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例分析
Ⅰ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是一份非常好的事故案例集,罗列了梁、板、柱钢筋砼结构事故/地基与基础事故/屋面事故/墙体、施工缝、骨架、装饰事故.
很多都是经典的全国案例(尤其是基坑支护案例)
如珠海祖国广场
工程概况
“祖国广场”位于珠海市拱被关前,基坑深16.2M,采用80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地下连接墙(逆作法)加4层钢支撑支护,2排水泥搅拌桩作止水帷幕。基坑的4个角采用水平支撑(支撑梁同其他支撑)
该场地地质属软弱地层,地下水较丰富。
基坑采用逆作法施工,施工顺序为:往下作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挖土、作钢支撑,循环进行。当做完第四层支撑后,基坑出现严重管涌现象,地下连续墙下部向基坑内位移,墙体部往基坑外位移,使得钢支撑变形过大,最后往上崩出,1998年5月6日下午4时30分,地下连续墙倒塌,致使附近一栋层楼房和一栋层楼房陷入坑中,另一栋也遭破坏,事故现场附近中照片7。经清查,施工人员中有1人小腿骨折,另有4人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珠海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疏散附近村民。警方即使封锁了部分街道,拱被交通一度受阻。正在广州开会的珠海市委书记梁广大多次打电话了解情况,部署善后工作。5月9日下午2时,现场指挥部组织建委、公安消防等有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最后的清理工作。10余名消防队员率先进入陷入坑中的居民楼,搬出所有煤气罐,多名房主获准进入屋内捡出其贵重物品。
里面每个案例都介绍了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意见
希望对您有帮助
Ⅱ 建设工程案例分析
1、名为合作经营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甲为中标公司,是总承包方,将施工回义务全部转由乙答方实施,违反《招投标法》和《建筑法》,甲乙双方的协议无效。
2、甲方转包后,收管理费(好处费)是建筑行业的通常作法,但前提是合法。
3、乙方的垫资视为工程款。
4、乙方为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索赔。
Ⅲ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Ⅳ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要初二的因式分解题,要计算题,不要填空的,要有答案,50道,求求各位大侠因式分解(x+2)(x-3)+(x+2)(x+4)=。 41.因式分解2ax2-3x+
Ⅳ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合同相对人、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版确定、已权付款认定、质保金数额、质保期是否届满、利息或利息损失如何起算、利息标准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合同相对人是那两方;合同的性质是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有资质的人签订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据。
Ⅵ 建设工程索赔及案例分析的介绍
《建设工程索来赔及案例分析》自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索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FIDIC施工合同索赔,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以及建设工程物资买卖合同索赔。本书所选择的案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作为建筑行业招标投标、概预算、合同管理人员,业主,监理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工作中的参考用书。
Ⅶ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采用口头形式是不妥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认则很可能对另一方不利,即使诉诸法律也因无证据而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暂停施工和验收质量引起的延期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但对口头约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暂停施工,甲方认为乙方同意不顺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无证据支持,因此应当顺延工期一个月并补偿乙方因暂停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验收质量问题以抢工期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应当承担延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什么都得有证据支持才予以支持。
案例二:
1、本案为业主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造成,属于业主过错事件,可以据此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这个问题没看懂,时间与内容是什么逻辑关系呀,呵呵。具体一点说,本案包括因地质报告不符引起的工期提前(注:可能迫使承包商施工计划方案被打乱,导致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无法及时跟进,或者跟进后导致费用增加)、因地质报告引起的工期延误(注:工期延误导致出工期延长外,增加人工费及其涨价、机械费及其涨价、管理费、周转材料费、材料涨价费、履约担保费、保险费、现场经费、劳保费等一系列费用的额外增加)、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引起的不必要的雨季施工(注:除第二项事件索赔工期、费用外,还包括因雨季施工导致的增加费)等三项索赔事件。需要注意的是,你说的实际生产效率问题。该项损失是实际存在,也应当属于索赔内容之一。但是,理论研究和索赔的实践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关键在于该项损失费用索赔计算的往往是理论上的,很难拿出实际的证据,即使做得到也往往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费用,因为承包商的报价一般都采用不平衡报价或者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实际测算非常困难,除非该项费用值得投入去做。当然了,索赔的时候肯定是要提出来的,白白放弃也太可惜了,至少可以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
3、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事实证据:用以证明索赔事件,签证联系单、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照片、录像、物证、地质报告、气象记录等等;
2)合同证据:用以证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标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合同变更文件等,也包括由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
3)法律证据:同意支持索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鉴定文书等;
4)经济证据:用以支持费用索赔的依据,计价依据、合同报价、费用签证、市场价格取证文件、其他证明经济费用及其属性的文件。
5)技术证据:用以支持索赔理由或费用的技术性证据,费用或造价鉴定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专家证言等。
6)其他证据:上述未包括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