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保管
1. 合同原件到底应该保存在哪个部门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至少分别保管一份,单位保管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专业性强的合同在专业负责部门管理,一般性的合同在单位办公室或者综合管理部保管。
劳动合同一般在人事部保管;租赁合同、采购合同、营运合同在档案管理员保管;招商合同在招商部或财务部保管;与供应商的合同在财务部或档案管理员保管。
2. 公司合同部门怎么保管合同
建立合同清单,最好是分部门,并进行编号,按不同的部门进行分装,以便查阅。
3. 公司统一保管两份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二款则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参照以上法条,你的权利显然被公司侵犯了,以下就这个问题,我简单的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就我所了解的,在某些小型公司,这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为什么呢,如你所说,公司想规避法律,想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逃避责任或者是减少自己的损失,那这种行为明显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他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就我个人理解,无非还是因为公司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试问,你会因为没给你合同你就不干了,或者去法院告他么,当然不会,否则你也不会签了;
其次,既然公司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而你也不想呵公司翻脸,那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你可以尝试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跟公司说明,看公司如何答复,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公司依然置之不理或者是继续忽悠你,那么,或许你该重新思考自己的决定了;另外还有一点要跟你说明,公司应该不会否认和你签过合同,否则他们是要加倍给付你工资的,法条我就不举了,你可以自己去看,但是这里有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你们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这样他们到时给你很少的工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而合同是由公司提供的,所以追究责任理应在公司,但发生这种情况时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所以工资还是有的 多少的问题,可能是很少很少。
由于时间的关系,在这我不多说了,以上给你作为参考,说的也不是太明了,有空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我知道你现在肯定很矛盾,我的建议是你尽量心平气和的去跟公司争取,如果真不行,你自己要好好权衡,实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别辛辛苦苦回头还找气受。
4. 劳动合同谁保管
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这是必须的。但劳动局应该还有一份备案的,所以两份和三份都是对的,关键是处于那个地方。
对合同是否要到劳动局备案,各地劳动部门的做法不一,可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志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签了以后都由公司保管可以吗?
还是劳动者保管一份较好,除非劳动局已经备案,那么就可以交由公司保管。主要是防止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删改,无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合同上必须盖红章吗?如果是复印件,章也是复印的,请问还有效吗?
合同必须该公司的公章,代表用人单位的意思,用人单位同意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程序。
如果是复印件,章也是复印的,如果劳动局已经备案正本,那是可以用复印件交给劳动者的。复印件不是有没有效力的问题,主要是在诉讼当中,如果没有递交合同原件的话,用人单位不予承认复印件,你就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如果你想真正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必须向用人单位取回盖红章的劳动合同正本。
两份合同均是复印件,章也是复印的。请问签署这种劳动合同有效吗?
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对用人单位没有效力,建议你取回盖红印的劳动合同。
“如果只有公司保留一份或两份,劳动者没有保留的合同是无效的”这个结论请问有何法条支持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盖章部分当然是红印了,签字也是书写版。处了盖章部分其他都可以是复印件。
5. 劳动合同可以都放在公司保存吗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保管一份。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公司合同保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6. 请问公司财务处应保管销售合同吗还是保管合同复印件
这个具体要看单位的内部规定:
1.大型的集团公司一般是由集团统一建立档案室,版专人权负责建档、查阅和保管,1年后.装订成册.
销售公司需要时去档案室领用,使用完转交档案室.
会计部门不负责保管销售合同. 只负责保管合同的复印件,要交纳印花税。
2.小型企业因部门设置不明确,可以直接将印花税贴在销售合同上,因此销售合同需要由会计部门直接保管.
7. 劳动合同应该保管多少年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7)公司合同保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公司保管合同
很明显,公司违法了。
9. 公司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公司公章一般由专人保管。
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回门公答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
(9)公司合同保管扩展阅读
公章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1、 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 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 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