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小三侵权
① 原配趁小三家没人进去翻东西算侵权吗
侵权一定是占的住的 隐私权 还占了个私闯民宅。 刑法触及不到 但是行政法一定是触及到了。望采纳
② 两年前曾做过小三,分手后被原配像亲戚朋友曝光,打官司算侵权吗
命是爸妈给的•﹏•珍惜点
路是自己走的•﹏•小心点
老婆是天赐的•﹏•爱着点回
朋友是相互的•﹏•帮着点
幸福是感知的答•﹏•看开点
烦恼是自找的•﹏•健忘点
心态是练就的•﹏•平和点
友情是培养的•﹏•纯洁点
成功是付出的•﹏•努力点
③ 丈夫出轨小三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婚姻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④ 原配到小三单位找领导算侵权吗
侵犯小三隐私权吗?你没有到处张贴关于小三的名字,照片等私人信息就不算。找小三前先压住火,绝大多数原配总是动不动就翻脸其实不好,不能解决问题。
⑤ 虽然他有小三,我不想和他离婚,现在能提出损害赔偿么
不行的,只有在离 婚时才能就夫妻间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把离 婚请求的提起作为夫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从而将夫妻间损害赔偿请求与离
婚请求紧密相连。也就是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受损害的夫妻一方,只有在提请离 婚时才能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现行的法律将不会给婚内受损害的一方任何救济。
一、婚内侵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婚内侵权的定义。婚内侵权,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以及伦理道德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婚内侵权现象的产生、存在以及屡禁不止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基础的,是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婚内侵权损害的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对婚姻、家庭义务的侵害。
(二)婚内侵权的主要特征。婚内侵权作为一种侵权,既具有民事侵权的一般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上的特殊性。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内侵权的问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共同侵权主体而存在;二是内容上的特定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只能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此外也包括夫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伦理道德上的义务;三是侵权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权的一方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的行为;四是时间上的确定性。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婚前及婚后的侵权均不属于婚内侵权;五是形式上的多样性。婚内侵权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完成,作为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如以暴力积极的殴打虐待配偶;不作为是指不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
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
夫妻对外可以作为一个共同体,相互之间则是两个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婚姻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夫妻之间具有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一)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以上所说的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独立,不因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导致双方人格的吸收,夫妻彼此是互不隶属的独立主体,双方均享有完全的权利。对于婚内具有平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侵权,如果因为他们存在着合法婚姻关系,而硬性限制只有在提起离
婚时受损害的一方才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那岂不是使平等主体的违法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合法化?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的受害者只能选择忍受对方的侵权或者选择离
婚获得赔偿请求权,除此别无他途,那么法律岂不是有违其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使夫妻之间强势的一方可以随意的侵害弱势一方的权益,这显然是有违立法本意的。因此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无疑能为不愿离
婚的受害者提供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
(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家庭权益的需要。夫妻双方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他们在现实家庭生活中地位的平等。从我国当前社会家庭婚姻的现状看,有些居于夫妻强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无视对方的人格尊严而从事不忠实于对方的行为,对弱势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权或者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仅给配偶人身、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而且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也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担负着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尽管学术界许多人提出婚姻的存在和维持应该是重质量而不是重稳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的非法侵害后,往往希望通过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使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结束过错行为。并不是轻易选择离
婚,不想导致家庭破裂,子女蒙受心理阴影。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得被侵害的一方只有选择离 婚来摆脱侵害,或者说通过离 婚确认对方侵权来获得赔偿。
(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法律及现实基础。损害赔偿制度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加害人因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使之受损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婚姻法》归属于民法范畴,应该适用民法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给他方造成损害,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尽管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不能进行协商创设,但《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可以是法定或约定形式,允许在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存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内、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
在婚姻关系中,要纠正那种视夫妻之间的矛盾为家庭内部矛盾,不用法律即可调适的错误思想。同时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夫妻内部侵权纠纷时,也要考虑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特征。
(一)明确夫妻双方身份权的范围。现行法律缺乏有关夫妻之间侵权责任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夫妻之间的配偶权,特别是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婚姻法》第三条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和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都仅原则性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及确定负离
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没有明确配偶身份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配偶个体身份权,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前提条件。
(二)确立婚内侵权的法律责任。确立婚内侵权的侵权责任,是法治国家夫妻双方权利平等的有力保障,是受侵害的夫妻一方选择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法律在制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私法的属性,在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受害者的合理请求,适当制定减免侵权一方法律责任的例外条款。另外,在处理婚内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时,如果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于无过错方,有过错方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而应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采取区别对待、过错相抵等原则来审理具体案件,只要一方存在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允许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大小、有无及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确定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当发生婚内侵权起诉至法院时,法律该如何规定责任承担方式呢?笔者认为,应根据夫妻财产状况的不同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一是如果夫妻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当发生婚内侵权时,则可以从侵权一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中划出应赔偿数额转归其配偶个人所有;二是夫妻间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未对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当发生婚内侵权时,如果侵权一方基于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拥有法定的个人财产,则可以从侵权一方这笔个人财产中划出应赔偿数额转归其配偶的个人财产;三是夫妻既未约定财产的归属,又无法定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只存在共同财产,而共同财产是当前尤其是农村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夫妻财产状况。当发生婚内侵权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可以以债权债务形式确定夫妻间的侵权责任,即在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根据应赔偿的数额确定侵权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来给其配偶设定相应的债权。这样如果在今后的婚姻关系中没有再出现侵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离
婚,则债权债务止于理论形式;如果今后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 婚,则应该在夫妻之间过错或者同样以侵权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后,从一方分得的个人财产中划出应赔偿数额转归另一方所有;如果离婚时侵权一方没有财产的,享有债权的受侵害方可以从离 婚生效之日起以普通债权的形式要求侵权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⑥ 起诉第三者侵犯名誉权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
狡猾小三千百招,也斗不过妻子的一招
经常有求助者带着对小三的怨恨前来咨询,她们列举小三的种种“恶行”,展示小三层出不穷的招数,同时寄望我们能够提供更高明的招数还击小三,那是不是真有万试万灵的分离小三招数呢?
