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尽调合同
①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法律服务是什么
律师在企业并购准备阶段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前期调查和咨询:协助并购公司拟定初步的并购方案和对并购可能涉及的政策、法律提供专业服务。
(2)协助并购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3)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4)协助并购公司参与并购谈判:在尽职调查有了初步的结论之后,并购当事人进入谈判阶段,根据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开始进行有针对性的谈判。
(5)协助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双方经过谈判交锋达成共识,同时按照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之后,就应签署集中反映尽职调查、谈判、并购公司案的并购合同。
(6)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7)办理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如有关房屋、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供水、供电、保险等过户手续。
(8)处理原目标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包括通知缔约对方关于合同当事人变更;与缔约对方进行合同延期履行磋商;进行赔偿或者索赔。
(9)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代为清理障碍,做好应诉准备。
(10)协助新公司正常运行:协助制定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办理公司纳税申报,劳动合同的签署,办理相关保险,理顺各种行政关系。
(11)协助安置目标公司原有人员:包括协助并购后的公司留住人才和依法安置目标公司富余员工。
② 尽职调查提供合同主要提供哪些内容
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指定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规模、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社会评价、出资人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书的一项法律服务。
律师尽职调查的首要目的在于为客户提供评价目标公司有关项目的法律资格以及相关项目的各种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目的则在于防范风险,避免无谓的失误和损失。律师尽职调查的完成后,律师要给当事人一个真实的、可靠的结论,不能有任何虚假和水分,因为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与防范风险,而不是为了极力促成交易,故律师会将法律风险要充分的向当事人予以揭示。
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一)律师尽职调查范围:
境内公司的法定主体情况;包括设立、登记、股东变更、公司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不动产资产规模、经营记录方面有无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状况,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历的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二)律师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
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购方的责任,因为这些债务在收购后还是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购除外。还有一些因权利义务不清楚而发生争议,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情况将为收购方的责任增加不确定性。
这时,律师就要对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进行分析,研究,将它们定性、定量,为收购方进行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重要交易合同
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相当重要的交易合同,是收购方律师仔细审查的重要对象,这些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律师对这些合同进行审查,目的是:第一,确定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这是因为,有些公司之所以能够签订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利用了其公司大股东的关系,所以,这种合同中往往规定,当目标公司因被收购等原因出现控制权变化时,该合同将需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第二,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
目标公司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规避措施。对于目标公司的普通职工,一般只审查公司的劳务合同范本,但是对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则需逐一审查其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这种审查是看其薪酬水平以及如果将其解聘公司所需要的补偿数额。
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争议的发生。
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
公司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责任和损失的可能。律师的审查将注重于这些诉讼或仲裁胜诉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责任的开支。
对于律师的律师尽职调查对象来说,其规模的大小不同,从事的行业也千差万别,其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以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是独一无二的。律师要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调查文件,通过勤勉、认真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
三、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会见公司代表,为尽职调查打好基础。
认真组织《尽职调查文件清样单》,详细编写《尽职调查问卷表》,向境内公司索要相关文件和资料。
查阅境内公司是否按文件清单和问卷表提供了相关证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事关公司的重大合同、完税凭证、以及答卷资料,对收取的各种材料和凭证一一进行分类编号,作为附件。
向行政登记机关查阅相关许可、批准文件、档案材料。
同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职能机关核实相关公司情况。
要求公司提交表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资料凭证真实、内容属实、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
四、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程序
就委托项目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
律师与当事人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
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准备尽职调查清单,设计尽职调查提纲;
目标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搜集所有相关材料;
律师进行具体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律师出具尽职调查的法律意见。
③ 并购法务是做什么的
项目投资并购一般包括法律文件谈判和签署、尽调(法律、财务、税务、技术等)、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投资决策、政府审批、股权交割等环节,同时上述环节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或交叉。
根据对法务人员在投资并购中的角色定位,本文重点围绕以下环节分析法务人员的参与方式:
(一)提出项目推进建议或方案
在投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较为规范的公司,从项目信息筛选到目标项目的推进,公司高管和业务部门一般较为熟悉其基本的操作思路。而对于投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缺乏的公司,情况则大不相同。公司高管遇到项目投资并购事务,不知如何推进,不知从何处着手,随意性很强。在实践中,无数公司在重复着同样的错误,屡屡为低级错误付出代价。有时,公司尚未实施尽调或内部决策程序,担心错失商机而急于签署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出现另外的情形,公司与合作方或转让方没有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就安排启动尽调,结果枉花费用和时间。法务人员在日常法务管理中,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善于识别业务类别和特点,及时就项目推进思路和步骤向公司提出建议或方案,说服公司遵循投资并购一般性程序谨慎推进。
