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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体系

发布时间: 2020-12-11 12:24:08

1.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法律规定侵权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内称民事权益,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形态有哪几种

制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定要对其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做出比较统一以及明确的规定,这样才可以提高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性,就可以更好的对于侵权事故中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进行更好的平衡,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对此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大陆法系中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含义指的就是当事人对于侵权法律如何进行分配器具体的表现形式,更为具体来说就是在侵权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其责任来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大陆法系中,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一直存在着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在罗马法中,对于私犯的划分中期基本标准就是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侵权行为法也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同时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也进行了不断的丰富,开始出现分担责任以及补充责任等新的形态,这就可以更好的解决不同需要。
尽管大陆法系中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抽象以及概括性强,但是对于侵权责任形态却一直没有进行过抽象以及系统的研究,对于其规则都是使用散装的形式,也就是说对于分散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不同部分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整理,这也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中的理论和立法中需要改革的一个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中已经规定出的侵权责任形态的相应内容
(一)侵权责任中的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在侵权责任中,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期具体的表现就是要让行为人来承担责任还是要由和行为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关系的责任人来承担责任。在民法法律体系中国,对于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规定的形态也是一种表现形式,在侵权法体系中对于最基本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的具体分配形式。如果说,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话,就被成为自己责任,也可以被成为直接责任。假如说是存在特定关系的负责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话就被成为替代责任,也可以被称为间接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单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具体来说就是要表示出在侵权责任重到底是由其中一方进行赔偿还是双方都需要进行赔偿。其中单方责任指的就是由一方来进行赔偿的侵权责任形态,比如由加害人一方来进行赔偿,或者是因为受害人的过失引起的伤害由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双方责任指的就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共同来进行责任的承担。其中重点就是双方责任。这种双方的责任形态指的就是侵权行为的后果,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也需要承担其相应的那一部分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加害人和受害人来分担责任,这样起综合就是全部责任。如果说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话,就会出现公平责任。在发生损害的过程中行为人需要承担双方的责任形态,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也存在其过失的话就可以进行抵消。
(三)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以及共同责任如果在具体的法律事件中侵权责任由被告方来承担的话,这样就会存在加害人是单数还是多数的问题。这样侵权责任形态就会因为加害人在数量上的变化而出现更多的变化。首先就是单独加害人,其结果就是由自己进行负责或者替代负责。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加害人的话就会出现共同责任。共同形态就是侵权行为人的数量是负数,这样就会把具体的赔偿责任进行分配或者分担。具体承担的形式就是如果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就需要共同责任人之间一起承担责任,那么这就属于连带责任,假如多个行为人之间树化玉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那么多个行为人就必须要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说形成了补充形式就需要行为人来承担补充责任,要具体的分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如果说多个行为人构成没有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根据具体原则来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和意义第一,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体现在可以把构成和方式连接起来。在侵权法的体系中,其构成和方式都是基本概念,但是侵权形态就可以将这两个基本概念连接起来,成为连接两个部分的中枢。在侵权法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方式都是起最基本的概念,所以将这两个部分连接起来对于侵权法的发展以及成熟有重要的意义。第二,侵权责任形态可以跟好的落实其责任以及赔偿等的具体归属而避免出现模糊以及矛盾等。在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解决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形成侵权的具体问题。如果说构成了侵权责任的话就需要将责任具体的落实到行为人或者负责人的神色。所以就需要由具体的行为人或者负责人来承担责任。第三,可以实现补偿以及制裁的作用。侵权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可以实现补偿和制裁,但是假如缺少了具体形态的话就无法具体的实施补偿和赤字,也就无法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制裁来保护受害人。
三、我国法律中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在侵权法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形态就是其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具体分配中存在的客观规律,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以及相关规则等都只是对于这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和需求的反映。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有很多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这些侵权责任形态其作用就是更为科学以及细致的对于法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准确的对这些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进行应用的话可以实现对于法律关系中受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更为公平的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就是要让法律可以更为直接的反应显示出现实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此还没有给出更为抽象规定,而是借用大陆法系中分散的方式进行规定。所以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借鉴英美法律中的做法来对侵权责任形态中做出系统抽象的规定,这样可以让其规则更为明确并且由较好的操作性。
第二个意义,就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立法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固定是分散的还不是系统的,所以说各种不同形态规定就会存在于各种具体的规定中,并且因为并不规定每一个具体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所以法官在使用侵权责任形态时就会出现很多混乱的情况。
第三个意义就是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必须要对侵权责任形态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否则对于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会无法进行纠正。如果在个案上存在对于法律的错误适用并没有大问题,但是如果在法律以及司法的解释上存在很多问题的话就会对于法律实践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一旦如此很可能导致无法用法律去合理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就需要在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来改变。
四、我国法律中规定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分析
第一就是自己责任的规则,在对此进行规定的时候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中的具体规定,将其规定为:在规定侵权责任时没有特别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的,为自己负责,就是要行为人应该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起责任。
第二就是替代规则的规则,对此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承担替代责任的,其责任人就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负责的人,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已经承担了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行为人进行追偿。
第三就是连带责任,在对此进行确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将其规定为: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多人请求其承担起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但是其赔偿总额不可以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对于已经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利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第四就是按份责任的规则确定。对此可以直接规定为,在多个加害人应该按照其行为来进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请求。
第五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确定,对此可以确定为如果一个损害事件造成了多个赔偿请求,其中多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那么受害人就只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一个请求权。
除此之外还有补充责任以及双方责任、并和责任规则的确定等,还需要更多的探讨。
总之,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还存在很多空白或者漏洞,所以对此还应该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4. 《侵权责任法》这一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见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内容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哪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见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专妨碍;
(三)消除危属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 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责任形态

