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纠纷
『壹』 房屋过户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是按照合同上的条款来办理的。
比如说合同约定在签订合版同后权7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卖方搬出房屋,如果没有在这个时间办理好这个事情,那么就是卖方违约了,哪方违约了就哪方赔偿另一方,不过有人不是必须赔偿,优先是协商,协商不通就按照合同办。
二手房买卖中过户费用通常由买家出钱。
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
1、 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 (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2、 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贰』 拆迁未过户房产赔偿纠纷
要看交钱的证据,证人的证言,最后做出评判。不知你是什么户口。城镇户口的只能补偿房屋拆迁费用。
『叁』 审理农村过继纠纷的原则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
农村过继也称立嗣,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我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关于过继的相关规定,在《收养法》施行之前,尤其是在传统思想较严重的农村地区,过继的现象大量存在,随着新时期法律思想的深入人心,农村过继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农村还存在部分因过继而产生的赡养、继承等纠纷。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确定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对每一起过继引起的纠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考虑过继时以及纠纷产生时的法律规定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的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所以审理过继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首先要考虑法律规定。
对过继可能表现出来的收养关系问题,我国主要有以下法律涉及。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也提及了收养关系,但该法对收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七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民法通则》对调整收养关系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直到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才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但对农村存在的过继本身没有法律规定,即如果因过继发生有关法律纠纷,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在审理因过继而产生的是否收养关系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应根据过继发生的时间及过继人与被过继人产生纠纷的时间来适用法律。一是如果过继行为或者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纠纷其中之一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那么就依照《收养法》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定过继是否符合《收养法》有关收养的规定;二是如果过继行为和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纠纷均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民法通则》、《婚姻法》颁布后,就应该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的理论原则加以审理,看是否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过继行为和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纠纷发生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上述法律以前,在过继本身没有违反当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参考当时当地农村风俗来审理案件。
二、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院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也就是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和群众的感受。因过继是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传承下来的一种习俗,同时《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进行了更为全面科学的规定,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关于过继的规定。但在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前,以及传统思想比较严重的部分农村,群众却普遍认为过继是一项重要且善良的风俗。在群众的眼中,谁过继为死去的老人发丧的,谁就取得了老人的继承权。所以我们在审理农村有关过继产生的法律纠纷时,应该考虑过继人与被过继人之间的感情以及精神需求。如果过继人与被过继人对于之间按照当地风俗确定的过继关系予以认可,并同意具有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那么这种未违反法律规定的过继行为,我们就应该予以尊重并认定,不应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或者过继人和被过继人之外的第三人的申请或起诉,认为过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从而认定无效,或者认为过继人无权继承被过继人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在考虑过继人是否有权继承死亡的被过继人的财产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在发生继承时,其他继承人是否同意过继人继承被过继人的财产。一是如果其他继承人同意过继人继承被过继人的财产,那么我们就应该认定过继人有权继承,对因此过继人所获得的财产,法律依法应该予以保护;二是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过继人继承死亡的被过继人的财产,那么我们就应根据发生继承时的法律规定和过继人与被过继人之间的感情等,在法律优先的情况下,尽量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肆』 二手房过户时发生纠纷 究竟谁的责任
二手房过户时产生的纠纷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划分不同的责任人,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则按照合同上的条款来办理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2、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并非卖方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则卖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但是质量及瑕疵问题都要明确写进买卖合同里。
3、房内有卖方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
房屋交付后,买方才发现房内有卖方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中介操作不规范
如卖方或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后,跳开所委托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因不规范、不尽责对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可依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伍』 恳请真正有过房产和婚姻纠纷实战经验的律师解答,万分感谢。
首先看离婚协议不是在法院调解下做的话,物权就不产生变动。如果是法院的判决的话,那内么房产实际就容是男方一人的。
比较复杂,因为离婚时没有进行登记,女方可以给予登记的公信力一个人就可以处理该财产,但是实际还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当然,抛开以上所说,
从关键点看,既然男方和女方双方都和你签订了合同,所以此时不论这个房产的归属是谁,均做出了将财产交易给你的意思表示,这个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你如今可以仅仅依据该合同取得房产。如果女方现在不配合,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的效力,并依据办理相关房产过户。
希望可以帮到你!
