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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侵权状

发布时间: 2020-12-08 20:04:29

Ⅰ 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精神损害从而获得赔偿

王某曾经有过一次婚外恋。江某当时知道后,非常气愤。离开王某到外地求学。当时为了作离婚的准备,江某让王某写下了“反悔书”,并让王某书面写明从何时开始和谁多次发生了性行为和不正当关系。现在这份材料在江某手上;同时,江某也将当时王某嫖娼的通话记录用软盘拷贝下来保存了。如果王某起诉江某,江某是否可以用此材料作为证据,来指控王某对江某“精神损害赔偿”?

依法分析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此规定一出台,当事人诉请对方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即呈上升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列举了民事侵权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6个因素,但其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适用到离婚案件中很难掌握,我们试结合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范围,浅谈应考虑的因素。

1.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因一方过错,而使受害方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重病;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饮食与睡眠,影响工作和生活,因此患精神分裂或其精神病;自杀未遂;是否有后遗症等等。由于受害方出现上述症状有时是较轻的、短期的,而判定受害人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要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故必要时,可由医学专家鉴定后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2.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考虑制裁加害人的重要依据。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愤、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也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制裁也应较轻。

3.侵权人具体的侵权情节。即从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手段等方面,分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而综合考虑情节之轻重。《婚姻法》第46条已列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可对列举的四种情形分类排列,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情节严重,侵权方式恶劣,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实施家庭暴力一般要严重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然,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构成犯罪的,可认定情节重于家庭暴力。

4.其他应酌定情节。如从双方结婚年限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对婚姻稳固的期待也较高。此时,如遇对方过错而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长期对婚姻投入损失较大,其未来共同收益的期待也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的数额相应要多些。反之,结婚年限短,赔偿金相应可少些,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赔偿金方式予以量化。如结婚达5年的,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可给予1年当地平均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达15年的,可给予3年当地平均生活费赔偿标准。再如夫妻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智力投资或出国深造,或攻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等,因此使夫妻财产一部分或大部分消耗或转化成一方专有知识或技能,获得专有知识或技能方而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在处理时,除了适用离婚补偿原则外,还应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本案中,江某所掌握的证据比较有利,可以认定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完全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技巧提示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不可能有确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数额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以统一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作依据法。该《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诉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时,法院会综合以上因素,作出判决。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Ⅱ 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婚姻法中对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责任中,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所以,过错方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Ⅲ 处理离婚时的财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复第四十七条 离婚制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Ⅳ 婚内财产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Ⅳ 欺诈胁迫的离婚的协议书违法侵权法院会认定协议书有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有证据证明复存在欺制诈胁迫情形,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民总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未申请撤销,合同有效,法院依其作为分割财产的有效协议
PS:协议离婚情况下,未离婚之前,当事人一方可任意撤销,不需理由

Ⅵ 起草侵权状怎么写,我们已经起诉离个一次,双方都要小孩,没有离婚另一方就不让看孩子,现在他们是不

最后还是先向律师陈述一下具体情况,再决定如何处理

Ⅶ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是怎样的

首先,两者构成要件不同。
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而离婚本身即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其次,法律适用不同。
因夫妻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的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未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并非完全排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离婚本身即是离婚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具该条所规定的事由而不起诉离婚,并未完全符合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因而其请求权基础不当,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依据婚姻法第46条,而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为个别的权利主体,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在具体落实上欠缺具体的规定。

Ⅷ 离婚协议书母亲是监护人孩子有侵权行为父亲有责任吗

虽然孩子归母亲抚养,但孩子有侵权行为的,母亲无能力赔偿的,父亲有义务赔偿。

Ⅸ 名誉侵权可以写在离婚诉讼书中吗因为我要离婚对方多次上家中谩骂侮辱公然在大街上侮辱我家人.

起诉状的内容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纠纷来确定,名誉侵权属于侵权之诉,诉讼请求中写专明要求即可。
依据《民事诉属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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