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病例
① 医疗纠纷可不可以封存病历有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可以封存病历有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内议时,死亡病例讨论容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② 当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时,患方提出复印病历,可以印的病历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③ 医疗纠纷案例论文2000字左右
也许能在(法学)这类的文献上参考学习下,都是免费查阅的
④ 医疗纠纷病例复印了没封存可以吗
建议最好同时封存,封存后就不能修改了。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⑤ 医疗纠纷,病历书写不完善,赔多少钱
医疗纠纷的关键主要有:
1、有无医疗过错。
2、该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
3、证据(法律不讲人情,只认证据)。由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问题,所以病例书写不完善对于患者是有利的-----医院要拿出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过错与损害之间无必然的联系。(就本案而言如果只是因为病例书写不完善就赔偿还是有些牵强。)
4、赔偿额度。不是疾病花的所有费用,因为即使没有过错病也是要治疗的,所以正常治疗的费用是不包括在内的。只有因为过错而导致增加的费用才是能够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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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询问医疗纠纷,医院修改病例
<侵权责任法》中有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篡改病历就是一条过错行为。你可以去律师港湾看看,然后向你所在的哈尔滨市的卫生局进行投诉这家医院,当然医生也会牵涉其中。
⑦ 因病历记录缺陷引起的医疗纠纷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除了医务人员故意修改、匿藏病历的,还有其它书写缺陷导致的纠纷:
知情同意书,尤其是手术知情同意书未让家属签字,侵犯知情同意权。
重大病情变化未及时书面告知,侵犯知情权。
医疗行为记录的各种错误。如对一个医疗行为用多个名称记录、对个别医疗行为未予记录、病历记录与实际医疗行为情况不符、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检查结果没有相应的报告单、化验单对应等。这些问题有的可能仅仅是笔误,有的则确实会对鉴定和确认案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而不管属于那种情况,都会或多或少使患者和家属对医护行为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错误。比如在病历中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病历内容缺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确定的项目等。虽然医疗机构一般解释为病历在装订过程中存在遗漏,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在故意隐藏有问题的病历。
诊断结果错误。医疗机构对病情的判断出现错误是病历错误中的实质性问题。
病历涂改错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的涂改做了细致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但在审判实践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仍比较常见。
病历制作人员的资质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实习医务人员、适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护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而在实践中确能见到上述两类人员所书写的病历,未经审阅变直接成为病历的情况。由于这种做法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往往成为患者最重要的质疑对象。
病历上的签名问题。包括患方的签名和医护人员的签名两类异议。关于医护人员的签名,有的患者提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有的则对机打签名提出异议。
医嘱问题。
其它问题。
⑧ 病历可以作为医疗纠纷的证据吗
现实困惑
刘某是一位农民。一天骑自行车外出的时候,突然感觉有点头晕,于是就去乡医院诊治,由于当时天气较热,医生以为没什么,就随便给他开了点解热的药让他回家了。到了晚上,刘某的病情突然恶化,被家人送到了市里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被诊断为“低钾麻痹,扁桃体炎”。刘某出院后,以乡医院的诊断失误差点使自己丢掉性命为由,要求乡医院赔偿其损失。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对病历等证据的分析,法院裁定乡医院在诊断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所以判决乡医院承担刘某的损失。请问,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可以作为证据吗?律师点评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书证”。医患纠纷发生前后,无论是为了协商还是为了将来的诉讼,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全面掌握病历及相关资料。首先要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病历。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同时在诉讼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书证。在医患之间就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起着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证明作用。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审理刘某与乡医院的医疗纠纷时就是将刘某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可见,病历是医疗纠纷中很重要的证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十条第一、二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特别提醒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一种重要的书证,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