(二)聘请外部律师介入投资并购程序
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排斥,在投资并购业务中尤其如此。投资并购律师是一支专业的社会力量,法务人员应该学会如何调动和运用好外聘律师资源,作为法务管理的智力支撑。投资并购业务相对较多的公司,最可取的办法是组建外部律师库,在需要时从律师库中进行比选。当然,境外项目的投资并购,必须选择项目本土律师。除非有经验的大型跨国公司,法务人员平时很难掌握境外本土律师资源,特别是擅长项目投资并购的本土律师资源,因此,一般很难建立境外项目律师库。针对此种情况,捷径就是通过国内或国际律师推荐,或者直接将选聘境外本土律师的任务委托给国内或国际律师。
另外,法务人员需要把握选聘外部律师的时机,一般掌握在全面法律尽调启动之前(境外项目可提前至初步法律尽调之前)。
(三)组织法律尽调
法律尽调是投资并购的关键环节,调查结果如何直接影响到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合同谈判以及投资决策,资产交割后风险的出现也多与尽调不充分有关。另外,尽调往往是最耗费时日和最消耗费用的环节。如何有效组织法律尽调并发挥法律尽调的效用,对法务人员是一项重大考验。
建议法务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开展法律尽调:
1.法务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合理安排法律尽调与财务、税务、技术等尽调的时间和先后次序
一般而言,各类尽调未必同时展开,否则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比如矿业项目,地质尽调可以先行,如果资源量、品位、赋存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就可能选择放弃,没有必要再继续调查。也即,依据项目类型和项目所处阶段的不同,各类尽调会有先后次序。需要各专业人员充分协商,做好调查计划和安排。
2.法务人员需考虑将法律尽调分阶段实施,一般而言,可将法律尽调划分为初步法律尽调和全面法律尽调两个阶段
公司法务人员应注意把握法律尽调的阶段划分,不可轻易启动全面法律尽调。在初步法律尽调阶段,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重点关注影响项目的重大实质性障碍,比如矿业项目,项目公司是否持有探矿权或采矿权。经初步法律尽调,如发现任一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无法排除,则不仅不再需要全面法律尽调,项目整体工作也会随之终止。在初步法律尽调基础上,如决定进一步推进,可启动全面法律尽调。全面法律尽调工作应坚持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不可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不可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能将时间或费用作为影响全面法律尽调的决定性考量因素。任何看似很小的问题,也可能构成项目实施的重大障碍,以致给公司造成损失。
3.法务人员应做好法律尽调清单和报告的审查或评审
首先,法务人员应严格审查初步法律尽调和全面法律尽调清单,并与其他专业的尽调清单做好衔接。清单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调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且不可作为“二传手”将外聘律师起草的清单直接转发被调查方了事。根据调查的进展,随着问题的逐步暴露,法务人员需指导和监督外聘律师准备补充调查清单。
其次,法务人员应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调报告组织评审。法律尽调报告不是孤立的文件,不仅需要公司法务人员、外聘律师参加评审,公司相关高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其他中介机构也需要参加评审。在可行的情况下,可安排法律尽调报告与其他专业尽调报告一并评审。法务人员应根据参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协助外聘律师整理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补充和完善报告。
4.法务人员应向公司决策层提交法律问题要点和评价意见
外聘律师撰写的法律尽调报告尽管非常翔实,但由于均系繁琐和晦涩的法律专业问题,如何使公司决策层理解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则需要外聘律师整理出主要或关键性法律问题要点,由法务人员结合此类要点对法律尽调报告提出评价意见,指出哪些问题可以忽略,哪些问题有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哪些问题需要在合同谈判中予以解决。
(四)参与项目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
对复杂些的投资并购项目,尤其是境外投资并购项目,项目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环节,公司一般非常重视。在设计方案时,中介机构包括外聘律师往往考虑问题的角度过于单一,以致于提交的方案非常复杂、难以操作。法务人员应积极介入,对方案实施审查,不仅要考虑交易和融资的安全性和节税问题,还要考虑此方案可能给今后层级管理、股权或资产处置、发债上市、争议解决等带来的难度和风险,协助优化方案,帮助公司决策层进行综合评判。
(五)合同谈判和法律文件签署
项目推进过程伴随着是合同谈判过程,在此过程中将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如备忘录、会议纪要、意向书、保密协议、合作(交易)框架协议、正式合作协议、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交割协议等将谈判成果固化,从而确保项目层层递进,且做到可进可退。随着项目推进程度不断加深,法务人员介入也会越来越深。在备忘录、会议纪要、意向书和保密协议等初期文件商谈和签署阶段,法务人员容易胜任,基本没有必要聘请外聘律师参与。在合作(交易)框架协议商谈和签署阶段,由于需要明确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外聘律师参与的必要性明显增强,如果是境外项目,还必须有本土律师参与。法务人员要指导和监督外聘律师参与谈判和起草、修改协议,做好内外沟通协调工作。
另外,法务人员须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合同评审和签署流程,确保充分听取和吸收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
(六)参与项目投资决策
项目投资并购对任何一家公司来讲都是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从而确保项目合规和控制风险。项目一般经专题会议(或项目评审会议)、总经理(或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后,由董事会审议,甚至报股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即便投资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会有或繁或简的决策程序。法务人员如何参与项目投资决策是一项重要课题,这是发挥法务人员法律把关作用的重要一环。
在投资决策程序中,法务人员应做到以下两点:
1.对涉及投资并购的各类会议的议案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交易方案、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必要时,指导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将法律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作为议案材料的附件;
2.全过程参加或列席涉及投资并购的各类会议,提供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必要时,邀请外聘律师参加或列席。
(七)合规审查
法务人员一般负有合规管理之责(有一部分公司独立设置合规部门或岗位),对投资并购项目应及时开展合规审查,提出合规审查意见。合规审查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投资并购的目标项目自身的合规性,存在哪些合规缺陷,有没有补救或完善措施;
2.投资并购过程的内部程序合规性,也即,是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履行了合同评审、资金支付、投资决策程序;
3.投资并购过程的外部程序合规性,也即是否通过了境内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④ 股权收并购 尽职调查 应该注意什么
第一、成立股权收购专项工作组,开展初步调研,确定股权收购的目的,选择股权收购的意向目标公司,起草、洽谈、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附件: 《公司股权收购之意向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XX有限公司的XX%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目标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如下初步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意向,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股权转让
目标股权数量:XXX公司XXX%股权。
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
第三条、尽职调查
1、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对XXX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2、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10)日内,乙方和/或目标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十(10)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五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甲方已完成对XXX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
