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A. 刑诉申请再审的一审程序能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再审,要有审判人员另组成合议庭,同时人数必须是单数,由此再审不可能由陪审员参加。
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的流程如下: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必须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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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B. 收到再审受理通知和合议庭组成的通知,是不是意味着立案
你这个案件是已经立案了,应该开庭再审。
如果只收到受理通知书到达,并不是立案,业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开庭审理。它可以开庭立案,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如果这个案件符合程序规定,需要立案后审查,三个月时间,符合再审就裁定再审。
但是收到这两份通知,是已经立案了,但是立案并不一定就必须开庭审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审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C. 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应由合议庭做出
当被告人失去还款能力时,法院会中止执行,直到被告人有能力还款时再执行。
D. 合议庭是否具有裁定发回重审的决定
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合议庭都具有裁定发回重审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 驳回执行申请后到上级法院复议结果原裁定被撤销要求继续执行原合议庭是否回避
这个不需要回避。
F. 以院长名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书的书记员能否作为再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如果参与了程序是否违法
1、书记员履行以抄下职责:
(一袭)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2、书记员不具有审判的资格,不能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再审裁定书落款的书记员与再审程序的判决书落款的书记员可以是同一人。
G. 解除查封的裁定书是否必须由原做出裁定书的合议庭做出
解除查封裁定书,意味着被查封的财产被解除查封,恢复自由状态。不能据此判断案件是否结束。
H. 裁定书错误,我该怎么处理是不是一审是合议庭审理的,所以不能发回原审再审
民诉法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是合议庭审理的”不是发到其他法院的理由。
你可以向裁定法院询问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