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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转供协议

发布时间: 2020-12-09 23:16:26

㈠ 转供电定义

转供电就是在电抄力部门申请、登袭记过的用电单位,由于其申请装机容量大于实际用电容量,把剩余的一部风电能向其它非登记单位供电的一种供电模式。转供电单位、个人之间必须签订转供电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用电容量、用电性质、责权界限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㈡ 一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供电)与其他企业签订转供电协议是否合法

不合法。
有下列情况的,电力部门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38条规定。

㈢ 什么叫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的主要形式有:煤炭、有色、冶金矿山等企业就近向其他单位及居民转供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户提供转供电;企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转供电;政府为开发风景区等,向区域内部的小客户转供电;部分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网不具备开放一户一表的条件,造成由用户变压器供电。

(3)电转供协议扩展阅读

现行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二、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分摊方法应向用户公示。

三、2019年7月1日起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四、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五、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㈣ 转供电如何准确定义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四条用电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专地区属,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电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电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电用户转供电。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4)电转供协议扩展阅读

(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外引线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的范围内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6、20)kV出线母线侧隔离开关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及至10(6、20)kV用户的电气设备管界点为止范围内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出线母线侧隔离开关至相应电压等级用户设备分界点为止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㈤ 电力线路不可转供是什么意思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回济、合理答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㈥ 什么是电力转供

由电业部门(各地供电局)直接向用户供电并直接向用户结算电费的,叫直供。若不是由供电局直接供电,而是由某一用电户(该用电户为电业部门直供)向你供电,并由它向用户结算电费,用户不与供电局发生直接关系,这种供电关系就是电力转供。

(6)电转供协议扩展阅读: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㈦ 擅自转供电合法吗

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不合法。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内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容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7)电转供协议扩展阅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㈧ 什么是转供电方式

你通过属于某个单位的变圧器接出的电源,就是这个单位向你转供电。

㈨ 转供电企业(如物业公司)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的模式有几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两种模式中内的一种向转供区域容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模式一: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模式二: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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