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涉税风险
① 请问各位公司无息贷款给员工(该款项不是用来购房首付)可有什么涉税风险需要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你们公司居然有这么好的福利 难以置信。此类合同没有范本的,你们只要写清回楚 事由、此贷款不计税、答不计息、无附带条件、分期还款、每月还款金额、贷款金额总计、还款金额总计、贷款日期、还款结束日期、公司负责人(或法人)及贷款本人签字生效,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② 什么是“到手价”,买二手房如何避免“到手价”风险
所谓“成交价”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卖的总售价,成交价也是到交易中心和税务机关办理过户和交税的计算基数。而“到手价”是针对卖方而言的,是指不包括交易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的卖方净到手价,在“到手价”情况下,由买方来承担本应由卖方支付的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简而言之,到手价就是在交易完成后卖方所能得到全部款项。
1、税收政策调整,买方的购房成本增加
由于买方承担上下家的税费,因此税收政策调整对卖方的收入没有影响,但却会影响到买方的购房成本。一旦约定到手价,则意味着买方承担了税收调整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当注意尽量缩短交易的时间,尽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应当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对近期出台新的税收政策的可能性做出判断。
2、对退税约定不明
根据现在的政策,卖方在出售房产时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给卖方。约定到手价的话,卖方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将来退给卖方,则意味着卖方卖房取得的收入增加了,买方就有可能觉得不公平。
如果买方要为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将来个人所得税退给卖方,则卖方应当将所得税款退还给买方,并且约定,买方在交纳税款时,纳税凭证应由买方保管,在符合退税条件时再交给卖方,并由卖方向买方先行支付退款。
3、对税收计算错误,买方购房成本增加
买方在确定以到手价签约时,对税收成本基本依赖于中介的计算。但是,由于税收政策频出,加上中介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所以中介计算出来的税款和税务机关实际收取的税款可能存在差距。甚至有少数中介故意将税款算低,以使买方尽快签约。
买方对中介计算出来的税款一定不能偏听偏信,最好查阅一下相关规定,再到交易中心去了解一下,把计税的依据和计算的比例弄清楚,以免在过户交税时与自己的预期不一致。
4、对“到手价”还是“成交价”约定不明
经常见到这样的案例:《居间合同》约定的是“到手价”200万元,《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却是“成交价”200万元,这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了:到底200万元是成交价还是到手价?
如果约定的是“到手价”200万元,一定要根据交税比例倒算出成交价,因为《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体现的价格是房屋售价,也就是成交价,如果不作特别约定,那一般就认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就是成交价,所以一定要记得成交价是根据到手价算出来的,应当高于到手价。
5、中介做差价
卖方只关心的是“到手价”,而买方关心的购房的总支出,房产交易的各项税费都是根据中介的计算而得的。如果遇到少数不良中介,很有可能故意算错,多算税费,这样一来有可能牟取差价,欺骗买卖双方。因此即使中介算出其中交纳的各项税费,也应当在交税时进行核对,千万不能将钱交给中介代交,并要保留交税凭据,以便事后复查。
③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有多大影响
陈文绮
【摘要】2015年12月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改)(征求意见稿)》,新准则一旦施行必将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务中的案例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探讨了新收入准则施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和企业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控制权履约义务
【中图分类号】F275
一、引言
众所周知,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管理层进行内部决策的主要参考因素,更是众多企业衡量经营成果、进行业绩评价的一大依据。因此,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必将是深远而广泛的,这种影响决不仅仅体现在财务数据上,更将体现在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方方面面,如销售合同条款、薪酬福利计划、投融资安排、税务筹划、信息系统等。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新准则将同时应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这两大会计准则的趋同能够改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质量,并提高应用不同准则企业之间的数据可比性。为了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准则持续趋同,也为了更好地解决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了财办会[2015]24号文《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尽管新收入准则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但从其内容来看已反映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中几乎所有的原则和要求,因此在保持趋同的大势下业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所公布的新收入准则的基本原则不会进行重大的修订。
目前,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该两项准则均是在2006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而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还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涌现的新行业和新业务模式对现行收入相关准则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合理规范地确认收入成为许多处于新兴行业中企业的一大难题。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解释对于许多具体业务核算规范的缺失,导致实务中很多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灵活性过高,类似的交易在不同企业间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使得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和据此作出的决策的准确性。因此,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新收入准则是相当及时而富有意义的。
