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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10 11:45:50

1.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

一,来你与甲队签订合同时,四自至界限是否写明?现种植的果树是否全在合同范围内?
二,甲队与个你签订合同时,是否含糊不清把乙队的权属当作甲队自己的?
如果你超出合同规定的四至界限外去种植,显然是你侵权,责任自负;如果你没有超出合同规定的四至界限外去种植,哪怕种了乙队的,那么责任在于甲队。因为甲队首先侵占了乙队的权属,把乙队的山地当作甲队的山地与你签订山地承包合同,致使你投资种植而遭受到现在的损失。
如你没有过错,建议你:先找到问责人,直接追究砍伐你果树的人员赔偿责任。得不到解决的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什么法律吗?就是合同法。

2. 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

青州地处鲁中山区和鲁北平原结合部,是个多山的地区,地理环境优越,林业等资源丰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土地山林等资源的日益重视,土地山林等资源在得到有效利用的同时,过去一直被忽略的土地争议,包括山林权属争议也日益增多。根据以往调处各类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特别是前几年参与调处云河回族乡沈家、时家、后寺三个村关于塔林一带林地权属争议的经验,笔者认为在调处、确定土地山林权属过程中,应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当前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现状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事实根据方面。根据经验结合自身对参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山林权属纠纷的总结来看,这些纠纷大部分始于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对山林权属的确定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正确调节此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当前山林权属的确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当前山林权属纠纷确权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

3. 与邻村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村委会在研究如何处理这起纠纷时,有人主张请求县政府处理,有人主张到县法院起诉邻村。请问,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答:你村可以与邻村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或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然,也可以根据《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直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确认纠纷林地的权属。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你村或邻村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经审查,会分别就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家庭山权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你的叙述是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山林承包合同的纠纷吧先找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不成在找乡土地管理所申请调解处理

5.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因当初分山时没人认识字,导至人家管理山林至今”,这个理由不成立,分的时候村干部需要光明正大的告诉当事人分得了山林以及边界。

6. 请问山权纠纷需要找那一方面的律师

这个简单啊,关键是看你出的了多少代理费,

7. 四固定对山权纠纷有法律依据吗

“四固定”证虽然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但是其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争议回的当事人应当答是在合作化时期为同一合作社、公社或生产大队,否则应以土地证或土地清册作为依据。
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书、登记底册是认定山林权属的主要依据。但由于有时发证手续不严格,出现错发重现象,甚至纠纷未处理清楚就先发证的情况,因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但愿能够帮到你!

8.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山林证有效。
请将山林重新规划的相关证据向法院出示。

9. 山林地开发所属权纠纷

涉及合同纠纷,建议带合同交律师审查!然后再做判断!

10. 如何解决山林权属纠纷

汤有胜读者: 你村可以与邻村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或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然,也可以根据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直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确认纠纷林地的权属。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如果你村或邻村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经审查,应区分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经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潘家永)( 来源:《农业知识》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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