“老师,我是实在对她没招了,求求你帮帮我!”
看着声泪俱下的求助人小雅,再浏览一下小雅所提供的资料,就连见多识广的古非老师也不得不承认,小雅老公所出轨的对象是一名很聪明,同时情商高的小三。
首先,小三非常有耐性。小雅老公跟小三作为同事已经认识了好几年,正式出轨也长达4年之久,每天也是4~6通电话,两人还经常开车去偏僻的地方聊天约会,一起出差时,老公还会把小三的位置订在自己身边。但就是在如此亲密的关系之下,小三还是不急于“逼宫”,只是让两人的感情逐步升温。
其次,小三很擅长维持两人的情感。小三经常在朋友圈里发布“想你”、“爱你”之类的示爱信息,并设置成只有老公可见的状态,从而营造出专属他们两个人的私密空间。
最后,小三很懂得抓住老公的心。尽管出轨4年,但两人却像热恋期的情侣一样无话不说,反观小雅发给老公的信息,老公基本不会回复。老公甚至直接跟小雅说他的心已经不在小雅身上,两人的婚姻早已没了爱情,让小雅的心灵备受打击。
出轨期间,小雅也不是没有努力拆散过他们,但却让小雅成为老公眼中的麻烦,反倒增进了老公与小三之间的感情,让小雅极度绝望。
一再遭受失败打击的小雅,总算意识到光凭自己一个人的能力,完全不是小三的对手。无计可施的小雅于是开始寻求专业力量的帮助,古非老师就是小雅经过千挑万选后找到的。
小三的确很聪明,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分离,小雅一直以来的失败就在于过份关注如何分离小三,但真正分离小三的方法不在于老公或小三身上,恰恰就在小雅自己身上。
古非老师通过缜密的分析后得出结论,小雅的问题在于结婚后就放弃了作为女人的独立性,并没有在工作与生活中寻求进一步的成长。反观老公在婚后一直努力工作,在职位得到一次又一次的晋升之后,却发现面对原地踏步的妻子完全没有共同的话题。
为了排解心中的压力,老公只能向相同工作岗位上的同事小三倾诉,久而久之就发生了出轨,而小雅一直只想分离小三,但又填补不了小三在老公心目中的位置,这才造成了两夫妻如此尴尬的婚姻现状。
厘清问题关键后,古非老师及其背后的缘盾情感团队为小雅制订出一系列的方案,帮助小雅快速成长,找回作为女性的独立与魅力所在,小雅也在古非老师的情绪管理课上学会了不要再把心思放在老公与小三身上,转而思考如何提升自我,如何装扮自己,从而让自己以一名成熟女人的全新身份面对老公
小雅的转变很大,她不但找回了作为女性的魅力与自信,还收获到同事们的刮目相看,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老公对小雅的态度,不但两人的沟通变得更多,老公还经常夸小雅的成熟大方,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相处融洽,小三自然也消失不见了。
更多关于情感修复问题,婚姻挽回真实案例分析以及面对小三该如何处理的两性问题等,可以咨询古非老师,为你做一下婚姻诊断,咨询都是免费的,对解决婚姻问题有着很大作用,行动起来,不要坐以待毙了,为自己的幸福努力一把。
⑦ 在法律上误认为小三的名誉损失费多少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属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⑧ 把丈夫与小三和私生子的合照发在朋友圈算侵权吗
这肯定不算侵权,这只能说是你的一种想维权的表达方式而已,不过内这对自己也有损容体面,既然他已经有了小三,还为他生了小孩,依我看你就干脆退出来算了,再找个爱你的人过日子还好,至于对小孩的伤害这也不能全怪你,你也可以继续关爱自己的小孩,要么就离婚不离家,再好是用心再挽回这个家,免得孩子受伤害。
⑨ 对方是小三,发邮件到对方的公司邮箱举报 谴责 骂责犯法侵权吗如果邮件也抄给他们公司同事领导呢
针对小三需要暗中智取,处理不当非但小三赶不走,反而会涉嫌侵犯隐私
⑩ 对于小三,可以告她侵权配偶权吗
如果从“小来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源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司法解释和《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