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约案例
『壹』 合同法中第十三条中的要约,可以举个例子吗
《合同法》第13条是: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其实,“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内=合同成立容”是一个合同成立最基本的公式,大多数合同都是以这种方式成立的。
打个比方:
甲去乙的店问乙:“这里一瓶可乐多少钱?”
乙:“1.25L的8元一瓶,600ml的3.5元一瓶,你要哪个?”
甲:“小的1瓶”(这句为要约,有标的物及数量,还隐含了价格。)
乙:“好。”(这句为承诺,没有改变要约的内容直接予以肯定,此时一份最常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了。
接下去甲付钱,乙给可乐的过程是履行合同的过程。
少部分合同的成立方式则是在此基础上作修改的。比如事实缔约(要约和承诺都是法律拟制的)、交叉要约(缔约双方互向对方发送内容相同的要约)、强制承诺(只要要约,对方必须承诺)等,那都是不典型的合同成立方式。
『贰』 结合合同法,有一个案例,请给个分析
该案例应从抄要约、承诺入手分析。
1、甲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但没有确定出售金额等,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规定,尚未达到要约的要求,只能认定为双方达成一个买卖意向。
2、甲方发出第一封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应认定为要约。依照《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该要约已生效。
3、乙方的回信属于承诺。
4、甲方的第二封信属于要约的撤销,依照《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规定,乙方在第二日已发出承诺通知,故甲方不得撤销要约。
5、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甲方一旦收到甲方的信件,即合同成立。
6、综上,甲乙买卖车辆的合同的甲方收到甲方的信件时便已成立并生效,但乙方能否顺利收购甲方的汽车,还取决于甲方是否愿意按合同履行还是宁可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履行合同。
3、
『叁』 合同法案例 要约与承诺 求解
1、不能,此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成立。
3、买卖合同回已成立,钱某答违约,张某可请求继续履行。
4、不能,其并未作出竞拍的意思表示。
5、可以,的士属特殊的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旅客拦车搭载,即视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6、A邀请B要约C要约D邀请E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不知是否正解,敬请高手解答,我也顺便学习一下。
『肆』 关于合同法中要约的问题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复向另一方当事制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而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从上可以看出A要约的内容,条款上有含糊不清的因素,因此不成立要约。
希望能帮到你。
『伍』 合同法案例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急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回定:“要约是希望和答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某果品公司的传真内容来看,应该是要约邀请。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这句话很关键,果品公司只是询问,并没有承诺如果有就请发货的意思表示,不满足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
具体分析就不说了……
『陆』 合同法要约案例
很好理解啊,案例一甲和乙的函电才是要约,写明了价格等要件。加工内厂只向乙作出承诺,并以容此承诺拒绝甲的要约。
这个案例无非就是分清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一中加工厂向甲和乙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而案例二,例子中已经说明是建筑公司向甲和乙发出要约,根据合同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虽然没有承诺,乙已经做了准备工作,即发货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无权拒收,如拒收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乙的运费等损失。
在现实中,案例二的情况基本上不可能出现。
『柒』 合同法案例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急
甲公司3月5日的传真为要约邀请,乙公司的回复才为要约。
合同未成立,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月30日表明乙公司的要约为附有有效期限,过了3月30日对乙公司无法律约束力。
『捌』 合同法要约案例分析
*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抄出袭的函件。属于要约,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产生效力。
*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合同条件为: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属于合同重要条款。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价格由1000元每套变为900元每套。
*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这种接受对方主要合同条件的行为,称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必须指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以,最好归纳整理相关的文件,形成一份合同为宜。
『玖』 合同法案例(急)
1根据《合同法》和当事人的约定,还合同已经成立。因为被告发出的450万的价格的书面材料是反要约,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并约定了承诺的期限,即原告应该在4月3日前答复。所以要约应当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是生效。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所以在本案中合同应该已经成立了。
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的生效不需要其他要件,即一般成立即生效。所以被告的行为是预期违约行为,原告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拾』 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中要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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