二、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的阐述,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导致实务中出现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的问题。例如,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11年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在2008~2011年6月的报告期内进行了收入确认方法变更。该公司为IT系统集成商,主要围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数据中心提供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该服务通常伴随着较长时间的安装调试和系统验收。变更前,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变更后,公司将整体系统视为一件产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法,在系统调试完成取得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2011年12月,该公司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由此可见,这一变更并不代表公司之前采用完工百分比的收入确认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是变更后的收入确认方法更稳健可控,也更具有可比性。
在新收入准则下,所有的收入将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控制权模式下,而后判断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则在某一时点确认。新收入准则下统一的确认模式将帮助企业规范收入确认方法,免去在现行两项准则条款下企业需先进行判断并选择适用的准则的麻烦,同时也增强了企业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变为控制权的转移,意味着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也使人为判断的空间缩小,得出的判断结果一致性更高。新收入准则中的取得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导致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例如一些汽车零配件供应商,其产品通常是特定适用于某品牌某型号汽车制造商的独特零配件。该零配件除了销售给该汽车制造商外没有其他替代用途,且根据合同约定该供应商有权就当前已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该供应商应当随着这些零配件的生产,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而在现行收入准则下的实务操作则通常是在该供应商将零配件交付给汽车制造商的时点确认收入。与之相反的是,某些在现行收入准则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企业,比如船舶、飞机及其他大型设备的制造商,如果合同条款中有约定客户在支付相当数量的违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企业需明确两个问题:1.合同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2.交易价格如何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配。新收入准则对于这两个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如一家企业销售产品并为客户提供后续的安装服务,那么需根据其安装服务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应被认为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即如该安装服务是一个定制服务,只能由该企业提供且市场上无其他单独提供该服务的供应商,那么该安装服务不应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前文中提到的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就属于该情况,其销售的系统及提供的后续安装调试服务应被认为是一项完整的产品,反之,则可认为该合同中包含了两项履约义务,一是产品,二是安装服务。而对于交易价格在各履约义务之间的分配,新收入准则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分摊交易价格,在相对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下仅就奖励积分计划进行了规范,而对于其他的多重交易安排现行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造成实务中各企业选择的分摊方式不尽相同。例如电信行业常见的买手机送话费的捆绑销售,手机销售的履约义务在签署合同交付手机时完成,而通信服务则会延续较长的时间。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公允价值递延通信服务的收入,剩余金额作为手机销售收入,也可以以手机和通信服务各自的独立售价为基础按比例分配总收入。从整体而言确认的总收入不变,但由于通信服务的收入通常存在跨期情况,那么不同的要素分配方法就会造成同一会计期间内收入的不同。而在新收入准则下,该项交易被明确要求采用相对单独售价的分摊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很多特定的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这些规定将对现行会计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各项交易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指引,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区分标准的建立将对百货零售行业、运输装卸行业、对外贸易行业及电子商务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目前的实务中企业通常是基于合同形式或者发票情况来判断收入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而并没有考虑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因此这种判断方法下选择的确认方式可能无法有效反映交易的实质。新收入准则下则是需要基于控制权模型判断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进而选择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以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为例,如在向委托方转让代理进出口的商品前,该外贸企业即受托方不能控制该商品,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外贸企业仅能将其收取的代理费部分的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从而使部分原本按照商品总值确认收入的企业账面的收入成本大幅缩水,更为真实地反映业务本质。而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销售确认准则的建立则将使得娱乐媒体行业、科技行业的收入核算有据可依。目前的实务中企业通常在知识产权授予期内平均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授予知识产权交易将需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三、新收入准则执行需关注的重点事项
