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合同
❶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有矛盾时,以何为准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简单分析的话,应该以章程为准。因为章程应该是形成于合营合同之后的,且是在工商注册登记的。
❷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各自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❸ 合营公司合同与章程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指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各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❹ 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欲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美方出资不应低于总出资的25%,即不能低于225万
2、董事长不是必须由中方担任,中美内方均可担任,只是由容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即任副董
3、增资或减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5、如果中方未将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需向政府缴纳使用费。
6、将争议裁决机构定为国外,对中方不利。
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解读《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本批复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合营企业清算问题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应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营各方申请仲裁需签订仲裁协议,且约定的仲裁事项具有可裁性。如果合营各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中外合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情况。这往往是双方合营时一方违约或严重违约,已丧失了合资共同经营的基础。此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就需要具体界定。因我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成立规定了行政审查批准的前置程序,所以,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含有确定合营协议效力的内容,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审查。若合同无效,则处理时通常仅涉及损失的承担而没有考虑违约责任的可能。若合同有效,则涉及合营合同应否终止和追究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若经审查合营合同履行的情况,确定合营合同应予以终止,是否可以对合营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而组织清算呢?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明确的是清算与破产不同。清算通常是在满足债权人实体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破产发生在企业资不抵债之时,出现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现状。人民法院参与破产程序是法律给审判机关提出的保护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通常不介入企业的内部清算,但却必须积极参与破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❻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在内容上有部分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应
中外合资企业抄中,有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按照效力的高低可以排列为:章程>合同>合资协议。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所以,当合资协议和合同和章程有抵触的时候,以章程的规定为准。
❼ 和国外合作合同需要得到商务部批准吗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回院令第311号)五答、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❽ 合同法第126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怎么理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管理机构;
(11)设备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管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不可抗力;
(21)适用法律;
(22)争议的解决;
(23)文字;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制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合资的外方应当具有主体资格和合资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个人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具备合法的证明文件;订立合同一定要审查外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能力。要对外商的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以及往来银行名称、账号、地址等作详细的了解,可以要求外商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资格文件、担保证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必要的资料。
(2)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经具有代表权的代表签字,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签字前,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证明签字人资格或代理资格的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合同才能合法成立。
(3) 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4) 合同条款要齐全完备,包括合同主体条款,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作生产经营的项目,国内外销售产品的比例,合作期限,经营范围,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内容。违约责任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都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单纯的内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在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容易出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投资者应当多加注意,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一、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调查问题
从我国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选择合作伙伴极为重要。合作伙伴的好坏是关系到合营企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找到外方合营对象后,必须对它们的资信进行严格的调查。特别是对初次与我方交往、资信情况不明的外方合营者更要做好资信调查工作。
所谓资信调查就是了解外方合营者的资格和信誉,其目的是搞清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资信调查主要针对外方投资者的公司是否存在,其性质、规模以及历史发展情况如何等。有些外方投资者常常仅通过一张名片、一大堆头衔蒙骗他人,所称的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有些虽然存在,但只有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和几个雇员;有的虽然登记注册,但在谈判过程中,往往是利用总公司的名义谈判,而实际上是以子公司、分公司签约,如果合同履行有了问题,就把风险转移给子公司、分公司,并宣告破产等等。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求外方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防止非法组织或者已注销的企业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
资信调查的方式主要有:向我国驻外方投资者所在国的使领馆以及外方投资者驻我国的使领馆进行咨询、委托有关银行及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对于号称跨国企业或者知名企业分支机构的可以向相关公司核实等。
二、外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国外投资者来华投资行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其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类别,其具体项目按照2004年我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的规定。因此,审查投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是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应当做的首要事情。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看,我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范围较以前明显扩大,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已大大减少。但是,在很多行业虽然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却同时规定了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第四条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应当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论证外资准入的条件和范围、投资行为是否切实可行、审批难易程度如何等,以免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违反有关规定而不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产生风险和损失。
三、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方投资者在出资方式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规定:
(1)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确实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诈,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②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6)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2、除了现金出资之外,其他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都应在合资合同中详细约定,并且约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者认可价值时补足出资的时间、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以此来约束合同双方,使合资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3、为了避免出现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式的机器设备或者技术无法满足合资企业生产需求、致使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的情况,合资双方应该对合资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分析外方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4、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否则视为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各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慎重签订合营合同及章程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内容有些重复之处,但是两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围不同,且都是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报批必备的。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3条对合资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都做出明确约定。投资者在制定合资合同时要特别详细约定出资数额、方式、期限,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在合资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方面,出现纠纷比率较重的情况包括:
1、如果外商提供提供设备作为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可以凭借外经贸委审批的合资合同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但同时进口设备也进入海关监管范围;
2、有些合资企业搞假合资,名为以设备作为出资,其实是设备买卖,这样就产生了合资经营企业纠纷。
为避免合资合同纠纷,合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约定合同内容。
五、注意报批程序
投资额不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报批的受理机关不同。根据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于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同分类、投资额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行政审批权限、程序、报送文件不同:
1、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由于外方不了解中国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合资中方承担公司设立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如果在限定时间内中方没有完成相应行政报批程序视为中方违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合资中方出于迫切需要引进资金的目的,一般对于这样的规定都不提出异议。其实,恰恰是这样的约定很容易产生合资企业设立的失败。因为,合资企业的行政报批不是简单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合资中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够配合,报批程序就可能无法进行。所以,如果约定由合资中方来承担报批责任,同时也应该规定合资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责任和其他的配合义务。
❾ 中国一国有企业与美国一公司经商洽,决定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协商拟订的合营企业合同中规定
这样的合同有问题。不符合我国的《合资企业法》。两方合资最高权力机回构是董事会;法答人代表是董事长;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经营不善又出资双方按比例承担,注册资本是不可以减少的;在中国注册的公司要使用我国法律;经营期间按出资比例分取利润。一般情况下出资额大的一方出任董事长,另一方出任总经理。还是看看《中外合资企业法》吧!!!招商引资不可放弃原则、国格。
❿ 北京注册中外合资公司的流程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一、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中外合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局)
第二步:行业前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步:立项审批(区发改委)
第四步:章程、合同审批(区商务局)
第五步: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步:批准证书(区商务局)
第七步: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第八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步:税务登记证书(税务局)
第十步:外汇登记(外管局)
第十一步:银行开户许可证书(银行)
第十二步: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二、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中外合资公司合同与章程
1、中外合资公司的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中外合营公司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与出资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四、选择一家专业的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
我公司可专业代理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我们有着丰富的操作经验以及专业的操作团队,我们十分理解在中国办理一项政府事务在成本和时间上的耗费,我们可以为您统筹安排尽量简化注册程序,为您节省下宝贵的时间使您更多地关注您公司的自身业务。
北京华晨远洋国际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