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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协议法律

发布时间: 2020-12-11 03:28:54

A. 股份挂靠协议是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益

你这种情况不叫股份挂靠,实际上是委托持股。

一、你应该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委托持内股协议》容,而不是什么股份挂靠协议。

二、委托持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委托持股是有风险的。由于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对于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对于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予以有效防范,具体如下:

(1)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
(2)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
(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
(5)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三、明确、具体、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将使受托人得到相应的回报。

B. 请问工程挂靠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工程方面是禁止挂靠的,
但形成了事实的施工关系,可能会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对方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C. 货车挂靠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运输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车辆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由时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行政管理规定上看,虽然交通部已经多次下发文件拟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道路客运挂靠经营进行全面清理,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D. 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E. 车辆挂靠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合同法》第抄四十四条规定袭: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种合同是合法的,当然受法律保护。
法院单独为这类案件设立一个案由,叫挂靠合同纠纷,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的。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很多,大多都是被挂靠公司起诉挂靠车辆车主的,因为车主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纳各种费用的义务。

F. 挂靠合同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真出了意外是否真的能按合同赔款。

认真看下合同约定还有实际的履行情况,如果能朝兼职方向走的话,个人认为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仅是挂靠的话,不受法律保护

G. “挂靠”行为如何认定 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7)挂靠协议法律扩展阅读: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参考资料:挂靠_网络

H. 资质挂靠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一般是认定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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