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求解
(来1)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自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后果:得到法律保护
无效,条件:第52条:(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后果:(1) 双方返还(2) 赔偿(3) 收缴返还
可撤销可变更,条件:
(1) 重大误解订立的;
(2)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 显失公平
法律后果:撤消或变更
效力待定:条件:
(1) 行为能力上有欠缺;
(2) 处分能力上有欠缺;
(3)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
法律后果:A追告、撤销,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护,无效不受法律保护;C不追认,无效
2.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3.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其中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4.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您好,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包括:
(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
(6)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
5. 可撤销的合同和自始至终都无效合同区别
可撤销的合同和自始至终都无效合同区别在于:
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从当事人主张看,可撤销合同只能是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依法确认合同是否被撤销;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4、从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中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书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则无期限限制,自始至终无效。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6.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7. 在合同法中,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诉讼时效的区别,依据合同法52条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布合同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之中没有诉讼时效的约束。
依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照常规的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2、按照合同法5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权利。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时,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3、无效的法定情形与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区别: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撤销的法定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两者区别:
1)、都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但是只有在使用该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时,方可以请求宣布无效。而使用该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的并非国家利益的,仅可以申请撤销。
2)、无效的法定情形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完全不一样。
4、合同无效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不存在部分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撤销则必然将合同全部撤销。
变更合同可就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5、按照合同法53条的规定,当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
8. 请问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基于相同的意思表示 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内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容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无效,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可撤销的合同情形有 因为重大误解,或者签定合同时候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当然欺诈,胁迫签定手段签定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条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同,在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情况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在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无权处分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签定的合同,再未经过所有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补正或者经过追认,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反之则无效。
本人才疏学浅,如有说的不好不对不足的地方见谅
9.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什么不同
您好,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版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权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