『陆』 有没有打过房产纠纷官司的律师推荐
房产纠纷也很多种,要看你是哪个方向的业务了,有买卖的,拆迁的等,我可内以介绍一容个律师给你,这个是我朋友她之前做房产倒卖,买房收房纠纷那些的聘请过他,他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不错,业务能力很强,是叫京展律师事务所,忘记他们负责房产官司的同事叫什么了,反正他们是各有擅长的,看你的需要选择律师吧,你自己咨询下应该就有思路的。
『柒』 父母房子过户给谁能子女签字,如果纠纷能受法律保护吗
父母共同产财产,父母有共同处置权,无需子女签字。他们处置他们自己的财产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捌』 房产纠纷 我父母留下一房子,按我们风俗女儿是不能继承房子,房子要过继给叔父的儿子。
胜算很大,风俗是不能与法律相对抗的。
『玖』 我有一个门市房曾经有过房产纠纷,但经过法院判决,已经判给我。现在被人强占并出租。我能换锁么
你可以直接要求侵权者排除防碍。如对方不停止侵权行为,你可以换锁,但要告知租户搬出,并给其准备时间。
『拾』 有人了解过房屋纠纷吗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非常重要,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房产买卖的安全性,在实务中客户与房产中介产生的纠纷非常多,这些纠纷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中介带买方看房,一旦客户流露出购买意向,中介往往会趁热打铁,说服买方支付意向金并要求签订居间合同,而且会解释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买卖不成还会退还。但等到买方不想买要求返还时,中介却说已交给卖方变成了“定金”,如果反悔会被没收。
买方付“意向金”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间合同对意向金是怎么约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写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买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签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么变成定金的。《居间合同》其实比正式的买卖合同都重要,其中玄机很多,但在二手房买卖中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里面约定的“意向金转定金”的条款。
“意向金转定金”通常约定由买方先付一部分钱款作为意向金交给中介,如果卖方同意居间合同中的条件(包括总价及付款方式),中介就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就转为定金,如果买方反悔不买则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卖方反悔不卖则要双倍返还。所以,买方付钱的时候确实是意向金,但如果卖方同意卖,那就变成定金了。所以一定要看清居间合同条款,不能随随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二、 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跳中介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房确认单》上有买方跳开中介与卖方私下成交,买方应当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佣金,也有可能是通过其它中介公司谈下来的成交价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个原因,毫无疑问买方应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看房确认书》也具有约束力,买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后一种原因,买方实际上是按新的交易条件达成的合同,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少付佣金,所以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有买卖双方跳开中介私自买卖要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后,为了规避中介费,买卖双方先协议终止合同,再跳开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间合同》不只是一个买卖合同,还包括居间合同的内容,即使买卖双方终止了合同,也只能终止买卖合同,不能终止居间合同,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仍然应当向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三、 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房子的产权登记为张三和李四,签合同时只来了张三,张三可能会出具一份委托书说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权,或者只是口头上告诉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合同签订后,李四却提出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这时买方可能已经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纠纷由此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很多人认为合同无效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同意卖房,那合同无效,张三应当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但如果张三无力赔偿,买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要看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如果中介公司有过错,比如中介未对李四的授权进行审核,那么中介应当赔偿。如果中介没有过错,那么中介就不必赔偿。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中,造成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再比如一方违约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仍然应当向中介方支付适当的报酬,如因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赔偿中介方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
四、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买方付了定金后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发现房子渗水,这些情况在第一次看房时没有发现,买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时房东不肯退还定金。买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赔定金损失?
这类案件买方败诉率非常高。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五、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张某持伪造的预售合同通过中介公司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房款,此后张某被以诈骗罪判刑,于是李某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法院最后认定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并造成李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中介公司承担李某30%的经济损失。
比如某人找人假扮产权人,并持产权人的身份证和产证通过中介出售房产,也安排了看房,中介通过一般的审核和调查不可能了解产权人系假扮(比如外表酷似产权人),那么中介就不用承担责任。近期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判决中介公司败诉,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因为合同法第425条所规定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中介受到他人的欺骗而信以为真,并且凭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能分辨,那中介就不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甚至也没有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的审核义务已经完成,不应为他人的欺骗而赔偿。
六、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中介吃差价有很多做法,有“明吃”也有“暗吃”,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卖方明确表示将房屋卖给中介,中介再卖给第三方。此时卖方与中介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中介即使吃差价完全合法。细分下来,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待中介找到买方后,再加价将合同转让给买方,由卖方与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二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证。中介找到买方后,再由中介和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显而易见,前一种方式中介可获得的利润更多一些,不过,中介在采用此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与卖方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待中介找到适当的买方时,卖方应当同意与买方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中介系将买卖合同整体转让给买方而获得差价,所以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债权人即卖方的同意。
第二种,卖方委托中介以不低于一定价格(如200万元)出售,而中介售价高于委托价(如210万元),则双方成立委托代理销售的关系,如果双方对溢价部分(即10万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该溢价部分应当归卖方。但是,如果对溢价部分有约定,如约定溢价归中介所有,则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溢价部分应当归中介。
第三种,在第二种情况下,如中介按最低委托价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将房屋加价卖出获利的,则委托人可主张溢价部分。但在实务中法官对此的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中介买入后并不立即卖出而是持有,或者按买入价作为合同成交价,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七、因签约过程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中介人员良莠不齐,一些中介业务员不按规范操作埋下许多纠纷的隐患。比如:签了合同后不给正本而只给复印件、私收中介费、找“托”抬价、故意隐瞒房屋的信息、引诱甚至欺骗客户交纳定金、将各方交纳的税费故意算错等等。
买卖双方既需要中介人员提供的服务,又不能轻易相信中介的承诺特别是口头承诺,对中介的话一定要冷静判断而不能全听全信,必要时最好上网核实或者向其它专业人员如律师咨询。
八、因混淆居间及代理行为引起的纠纷
中介从事居间服务,但也有一些时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此时中介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不能将中介实施的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混为一谈。
在一起案件中,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支付的定金及房款由中介转交卖方,此后由于双方发生纠纷,买方起诉中介要求中介退还已收的房款,最终法院认定由于双方均授权中介转交房款,中介也在事实上将房款转交给卖方,因此要求中介返还房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而驳回了买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