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当其冲的自然是财务部门,而销售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以下四点是企业新收入准则执行中需要尽早准备、重点关注的:
(一)销售合同的拟定
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基础。执行新收入准则前,企业需审视现有合同中的条款在新准则下是否有新的含义,是否考虑对未来的客户协议进行重新架构,是否需要寻求更利于企业的新的销售安排。尤其是对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合同变化频繁的企业,如电信类企业,需要财务部门联合销售部门一起更早地开展合同评估工作,识别是否需对合同逐个进行会计处理,能否对具有相似特征的一组合同进行统一的组合会计处理,以使企业的收入核算在满足准则要求的同时兼顾成本效益。
(二)交易价格的确定
新收入准则下的交易价格,指的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需考虑可变对价(如折扣、返利、销售退回等)、重大融资成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过往的商业惯例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以可变对价为例,在现行实务处理中许多公司是在可变对价确定且对价的最终金额已知时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对该部分估计数提早确认收入。当然,该金额需以“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极可能不会发生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为限。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在提高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时,需要更多地依赖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对企业财务人员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和进行准确的职业判断的能力要求大幅提升。
(三)信息披露的增加
新收入准则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影响收入确认金额及时点的重大判断和变化、披露与合同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信息、剩余履约义务的相关信息。新增的披露要求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准备难度上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能力要求,而披露信息的丰富化也将促使企业对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系统更新的需求
由于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信息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信息系统依赖的不断加深,新收入准则带来的企业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金额、账单开具方式、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变化必然要求企业信息系统做出相应的更新。系统升级甚至改造很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并伴随着一定的成本支出,同时还将带来后续的员工培训和过渡期调试,因此需要企业尽早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规划和安排。
四、企业应对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准备
根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新收入准则拟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采用追溯调整的方法(除非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来执行,而考虑到财务报表对披露比较信息的要求,企业需准备2017年及2018年两期新收入准则所要求披露的数据,可见,留给企业采纳新收入准则的准备时间已经不多了。
为应对这一重大变化,企业必须要提早行动起来。首先,建议企业成立一个包括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法律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在内的跨职能的指导委员会以便推进和监督整个实施过程。其次,由该指导委员会着手评估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影响,包括清点企业当中受影响的部门和具体业务、识别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存在的系统及控制缺口、考虑企业为实施新收入准则而需做出的战略改变。最后,指导委员会需就评估出的影响结果制定具体的新旧收入准则转换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时间安排表,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执行情况对实施方案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从而实现新旧收入准则的平稳衔接和顺利过渡。除此之外,企业也需就这一影响深远的改变及早与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包括投资人、重大合作方及外部监管机构等,尤其是需及时有效地向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传递准确的信息,使其能合理预期收入新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④ 企业从哪几个方面建立涉税管控制度
(一)企业税负估算与分析制度 1、流转税税负测算 (1)增值税估算与分析 (2)消费税估算与分析 (3)营业税估算与分析
2、所得税估算与分析
(1)企业所得税估算与分析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额数量分析 案例2:房地产税收贡献策算与分析。
3、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及其他税种税负分析 案例3:租金税负计算与分析
4、税负估算与分析制度设计要点
(二)税收政策的执行与应用制度
1、剖析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 2、中国税收政策的本质
3、税收政策执行与应用制度设计要点 4、税收政策的收集检索技巧
5、通过案例透视税收政策的贯彻与应用技巧 6、过度期税收政策的衔接 7、税收文件更新与清理技巧 8、税收政策执行应用的成功案例 附:《企业税收文件管理办法》
(三)企业票据(发票)管理制度
1、合法扣税票据的内涵及应用规则 2、企业票据存在35个常见问题 3、如何确保经办人合法获取票据
4、企业票据(发票)管理制度设计要点 5、利用票据进行税收筹划案例 6、哪些情况下应申请代开发票 7、无票业务事项咋税前列支? 注:提供企业票据(发票)管理制度
(四)经济合同涉税管理制度
1、小合同大智慧
2、经济合同自保条款示范
3、经济合同审核与管理制度要点办法
