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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建筑设计

发布时间: 2020-12-14 16:13:04

Ⅰ 公共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有哪些

公共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可参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整理(公共建筑项目)
公共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应注意如下10点:
(1)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因功能需要,必须在顶棚和墙面上局部采用些多孔或泡沫塑料时,为了减少火灾中烟雾和毒气危害.其厚度不应大于15-,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2)无窗房问发生火灾时,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当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扩人;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除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扑救比较困难。因此,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问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因其内部存放着大量易燃的珍贵图书、资料和文物,故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均系各类动力设备用房,为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这此设备都能正常运转。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八级装修材料。
(6)为确保建筑物内的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因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一旦发生火灾时.能促使火势迅速向上蔓延,给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所以,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厂B级的装修材料。
(8)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发生火灾时,烟气的温度可以高达200℃以上,如与可燃材料接触会生成更多的烟气甚至引起燃烧为保证挡烟垂壁在火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制作。
(9)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等)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烧性,为防止火势纵向蔓延.其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10)为防止配电箱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熔珠引燎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Ⅱ 建筑设计包含消防设计吗

是的,这个建筑设计的说的是建筑、结构、水电消防全部的设计。

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就是高层建筑适用的防火规范 ,行内简称“高规”专。

建筑设计防火属规范 是低层、多层建筑适用的防火规范, 行内简称“多规”。

高层建筑设计使用的自然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拉

Ⅳ 消防规范怎么规定建筑用不用设计消防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16-2014》规定: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规范在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56160/1409722.shtml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2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标准的规定。

Ⅳ 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对建筑高度的计算有明确规定版,现摘录如下:1 建筑屋面权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5 局部突出屋顶的晾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Ⅵ 建筑消防设计和建筑防火设计概念一样吗

不一样。
消防复设计制一般是指的消防方面的配套水(外管网、消火栓、喷淋等等)、电(报警等)、通(防排烟等)设计。
建筑防火设计一般是指的防火分区的划分、防火门的设置、防火墙的布置、疏散通道的走向等等。

请采纳谢谢

Ⅶ 在消防建筑设计中,有哪六种措施

这个说的是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专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属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加强防火的措施的是增加楼板厚度和结构厚度增加耐火时间,设置高等级的防火墙来满足防火间距的不足的,或者设置足够的防火间距来满足建筑防火需要,设置自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增加疏散通道宽度和缩短距离,降低建筑高度等。

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

一般情况来说,我们对于房屋安全方面的关心不外乎与两点,一点是关心与抗震方面,一点是关心防火方面。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是处于地震地带,因此在些平原地区就不需要过分的关心地震方面的问题,只是对于防火问题需要你十分关注,因为火灾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可能发生的。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防火安全,国家特定制定了一些防火上的规范,下面让小编我带领你们了解一下一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对于建筑的材料,建筑的规划,一些防火的措施,一些疏通的建筑,灭火的设施等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

首先应该使用一些耐火的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对于耐火的等级也分为了一二两个等级,对于高层建筑需要其耐火的等级为二级,而对于其地下室要求有一级的耐火等级。在一些特殊的地方需要使用不燃烧的材料,比如在窗槛墙和窗间墙处可以使用不能够燃烧的材料进行填充,在一些需要达到耐热等级的地方可以使用难以燃烧的材料进行填充,比如直接在墙体内填充,这样就能够达到规定的目标。




需要有合理的防火救火建筑,在建筑的楼梯、电梯、走廊处,应该设立防火区,可以直接设立防火卷闸门。在每层的建筑中应该设立火警报警器、自动喷水救火系统,并且在每个楼层合适的位置设立消防栓,如果不能够设立消防栓的应该在适当的位置设立灭火器以防火。




在建筑物的附近要确保消防车能够及时的赶到,并且要有超过4米的消防车专用道,并且在消防车道内不应该有任何阻拦的设施,包括一些树木和线路管道。在消防道附近还需要有消防水池或者天然的水源以供消防车的取水,并且在消防车道的尽头要设立一个回车道,以方便消防车的回转。




对于高层建筑来说,每层的安全出口需要大于两个,这个可以根据户型来决定安全出口的个数。如果是高层公共建筑就需要修建双向疏散或或者是袋形走道,并且这两种走道要严格的安照规定。

以上就是建筑设计防火的一些规范,小编在这里只是简略的为你介绍了其中的一些知识,如果你对于建筑防火的规范还存有好奇心,可以查阅相关的详细资料进行阅读。

Ⅸ 不同层数建筑在建筑设计(消防)上的不同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第1.0.3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第3.0.3条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多层,中高层,高层。另据第5.0.6条,住宅净密度的规定分解为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也是按多层,中高层,高层分别限制。本条参见《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一方面,层数越高,单位面积的建筑成本就越高,另一方面,层数越高越有利于降低土地成本。因此低地价地区建筑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低建筑成本的多层来降低总成本。高地价地区因地价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高层来降低总成本。

4-6层的多层与7层-9层的中高层最大差别在于7层以上必须装电梯。而4-6层的多层仅有极少数的高端楼盘配置了电梯。依《住规GB 50096》第4.1.6条,入户门高于16米就必须装电梯。6+1类的入户门在第六层,计作六层。细节差别就太多了,多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中高层不低于1.10米(GB 50096 第3.7.2)。多层楼梯的宽度不低于1米,中高层楼梯宽度不低于1.1米(4.1.2)。

其他的差别包括多层的建筑容许使用砖混结构或底框结构。(还要看当地情况,9度设防区禁止底框结构,8度设防区容许底框结构建6层,6度设防区容许底框建7层)。而中高层结构需要使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层则要用框剪结构。传统上砖混结构的建筑成本较低,但近年来的趋势是多层建筑中使用框架结构的比例上升,砖混结构的使用圈梁,构造柱配筋率较高的约束砌体结构更加普遍。

7-9层的中高层和10-11层的高层最大的区别在于,7-9层的中高层适用的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根据《建规》8.4.1 条8层和8层以上应设消火栓。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1.0.3条,中高层不适用该规定,而高层适用。依照《高规》3.0.1条规定,10-18层的高层耐火等级要求是二级,19层及以上的耐火等级要求是一级。

这里不单单是层数的问题。同样层数的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高于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比如对消防电梯的要求单元式高层12层及以上的必设,塔式的话10层及以上必设。《高规》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只要满足1.1米宽度,台阶之类标准的就算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要求一路上行。
在各个规范中高度超过16米,高度超过32米,高度超过50米。大致就是6层以上,11层以上,18层以上。以上分类体系在现行建筑标准中普遍使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小高层的概念。小高层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有些标准用其他区分,比如考虑控制建筑体型系数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分区采用了≤3层,4~8层,9~13层,≥14层的区分。

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50号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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