(2)、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其附件)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
(3)、甲方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除非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或调整,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应与本协议初步约定一致,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关内容相抵触。
第五条、本协议终止
1、协商终止:本协议签署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终止。
2、违约终止: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本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
3、自动终止:本协议签署后,得依第3.2款之规定自动终止。
第六条、 批准、授权和生效
1、本协议签署时应取得各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2、本协议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始生效。
第七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从本协议双方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资料,惟如有关披露为法律所要求的义务与责任时则除外。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地点:
第二、成立调查小组,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具体而言,以下事项须重点调查: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收集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
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2、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3、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4、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5、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6、目标公司或有事项、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主要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义务性合同等。
第三、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股权收购在经济、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防范各种风险;
第四、委托可靠的资产评估价格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四,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
附件: 《股权收购协议书》
出资转让方(甲方): 出资受让方(乙方):
甲方及其他股东于 年 月 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甲方出资为人民币 元。现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就甲方出让其出资 万元给乙方一事达成下列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XXX条规定, 公司股东决议同意甲乙方出资转让(见公司股东决议);
二、甲方在 公司的出资 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 万元出资的转让;
三、乙方在协议订立之日起 日内支付甲方转让金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出资的变动不影响 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动;
五、甲、乙双方负责协助公司办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变更手续,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提请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决议(变更股东名称内容)以及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自股东变动之日起30日内);
六、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之后起,甲方与 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变更登记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受;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 公司留贰份,甲、乙双方留壹份。
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地点:
第五,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第六、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
(2)、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3)、自股东、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事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⑤ 尽职调查中,可否征询合同对方的意见
尽职调查土使用权审查要几点审查:1、企业否取合土使用权证2、企业土使用权取式(划拨、让转让)3、取土使用权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土使用权证
⑥ 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牌照收购流程,多少钱
这种交易都没有统抄一的价格,具体价格得看供求关系和买家以及卖家之间的谈判和博弈了。牌照交易切忌轻信合同,最好是签订三方合同,然后资金托管在第三方担保交易平台。牌照成功过户或者牌照和牌照持有的公司过户到买家名下的时候,再由第三方担保交易平台,讲买方托管在第三方平台的交易资金支付给卖方。这样才能公平公正,交易才安全靠谱,买卖双方都不用承担风险。
⑦ 企业收购的律师作用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所起的作用
一、律师收购公司的一般作用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收购公司提供战略方案和选择、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同时,参与、统一、协调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收购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以保障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且有序地进行。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作为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收购公司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为律师在收购公司中所起到的一般作用,而在收购公司中,律师所起的核心作用为进行尽职调查,然后以此为前提拟定协议、完成收购事宜以及担任新公司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尽职调查的作用
(一)什么是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
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
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
(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1、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
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
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
2、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3、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4、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
5、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
6、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
7、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
8、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
9、税务的尽职调查
10、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