4、主要12种合同签约注意问题及涉税条款规范 5、利用经济合同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注:提供经济合同涉税管理制度范本 (五)纳税风险识别与控制制度
1、企业涉税风险与识别 (1)税收收入风险识别 (2)税收政策风险识别 (3)税收管理风险识别 (4)税收政策风险识别 (5)税收成本风险识别
案例:虚拟外购“筹划”风险大 2、评估测算税务风险 (1)税务风险的评估过程
(2)税务风险的评估三步骤及关键因素分析
——一种量化税务风险好方法 3、纳税风险识别与控制制度要点
(1)避免、保留、减少、利用策略税务风险 (2)税务风险管理的方法
选择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税种 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化解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 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系统
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 利用纳税评估降低税务风险
(六)企业涉税成本控制制度设计
1、企业涉税成本失控严重性分析 2、企业涉税成本控制制度设计要点 (1)投融资过程税收成本控制 (2)资产营运过程的成本控制 (3)成本费用核算过程的成本控制 (4)收益分配过程的成本控制
(5)并购重组过程的成本控制
3、企业涉税成本控制制度案例分析
(七)预约定价制度
1、新税法的一项新制度——预约定价安排 2、预约定价制度要点
3、关联企业之间贸易往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4、预约定价制度范本
(八)企业税务文化制度
1、税务接待制度 2、建立沟通机制
3、学习“万科”先进税务文化案例 4、企业税收贡献分析
(九)税务争诉调处制度
1、税务纠纷原因分析 2、处理税务纠纷的技巧 3、如何分析税务稽查结论
案例:企业收到税务稽查事项告知书怎么办?
(十)涉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如何维护纳税人的保密请求权 2、涉税资料档案法律要求 案例:企业电子涉税档案如何建? (十一)涉税制度的执行与反馈
1、执行力的培养
2、制度的宣传与教育培训 3、制度的检讨与修订
综合案例:房地产涉税制度体系示范。
⑤ 国家对一般纳税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1、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而且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还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一次。
2、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3、一般纳税人有的商品还可以享受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可以让客户感到信任,信誉强。
(5)合同涉税风险扩展阅读: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⑥ 合同与集团签订,发票开给子公司,子公司有税收风险吗
需要提供相关合同及交易事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内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⑦ 如何做到零风险纳税
所谓涉税零低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不会出现任何关于涉税行政处罚,即在涉税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一般意义上说,涉税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二是少缴税的风险。从产生环节和形式上,企业交易行为、税收政策理解方式、企业员工等因素都可能给企业纳税带来风险。企业的纳税风险对企业来说可能是净损失,谈不上收益。多缴税和少缴税对企业而言都是风险。
诚信纳税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所有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诚信纳税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把应该缴的税款一分不少地缴上来,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诚信征税和诚信纳税是相对应的,不多征税,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所以,征纳配合,零低风险的纳税是税企共同认为的和谐税收目标。另外,即使偷税等违法行为一时得逞,纳税人的心理也是忐忑不安;一旦被查处,却令当事人的生活发生质的恶化。纳税人应当在守法的前提下追求幸福、祥和、富足的生活,不应当也不值得通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牟取不法利益。
我们认为,如果能做到拒绝诱惑、不冒险、勤沟通、善救济、全面筹划,就能做到零低风险的科学纳税。本次讲座就以此线索展开。
一是拒绝诱惑、不冒险。低风险纳税如何能与诱惑沾上边?诱惑分为多种,美色、权势、金钱都是诱惑在此指的是因为税收获取非法利益,即非法节税的诱惑。
例1、真票虚开犹如“裹着糖的毒药”
企业可能经常有人打电话、发短信、发传真、发电子邮件来推销发票,如有人一天就接到5、6条短信,称本公司尚余少量发票可以对外提供,手续费优惠,只需1-2%的点,并且网上可以验证为真票,保证到税务机关验别真假后再付款,另外又说如果验别真假后不付款也有办法让你无法扣除,正常经营的公司怎么会有少量发票剩余?这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假票,第二种就是真票。
假票来源我们不分析,真票的来源主要有:
(一)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如加油站、超市以及某些面向地下工厂的销售,如加油站有税控圆加油机,以及一般纳税人有进项发票制约不易隐瞒收入,但由于购货方不索取发票,所以就有了一些空余的开票“指标”,这些指标变成了商品来交易。
(二)现在专门有人不断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到处推销发票,公司不缴税就关门了。从他们那里买到的发票都是真发票。这些发票税务机关称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一般都在网上公布,以“失控发票”虚列成本就属于偷税,企业的损失就大了。包括虚开的普通发票的专用发票。
不过还是有人喜欢找这些发票贩子买进发票,因为手续费便宜。并且能为企业“节税”,举例说明,一张虚开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普通发票列支费用,取得的成本为1%,则只用花销1000元,如果企业有利润,则可以节省所得税税收成本,按25%的税率计算,“节税”25000元,花1000省25000,何乐而不为?这个诱惑可太大了。以1赌25!与假票虚开相比,真票虚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仍难免被查处的危险。
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破获的“雷霆一号”专案,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将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并将“剩余”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最终东窗事发,难逃被查处的厄运。
