,大多数的集体协定都从充分协商而不是通过罢工来达成的。
这种通过充分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机制,使荷兰罢工次数及其损失的工作日相比欧盟其他成员国要少得多。在1985至1994年期间,平均每年劳资纠纷为28起,牵涉到的雇员人数为23500人,损失工作日约7000个。
自威斯纳协定签署后,荷兰工资谈判的重点就是抑制工资的快速增长。在 1970-1983年期间荷兰的年均工资的增长率为9%。威斯纳协定签订后,工资增长的速度开始放慢,1984-1996年,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仅为2%,实际工资的增长还要缓慢,甚至要比欧盟国家在1984-1996年期间的平均1%的工资增幅还要低。
许多荷兰经济学家将工资的低幅增长看成是荷兰出现可喜就业形势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将 1973-1982年和威斯纳协定签订后的那段时期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两个时期内来自外部的需求基本相似,而实际的年均劳动成本增长幅度却从 1973-1982年的3.8%下降到了1983-1996年的0.8%,雇员的人数和工作时间都在上升,生产的增长呈加速趋势,从原来的1.9上升到 3.0%。 一般来说香港大部分的劳工,并不属于任何工会,因此在与雇主谈判工资时经常个别进行。由于香港经济,几十年来不断转型,所以工会并未受到广泛欢迎。但近来由于失业率高,很多雇员“被逼”减薪,于是有人提出,若雇员能够以某种形式联合起来,集体与雇主谈判争取权益,就像西欧国家的工会那样。这个说法不无道理,但我们不妨看看数据。根据塔柏叠尼(Guido Tabellini)教授的研究,“集体议价能力”较高的西欧,劳工税项(包括因为设立失业救济而向雇主额外多收的税项)与失业率的关系非常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则不然。原因很简单,因为集体议价能力愈高,便容易将劳工税项转嫁到雇主身上,而雇主对于各种转变也就很敏感,税项轻微的上升,即大大减低雇用员工数目,戚布朗沙(O.J.Blanchard)的研究发现,劳工在整体经济所分享到的成果在西欧不断下跌,而其他国家却没有类似现象。这正好表明,雇员手上的“武器”愈多,愈容易吓怕雇主,而雇主只好增加自动机器的使用,以替代劳工。从而使劳工所得比重因此下降。此外,雇主亦倾向于购买易于操作的机器,以便在罢工时容易找到替换,长此以往,其效果竞导致劳工的“专业性” 下降,因为法例改变了较多被采用的机型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