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侵权的案例
❶ 什么是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职务版行为,将引赔偿。权它属于行政违法,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侵权。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最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❷ 关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❸ 哪些行政侵权行为可以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侵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所有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❹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权的,应该告谁
现实困惑
某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的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江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刘某,因刘某拒不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江某用木棍将刘某殴打致伤。后刘某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某区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律师点评
刘某的做法是正确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机关是被告。一个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两个关键因素:权和名,即该行政主体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或者有权以其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起诉,先要找到这个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如果这个主体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自然可以成为被告。
本案中,该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的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治安联防队队员抓获刘某,因其不讲真实姓名而对其进行殴打,可见治安联防队是得到该区的公安分局的委托才作出行政行为的,因此名义上的主体是区公安分局,所以区公安分局自然是本案的被告。故刘某的做法是正确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别提醒
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当事人要很好地判断该行政行为背后是否存在主体委托,如果存在委托的情况,那么基于行政主体权和名的要求,被委托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委托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❺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不具备条件则不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内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容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❻ 对行政侵权不服有诉讼事间吗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❼ 行政侵权的《控告书》怎样写
你好,你这个不叫控告书
❽ 行政侵权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
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前提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进行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的,就适用民事赔偿,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❾ 行政侵权之后,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赔偿
你好,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侵犯人身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对人身权的侵犯包括以下几种行为:第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构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对侵犯财产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了正面规定国家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外,法律还从反面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的代理律师要对当事人付诸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行为进行认真审查,看其是否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如果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那么律师就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不应该进行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如果被告的代理律师发现原告诉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范围内,那么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赔偿范围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行政侵权案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确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对于不产生物质后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开始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开始判决赔偿死者近亲属感情上的损害。目前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有损害即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侵权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可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对侵权人起到一定的制裁功能,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应当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❿ 行政侵权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表明一种损益性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侵权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机制,是对公权力行为的否定和对其损害的补救。行政侵权责任是一种行政主体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利益给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责任,这一责任的实现需要以其责任的确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