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中
A. 什么是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不具备条件则不赔复偿
《行政制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B. 在司法侵权中有几种是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大家认为哪几种比较常见
在司法侵权抄中,比较常见的是商标权,个人隐私权,肖像权,等等,如果你注册了别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那么你就是侵权了,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你故意泄露了别人的隐私,那么,他是有权用法律规定来起诉你的。如果你用了别人的肖像,对方会起诉你侵权,你也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这几种都是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
C. 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间接侵权
郑成思在其《版权法》曾经将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并认为间接的含义有两种,其一,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指某人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活动。(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40页)。对于第一种含义下的间接侵权,也称为共同侵权。
除此之外,李明德的观点与郑成思殊途同归,他用了第三人责任来指代间接侵权的责任,所谓第三人责任,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第二人的侵权,或者由于他与第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由他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人责任主要有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两种。(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第88页)。
按照李明德的观点,实际上郑成思所说的间接侵权的第一种含义就是帮助侵权,第二种含义是替代责任,正好跟郑成思对于间接的两种定义相一致,这说明了至少在著作权侵权中,间接侵权指的是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
从间接侵权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间接侵权似乎并不考虑主观状态,但是从帮助侵权的帮助来看,这种帮助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具备可惩罚性,特别是其单独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主观要素需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则体现要具备上述主观要素,该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发明创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该产品提供给无权实施该专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实施,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不具备条件则不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内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容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E. 如何认定民事侵权中的正当防卫
仅民事侵权就不存在正当防卫,只有刑事中的正当防卫存在,才能再分析正当防卫之后的民事责任问题
F. 山东的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侵权中第三人侵权相关知识点有吗
民法历来是公基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其中的侵权责任在三支一扶与省直中更属于常考点,这次主要是针对侵权责任中出现的特例,也就是第三人侵权做一个解析。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特殊侵权责任当中多处出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比如饲养动物致害、安保责任以及教育机构侵权中都有涉及,另外,在本法二十八条也加以具体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第三人侵权在具体适用于案例时,考察情形变化较大,一般题目偏难,需要能够准确把握在不同的侵权责任情形下,也即适用不同的侵权归责原则的情形下,如何正确判断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归属。
有些学者的观点是如此认为,即若是一种情形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或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那么若有第三人侵权,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行为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典型的比如安全保障责任(过错归责)和教育机构侵权(视情况过错归责或过错推定归责),在教育机构侵权当中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那么由该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若是某种情形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那么该第三人和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责任人),比如在个人饲养动物责任当中,若是第三人导致动物致害的话,受害人可以找第三人索赔,也可以找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索赔,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并无错,那么在赔偿完毕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目前通说也大多采用此观点,且在实践做题当中亦是属于一种比较容易判断的方法,值得借鉴。
G. 侵权中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关系
哇~这么难的来问题也敢在自这问。。呵呵~
理论上的俺分的不是那么明白,你要是去问王利明、杨立新等老师估计给你答案也不是很清楚,有些东西是意会不能言传的噢。
但是还是知道个比较简单的区别办法。直接结合应该是同一时间以及同一现场的。否则认为是间接结合。
俺只知道这么多啦。欢迎讨论。:)
H. 在民事侵权中,一因多果的情况下应当怎么处理,和刑法中的处理一样吗
和刑法处理方式不同。民事侵权,侵权结果和原因有关系的,都要负责
I.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1、认定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2、证明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