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问题驳回裁定书
Ⅰ 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和身份证地址,法院让领了驳回起诉裁定书是否合理
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情形不止一种,有主体不合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你说的“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和身份证地址”是被告明确,但是不是有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要看具体事由,以判断其驳回是不是合法,语焉不详无法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PS: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Ⅱ 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后没有邮寄裁定书,只收到一张新的开庭传票时间,不符合法定程序,怎么办啊求助
这种做法是抄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案件承办法官要求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如果法官仍然不予理会,继续开庭,可以向庭长或者院长反映,要求给予答复。
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无论是否支持,都应当作出裁定,并将民事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对裁定不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Ⅲ 驳回起诉裁定书和驳回起诉判决书的区别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Ⅳ 开庭前2天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提交后,被法官口头驳回,没有裁定书,开庭日期不变,这样合理吗
可以向法院纪委监察局举报、会查处落实解决。
Ⅳ 驳回自诉人撤诉裁定书是否要送达被告人
驳回自诉人撤诉的裁定书需要送达诉讼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Ⅵ 驳回通知书是裁定书吗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使用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辖权异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对此,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项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驳回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所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所为裁定。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同。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因而用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实体诉讼请求不存在,需要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因而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Ⅶ 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没有管辖权
对于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自不服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Ⅷ 民事裁定适用于什么范围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使用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辖权异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对此,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项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驳回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所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所为裁定。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同。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因而用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实体诉讼请求不存在,需要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因而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必要的应急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事实上要涉及实体问题,如财产保全要查封、扣押财产,先予执行要责令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但是对财产的保全并非决定财产的归属,先予执行也只是基于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所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与程序问题紧密相关,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形式。当事人撤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当允许。但是,当事人的撤诉违背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允许其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诉讼程序中途停止。终结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因而最终结束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的笔误,是对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由于不涉及法院断定的实体问题,因此采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中途停止。终结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失去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终结束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的情节,法院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确认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法律作出这一项弹性规定,以保证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有: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种是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外,对其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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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但是法院没有下达裁定书而是直接来了新传票应该怎么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版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由以上可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用书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说你们没有收到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书,口头通知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应该会明白,不然就是程序违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