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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0-12-14 06:39:09

① 工伤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鉴定吗那么这个申请劳动局认为理由不够充分,可以驳回不再鉴定吗


不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般来说,工伤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具体要求的材料有地区差别,在这里不误导你了,你最好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一下最好。 个人观点,供参考。


②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抗诉申请怎么写

再审申请时效问题
1975年伤者因交通事故肇事方故意中断治疗,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处理不公,伤者经十多年上访,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划分责任,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伤者做伤残鉴定,后伤者以要求作伤残鉴定处理不公继续上访,2009年市中院立案复查是否再审,后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规定,维持原判,不予再审.2010年,伤者以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划分责任,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伤者做伤残鉴定违反法律程序,处理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规定,维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后不一,应按再审条理第191条之规定进行再审,撤消区法院、市中院判决,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诉讼时效维持原判,不予再审。

③ 什么是回避申请书

现实困惑

王某是一家工厂的女职工,年方22的她相貌出众,落落大方,其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吴某品德较为败坏,多次对王某进行性骚扰。王某无法忍受,将吴某告到法院。王某得知合议庭的一位审判员张某是吴某的胞弟,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对该审判员的回避申请。那么,王某向法院提出的回避申请书应该如何写呢?

律师答疑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书,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有关机关提交的,请求有关人员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回避申请书一般包含的内容有:(1)首部:标题注明“回避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写明其身份基本情况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而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参与本案工作的职务。(2)请求事项及理由:该部分主要阐明当事人请求被申请人回避的事实根据,被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以及有何事实材料予以证明。最后可基于所述事实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被申请人回避的要求。(3)尾部及附项:致送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如: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证据材料(注明其名称、数量)。

本案中,王某在书写回避申请书时,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县×路×号,电话:×××××××

被申请人:张某,男,××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吴某侮辱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张某与本案被告吴某系同胞兄弟关系,二人为近亲属。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必须回避,现申请张某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年××月××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理荟萃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④ 上级机关依法驳回交通复核申请书的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 申 请 人: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申请人:年 月 日

⑤ 法院有权不让被告人提出从新鉴定申请吗谢谢为我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内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容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你方如果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⑥ 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能否提异议

请问您说的是哪方面的鉴定?证据鉴定还是伤情鉴定或者其他?

⑦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怎样写抗诉申请书

再审申请时效问题
1975年伤者因交通事故肇事方故意中断治疗,事故责任划分错专误,处理不公属,伤者经十多年上访,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划分责任,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伤者做伤残鉴定,后伤者以要求作伤残鉴定处理不公继续上访,2009年市中院立案复查是否再审,后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规定,维持原判,不予再审.2010年,伤者以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划分责任,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伤者做伤残鉴定违反法律程序,处理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规定,维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后不一,应按再审条理第191条之规定进行再审,撤消区法院、市中院判决,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诉讼时效维持原判,不予再审。

⑧ 物价鉴定哪些理由可以驳回

“重申物价鉴来定书”格式是源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 因不服XX(鉴定单位)X年X月X日X字X号《价格鉴定》(原鉴定书名称),现申请重新鉴定。
理由如下: 原鉴定书存在的错误:1、……。2、…… 原鉴定书错误的鉴定结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依。

⑨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诉状,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邮编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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