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协议
『壹』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不来行的,同行业自即是竞争行业。竞业禁止协议说的就是,在指定的年限内员工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的职业。员工可以要求原公司给员工补偿,这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所有签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离职,原公司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贰』 关于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执行
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无效
『叁』 关于离职后,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问题。
首先竞业禁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专禁止的限制对象属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根据你提供的描述来看,如果你是一般员工的话,协议一般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的,因为你之前没有签过,现在的你没签字,所以是不受协议影响的。
『肆』 有关竞业禁止协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公司认为你是负在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可以的.
2.可以的,因为你的合同里已经有想关的竞业禁止的条款,无需再签定,但若合同里无相关的补偿和违约责任的话,此时也可补回.
注意:竞业禁止得先由公司按月向你支付不能到相关单位就职的经济补偿金才生效的,如果没有这一项,竞业禁止无效.
3.没相关规定,一般以你的月工资为上限.
4.2年,就算签了5年也无效.2年后你可以拒绝收取公司的经济补偿金而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
补充:因为你的合同里已经有相关的条款了,有必要补充完整,如因补偿问题得不到协商一致的话,大可通过仲裁解决.
但据我所知,这样的事,到了仲裁还是劝你们协商的.还是建议你们好好谈谈吧.
『伍』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签订竞业限制的时间选择
1、常见问题:在员工离职时提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协商不成;离职后订立竞业限制等。
2、正确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
3、时间选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一并约定。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事项
1、常见问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或者在错误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等,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截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则员工即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支付员工补偿金的,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3、把握下列几个要点:
(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月支付;
(3)用人单位和职员均应保留证据,如支付凭证、书面约定条款等。这一点很关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三、 竞业限制主体设定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仅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这条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员工均需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不必要的开支。
四、 违约金约定事项
五、 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数额事项
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就上海而言,最长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并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中,一般应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陆』 关于竞业协议生效与否
法律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要在离职后支付,在职工资中支付不符版合法律规定。所以公司并权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条件下,您无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裁判指导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