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股协议
『壹』 公司内部股份协议如何规定
你提出的问题太粗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公司内部股份肯定不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份,而是公司内部约定的股份,这样约定股份肯定与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不一致,实际股份与登记股份不一致的部分在法律上属于代持股份,内部股份协议首先要解决好这种代持关系,对实际持股人与代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有明确的约定。
『贰』 公司的股份协议分为明面协议,法人,监事分别占60%和40%的股,实际上私下里另起协议,另外的协议上
首先,公司对外有效的股权分配证明就是公司股权登记证书,但是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在内部是有效的。
其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这个占股51%的股东想收购其他公司,他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如果你们之间的协议没有这样约定,那么他自己就说了不算。
『叁』 股东退股协议
建议详细介绍问题,便于律师进一步分析解答。
『肆』 私下签定股权协议需要注意事项
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注意的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例如腾讯众创空间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伍』 入股协议是否有效
你所提的问题不详细,建议当。现就上述情况,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入股协议》有以下回几种可能性:答1、增资入股;2、股权转让;3、对外投资入股;4、名为入股,实为借资。
对前1、2种情形,根据《公司法》44、47、72条的规定,对方直接决定主体都不是公司法人,而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第3种情形是另外成立经济实体。第4种就是一种借贷关系。
你入股,没有依法登记备案,显然不享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和权力。至于《入股协议》,可以认为是效力待定,它只表明了一定的事实,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完备,你可以请求对方追认或向法院确认无效。
『陆』 多人股东合作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这个建议花钱找专业的人协助
『柒』 股份协议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达成如下协议:
1、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2、出资各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占出资比例
(7)析股协议扩展阅读:
拟设立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缴足时,按各自所认购的股份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负连带认缴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自所认购的股份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负连带偿还和支付贡任,设立公司期间的费用暂由“北京市燕山石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垫付。若设立公司成立,具债务和费用由新成立公司负担;
(三)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时,负连带赔偿责任。
『捌』 股东协议与个人合作协议有什么区别呢
有两个自然人因为要做某项业务,所以成立了一个公司.(可以说是皮包公司)其中甲是法定代表人,他全权办理了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乙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是挂名股东.
两人约定由乙负责技术和项目谈判,甲负责资金.后来乙通过多方努力,跑来了业务.但因为考虑到甲的人品问题,所以又同甲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二人以公司名义跑这一单业务,事成后五五分红.
结果如乙所顾虑的,甲后来拒绝分红.现在乙以甲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按那份协议书分红.没想到法院判决乙败诉.理由是二人以公司为名对外开展业务,所以所得利润应该是公司利润.现在原告应该以公司为被告,要求按股东身份分红或者是劳动报酬.同时说二人在同为公司股东背景下又签定"合伙协议"违背了公司法,该协议无效.
我现在不明白的是有以下5点
:1,这个协议到底是合作协议还是合伙协议,二者有什么不同?(该协议明确约定仅仅合作这一单业务,同时乙不参与该公司的其他任何事项)
2.乙与甲签定的这个协议是否可以看成是乙与该公司的协议,因为甲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他在协议书上的签字不是仅仅代表他个人,还可以理解为是代表公司?
3.如果乙改变被告,以公司为被告要求,那应该是主张股东分红(未实际出资的股东算不算股东),还是劳动报酬?那份协议书是否可以理解为乙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务的证明?
4.现在乙手中有该笔业务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是业务单位与该公司的合同书)该工程的价款.同时乙还有业务单位出具的给甲已付款多少的证明材料,那么该笔利润是多少的举证责任在谁?如果是在甲,而他本身是皮包公司,很多支出都是白条,公司根本没帐.这样一来怎么计算利润?如果在乙,乙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5.上条说到业务单位的付款证明上注明的是这个单位付给甲个人多少钱,(而不是给了这个公司多少钱),那么这个利润到底是属于公司利润还是甲个人收益?同时实质上这个公司仅仅做了这一单生意,然后再没有了任何经营活动.甲在法庭上也承认这个事实,也说到乙仅仅挂了个名,(没有实际出资,)因为当时还不允许一人公司.那么这种公司法律上应该认可吗?因为它的登记注册都是做的假手续,乙本人没在任何公司设立时的文件上签过字,只是给过甲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因此乙是否需要先主张行政诉讼,撤消了该公司,然后再依据那份协议要求分红?
法院的判决从结果上看,没有太大问题。
个人分析如下:
1、五五分红协议无效。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的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在按公司法规定分红(通常是年终出年报后)之前,属于公司法人主体所有,公司股东不得擅自、随意瓜分公司的利润,否则就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会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而公司在年底分红时,是对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经营成果综合评价之后(以各项盈余减去各项亏损),若有盈余,则在提取了各项法定基金后,方可分红,若无盈余,则不得分红。不能以公司的某笔业务有利润,而去“单笔分红”。因此,在公司年报出来之前,原告提出分红的要求,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
2、乙是否有权获得公司分红?个人认为是无权。按照公司法(以2004版为准,2005版才生效没多久)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里的出资是指实际出资,而非认缴出资。乙没有实际出资,故分红为0。
3、乙所付出的劳动如何确定回报,应由法院自由裁量。乙作为股东身份,并不意味着其要无偿为公司付出劳动,公司因为乙的劳动而获利,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此处请注意:乙是和甲而非公司签订的协议,公司在协议中处于案外人地位。所以若公司获利,则乙是无因管理)按无因管理处理,则公司应支付乙的劳动成本,具体由法院裁量。
综:协议无效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乙应和公司签订协议,而不是和甲签订协议;二是在协议中不应使用“分红”概念,而要使用“劳务费”概念。解决了这两点,这份协议才是有效的。
最后,顺便说一下:公司法是部抽象性、逻辑性很强,且涉及内容很杂的法律,要研究透它是相对较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