事实上,虚开发票者不可能只为一个客户开展虚开业务,受票方一般也不会只有一个途径取得虚开发票,虚开“业务网络”的扩展范围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更非其中任何一员所能控制,一旦某一节点的虚开行为败露,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发生,其他成员的虚开行为被发现只是迟早的事。希望大家拒绝这些诱惑!
例2、为别人虚开发票的诱惑。
某棉纺企业曾经咨询过这么一个事例,有外地一个客商找上门,说这个客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棉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听到这家企业可以使用收购发票,又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不能帮忙在这家企业圆票,税金按当地税负率出,并且可以支付票面金额2%支付手续费。并支招说,可以开收购发票抵扣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对此这位财务人员很是有些动心,仅仅是开票,不用操心购销就可以挣2%的手续费,开100万销售就可2万元,这又是一个不小的诱惑。这位财务人员和我私交不错,咨询我是否可行,我给他分析了一下税务机关的防范措施。首先,收购发票要比对售棉农户的身份证,再次,日常评估中根据电量等测算,还要因为你的收购票量突然增大异常列为评估对象。你能不能完全应对?这其实就是虚开专用发票。
如果是商场超市,也属于有空余指标企业,购货方要求发生业务“多开点票”,或者给点手续费给开点票,能不能拒绝?在接受诱惑的同时其时你就是在冒险。
既然冒险,就是以侥幸心理为基础,让为处理的妥当,不可能被查处。现时举报的渠道多,电话、来人、来信都有,各级各部门都有。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各种各样,有员工因收不到工资、被罚款、被开除而举报,有客户收不到发票或者发生经济纠纷而举报,有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举报,有专业举报人为获取举报奖金而举报……各式各样的举报动机加大了违法行为败露的概率。除了举报以外,外地的税务协查、本局的分析选案等工作也可能使虚开发票行为进入稽查视野。因此,隐蔽工作做好更好也难以避免检查。
奉劝大家别冒险,因为成本太高了。税收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但谁也不愿多缴税,因为在总收入一样的条件下,税缴多了,利润必然会减少。凡偷税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使侥幸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长久,因为这一次查不出来,不等于下一次查不出来。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还要被处以罚款,如果触犯了刑法,还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不但经济上损失惨重,而且声誉上也会遭受影响。。以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为例,我们分析一下冒险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
代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被补缴入库。
2.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滞纳金
纳税人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将被作偷税处理,除了接受补税罚款以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纳税人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者两年内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列为D级的纳税人,将享受以下“待遇”: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先对比、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还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程度达到《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者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纳税人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6.其他代价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价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还有一些代价是“隐形的”,其大小往往难以预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纳税人在贷款人、投资人、客户、供货商的信誉度下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运作受负面影响,涉案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干扰。
另外,分析偷税冒险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偷税的收益是纳税人因实施偷税行为而少缴税款。下面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分析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而且不申报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帐外经营的增值额不需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毛利率10%,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则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时,少缴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17%=0.17万元。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并且将相应的进货成本。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毛利率10%、纯利率4%,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获得最大限度的偷税收益,纳税人将10万元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同时,相对应的进货发票予以销毁,则少缴企业所得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25%=0.25万元。
(二)偷税被查处所承担的代价
假设经金税比对缺联票,税务机关发现异常,纳税人偷税被查处,付出的代价除了补税和罚款以外,还有缴纳相应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等,生意受挫、生活遭受打击。
1.补税额达未申报应税销售收入42%以上
在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偷税,即使仅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税额往往达未申报销售收入的42%。如上例的商业批发纳税人,被发现10万元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需要补缴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合计4.2万元,而其因偷税取得的最大收益仅少缴增值税0.17万元、企业所得税0.25万元,合计0.42万元。
为何少缴仅0.42万元,补税却是4.2万元?