1.侵权责任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所表现的是,侵权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以及与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这是《法国民法典》所确定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形态。这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赔偿责任分配形式。如果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赔偿,那就是自己责任,也叫做直接责任。如果是责任人为行为人的行为负责赔偿,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对象致害负责赔偿,则为替代责任,也称为间接责任或者转承责任。

2.侵权责任的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侵权责任的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是说侵权责任究竟是由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负责赔偿还是双方负责赔偿。一方负责赔偿的侵权责任形态,如加害人一方负责,或者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的受害人一方负责赔偿;双方责任则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侵权责任的双方责任是重点。这种双方责任形态是指对于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也要承担责任,即一个完整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总和,是这个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侵权责任。在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产生的公平责任,就是典型的双方责任形态。在对于损害的发生,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其后果是过失相抵,这时的责任形态也是双方责任。

3.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如果是被告方承担,就存在一个是单独加害人和多数加害人的问题,那么,侵权责任形态会随着加害人数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单独的加害人,当然就是自己负责或者替代负责的单独责任。二人以上的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共同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共同形态,是在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复数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在数个行为人之间分配或者负担的形式。侵权行为人是复数,其赔偿责任总是要在数个行为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分别由各个行为人负担。具体负担的形式,如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那么共同加害人之间要连带承担,责任形态就是连带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则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构成补充形式,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如果数个行为人构成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则数个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形态就是按份责任。

7. 1、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应如何构建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公认侵权责任由四要件构成,但各要件的具体问题尚存争议,笔者看来,侵权责任三要件说较为合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的责任要件只有三项:过错、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违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124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灼规定”的行为,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中并无此项规定,正如常见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样,几个企业都按标准同时向河中排污,结果导致卜游鱼苗死亡,这里的违法性要素何在?这种情况能说不是环境侵权?可见,违法性在环境侵权中并不十分必要。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第 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违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笔者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 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环保法中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二)损害。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特殊性包括:1、潜伏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2、广泛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部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三)因果关系。传统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民事侵权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因此,其应为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中,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第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因果关系,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这种推定允许被告提出反证,即如果任何一个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未在同一时间、地点排污,或排污为另一物质,则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8. 〈侵权责任法〉中对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哪些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9. 中国民法体系是怎样的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可是归属于国际私法,但是也属于民法部门 不清楚,可追问,望采纳...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这句话对吗?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这_ : 您好,这句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是正确的,民事法律是包括民事基本法以及一般民事法律,基本法是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_ :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拓展资料:一、民法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

民法包括哪些?_ :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一)小民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二)大民法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二、立法体系总则:民法通则物权:物权法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亲属:婚姻法、继承法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万民法出现在那个国家?什么时期?都包括哪些法律?】 :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1、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收养法、继承法等.2、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民法系统包括哪些法律?_ : 我国常见的法律分类主要是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只要排除刑事法(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行政法(俗话民告官的法律)、诉讼法(告诉您打官司应该怎么做、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的法律)之外的,基本上都可以归类为民事法.经济法、商法都是从民法分出来的,也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但对于我国经历1978年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经济法”,历来有争议,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目前全国人大的主流意见是属于“经济法”,但按照德国、法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它们也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民法包括哪些法_ : 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释

我国的民法包括哪些法律,商法包括哪些法律,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_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主要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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