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侵权行为危害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反向混淆对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危害:
一、对在先权利人的危害
在反向混淆中,原告经常是市场地位不高、知名度较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甚至个人,被告则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其主观上通常不存在故意侵权的嫌疑,客观上也没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必要,被告在后使用人都是实力非常雄厚的国际大公司。即使原、被告实力差距不明显,被告的反向混淆的行为通常也不是出于利用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主观上通常只是想恶意霸占原告的商标,或者是因不知情等原因导致过失使用。而且往往是,在先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量因实力雄厚的在后使用人的大力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反而可能会增长不少。同时,在后使用人对讼争商标的使用一般也不会导致消费者以为其产品来源与在先权利人。因此,在后使用人并没有从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中获得好处。如此说来,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似乎没有受到什么损害。其实不然,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的损害非常隐蔽,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减损了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价值
随着商标的使用,使得商标标识和权利人的特定产品之间的关联度逐步加强,在商标上逐渐积载了企业及其产品的商誉、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反向混淆的情况下,在后使用人凭借优势市场地位和巨大的商标投入,将讼争商标与自己的产品紧密关联,对市场进行饱和性的轰炸,导致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与商标价值被摧毁,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遭到破坏和扭曲。对于在先权利人而言,其商标的价值因此而减损甚至灭失,无法体现出其商标的经济功能。
商标的价值除了识别作用以外,还有对企业商誉及其产品质量的表彰功能,以及商标商品化价值,特别是商标的商品化价值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标可以像一个独立的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和许可使用等流通。而因为反向混淆的原因,使得本来打算收购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人可能认为其商标涉嫌侵权或已经没有价值而终止交易,甚至转而向在后使用人购买,这使得在先权利人的商标的商品化价值受到极大影响,丧失了在商品化市场上的可观收益,对于一个优质商标来说,鉴于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作用,这个收益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而且,由于反向混淆,消费者可能会反过来把真正合法的在先权利人当成侵权者,导致在先权利人的信誉和声誉受损。因此,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在先权利人的商品而非在后使用人的商品时,会感觉失望。商标作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在商品营销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向混淆却导致消费者对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产生排斥心理,影响了企业的商誉。
(二)使在先权利人丧失了对商标及商誉的控制权
由于讼争商标实际被在后使用人掌控,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也随之被掌控,在先权利人意图通过商标吸引和保有消费者的目标将不受自己控制,而取决于在后使用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后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导致了不受欢迎的恶名,那真正的在先权利人也会受到牵连,同样遭受歧视。
(三)反向混淆削弱了在先权利人进入新市场的能力
由于在后使用人往往是占有较多的市场资源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的大企业,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大,依靠其强大的市场推广能力,只要在后使用人的产品先行进入某一新的市场,就会使得讼争商标与其产品的关联性充斥于这一新市场的消费者的头脑中,那么在先权利人要再将自己的商标和产品引入该新市场就难上加难了。可见,反向混淆的存在,导致在先权利人的“前途”很大程度上被掌控在在后使用人手中。从这点看,反向混淆对在先权利人的损害比起对其商标上经济价值的损失来得更加深远和难以预测。
二、对消费者的危害
从反向混淆对商标的识别功能的影响看,只要产生了混淆,不管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对消费者都是不利的。因为只要发生了混淆,他们就可能购买不到符合自己期望的产品。
为了购买到自己需要的产品,他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即混淆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增加了。但是,反向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与正向混淆还是有所不同。反向混淆中,大部分消费者不会对在后使用人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受到损害的是想购买在先权利人产品的那小部分消费者。但是,由于在后使用人往往是产品知名度、美誉度较高的、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其产品与在先权利人的产品有较大的替代性或至少不比在先权利人的产品质量差很多,消费者的误购往往不会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反而获益。故此,他们很可能以后不再区分两个经营者的产品或者转向购买在后使用人的产品。从这个角度上讲,他们的搜索成本较之原先可能反而会降低。
但是,由于反向混淆的存在,在先权利人对其商誉的控制能力减弱,这会打击其努力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积极性,也会挫伤其公平竞争的主动性,导致市场上产品的总体质量下降,竞争秩序混乱,市场活力降低。同时,还会造成在后使用人不公平的垄断,影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从长远看不利于消费者利益。
② 商标侵权行为的危害有哪些
1、不用说,危害是有的,毕竟侵权了。可大可小。
首先,商标侵权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因为正常的商品市场主要是通过个体的买卖来运行的,而每一个个体都会有这自己的运行程序,而一些非法的厂家出现之后,他们会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然后以比正常商品的价格售卖,这样的话就会是一些正规厂家的产品货物堆积,从而是许多商家的利益受损,而这些情况的广泛发生,使得商品市场紊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 商标法中对商标侵权行为是如何处置的
商标法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各项法律规定是根据商标侵权的法律特点,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合理、适宜、严密而又层次分明,权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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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商标侵权对自身危害
商标侵权危害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59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