这与我国税制特点有关:计算进项税额和扣除成本均需取得合法依据并按规定申报,被查获的未申报销售额往往没有全部取得进货的合法依据、或者已失去三个月的抵扣期,并错过了申报抵扣的时机,因此不能作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如果进项发票销毁,所得税也将没有成本可扣除,这将导致:
一是被检查发现偷税的应税销售额税负高;
二是提高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加大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的可能性。
2.罚款最高可达偷税额五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上例,纳税人未申报纳税1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偷税额(仅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2万元,最高罚款21万元。
3.滞纳金加重经济负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偷税可在无限期内被追缴责任,一旦被查处责任补缴税款,必须计算缴纳滞纳金。查处时间离偷税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大大加重了偷税者的偷税成本。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在前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第4点”已经提到,这里不再重复。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偷税的数量和程度达到“罪”的标准,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和偷税额五倍的罚金,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
6.其他代价
偷税事件东窗事发后,企业信誉受损,贷款无门,客户不再下订单,进货要立刻支付货款,应收账款却收不回来,生意一落千丈。
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依法救济、 勤于沟通
主要是用足用活各类税收服务途径,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上,如新所税法规定工资的合理性。举例如企业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的人员报酬。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否则是无效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其中社保是必须的条款,而我们的很多企业并没有缴保险。是仅凭一张工资单来列支,这是不是属于雇用关系?企业有自己的理由,税务有税务的把握原则。
对合理的把握,由于“合理”与否,无法量化和规章制度化。个人认为首先应“合法”,合法又合理税务扣除应认可,而“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税务扣除均不应认可。
税务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仅凭企业与用工签的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能构成劳动雇用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规定,是条例,而《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是位阶高的法,当然要服从《劳动合同法》有关雇用的规定,所以,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就构不成雇用关系,不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能按工资薪金扣除。如果要扣除,就应当是使用劳务,这些支出要凭地税开具的劳务发票列支,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就不能仅凭工资单列支工资。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在争议过程中引用法规,应该关注,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税法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应知晓税法的适用性;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应知晓有以下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先于层次低的法律;(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后法优于前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企业不管要降低纳税成本,还是降低风险成本,都要精通税法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法。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例如,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如果纳税人对此有异议,该如何办?首先是了解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纳税服务的领域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行使权利和税务机构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及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纳税服务的措施是税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⑧ 怎样设计业务过程规避税务风险
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内真正规避容税收风险。合同是业务部门签订的,因此,业务部门是产生税的根源。目前很多企业根本没有重视业务部门产生的税收问题,认为业务部门就是搞好经营,为公司创收。但恰恰是不妥当的业务处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因此,规避业务过程税务风险,关键是在设计业务流程和合同签订流程。依据这个关键点,要设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实施。有业务流程和合同签订流程中,有财务部门(人员)或法律部门(人员)参与,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控制点。
但具体业务流程与合同签订流程应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制订——仅希望这个提点对你的设计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