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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因法律关系不符被驳回反诉

发布时间: 2020-12-15 05:54:29

⑴ 本诉与反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1、本诉与反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反诉请求,告知被告另行起诉。版
2、被告提出反诉权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需要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者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如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与本诉事实无关联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另行起诉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⑵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反诉吗

一、 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其特征是:
1、反诉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反诉只要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

二、 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扩的法院提起。
4、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5、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三、 反诉的审理

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被告如果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院应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期日。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在例外情况下,法院也可将反诉与本诉分开调查和辩论,并且在其中一诉已达到可作出判决的程序时,先行作出部分判决。

⑶ 民事案件中本诉驳回后还可以审反诉吗

当然不可以~~因为驳回起诉实在立案以后~但并不是在审理阶段~也就是说本案并未审理,不存在诉讼,哪里还会有反诉~~如果有新的问题应该另行起诉

⑷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能。那么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今天,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注:以下所称反诉均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建设如何?是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理论和立法上又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出论述。
一、 反诉的理论定位与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
从方法论上看来要考究我国的反诉制度必须要对什么是反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然后以这个反诉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并以它来作为一个基本标准综合评判我国的反诉制度的现状,这样才能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有清楚认识。
(一) 反诉的基本理论界定
反诉从字面上理解,首先它是一种诉,也即是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其次它是一种“反”的诉,也就是说是相对于本诉这个参照系而言的,同时也包含着与本诉在时空上的不可逆。因此从这两点出发笔者认为反诉是指相对于本诉而存在的一种诉讼请求,具体说来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1。
由反诉的概念可以看出,反诉与本诉相对应而存在,同时两者均属诉的范畴,但是反诉又与本诉不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而且只要求被告仅仅是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即可,反诉中的被告是本诉中的原告。2、时间的限定性。反诉除了要符合一般起诉的诉讼时效外,反诉还必须是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程序中提起,也就是说在时间上反诉依赖于本诉,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本诉的存在才使反诉有发生的可能。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必须存在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它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以同一事实为根据。这也是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原因2。
因此反诉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诉。首先反诉是独立的表现为:第一,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亦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反诉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一方面是指各当事人在本诉中的地位不变,另一方面是指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法院驳回而失去效力,如果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仍然独立存在,人民法院必须对反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其次反诉的独立也是相对的。反诉对本诉具有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的问题,如果反诉先于本诉提起则反诉成为本诉。
(二) 我国反诉制度的建设现状
1、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
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辨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我国反诉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反诉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对以上的法律条文细加推敲和结合我国的反诉现实会发现反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反诉制度在立法规定不足,制度设计简单。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必须是能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行动按部就班,在实际中形成程序,依程序办事。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反诉制度的建设来看,我国的反诉立法明显不足表现在:一方面不能达到程序的正当化效果。如:当事人应该如何提起反诉?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如何处置反诉?违反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这些与反诉程序密切相关的方面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于实际中无法操作;另一方面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相互制约性较差。如: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与法官对反诉的处分权的配置间严重向法官单方面倾斜;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与否,主要的取决于法官意志,而不是取决于法院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
第二,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法官恣意处置反诉。由于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可避免的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的特有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以为两者无实质差异和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在反诉制度的规范下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会使审理的难度加大,在反诉制度的保护功能虚无的情况下,避难就易是法官的当然选择;二是目前对法官工作成绩的衡量指标缺乏科学性,片面强调法官办案的数量,导致法官将本诉与反诉分别审理以在数量上彰显审判业绩。因此在法官的观念中反诉权与本诉权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实现平衡,法官仍然是重起诉轻反诉。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
第三,在理论界反诉的基本理论尚有待进一步的梳理与研究。我们对与反诉相关的基本理论注意得不够,对哪些反诉必须合并审理,对哪些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没有从理论上探讨,另外,一些诸如既判力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不成熟,也给反诉制度的建设带来困难,由此形成的本诉与反诉的分离,极有可能损及被告的权益。因此缺乏缜密理论的支持的反诉制度现状有待完善就不足为奇了。

⑸ 本诉与反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可以不管吗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就谈不上本诉和反诉了
被告可以另行向有权管辖的法院起诉
是否受理由法院判断

⑹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可否提起反诉

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某公司的货物价值约25万元。被告某公司应诉后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柯某返还多付的货款4.5万元,并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 对于原告应返还被告多支付的货款4.5万元有证据可以认定,但对于被告某公司要求柯某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可在同一案中提起存在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公司所主张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与本诉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案由,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两诉间既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也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所以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柯某基于本诉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柯某应向被告某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表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柯某应向某公司赔偿损失。如果柯某不提起本诉,就不会对被告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造成其损失,因此认为,此损失与原告在本诉中实施的诉讼行为间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应当合并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反诉的构成要件:1、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法院只能是受理本诉的法院。3、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反诉与本诉要具有牵连性。本案能否合并审理,也取决于两诉间是否存在牵连性。牵连性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两者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本案中原告柯某诉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而被告请求原告赔偿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而起的,两者间有着相关的事实上的联系。而且被告之所以提起保全损失赔偿,是基于被告多支付了货款,或者说是针对原告的诉请。这说明,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联系。从反诉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是可以合并审理的。 我国民诉法规定“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反诉能够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提高审判效率。本案中,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被告某公司并未拖欠原告货款,则原告就应赔偿被告的保全错误损失,这是自然而然的结论。审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查封货物的损失属于反诉范围,与本诉合并审理,并没有增加审理的难度。相反,如果以被告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为由,要求贸易公司另行起诉,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违背了“两便原则”。 所以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可以提起反诉。

⑺ 反诉与合同约定处理地不一致怎么办

1.对方的反诉不会成立,因为与本案的侵权纠纷没有牵连性,加上你们有管辖权的约定,那么合同纠纷就不会在被告所在地诉讼。
2.反诉成立的话,与本诉心须适用同一程序。

⑻ 被告方反诉了,我们原告怎么办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后,作为原告应该针对对方反诉的诉状、证据,提出答辩及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

被告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告进行反诉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诉讼请求。

例如,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将其打伤的医疗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在同一打架事件中甲伤害乙而使乙花费的医疗费用。乙对甲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就是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终结,不能提出反诉。

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联系。

(8)本诉因法律关系不符被驳回反诉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⑼ 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均被驳回,如何下裁判文书是下两份吗一份是判决驳回起诉,另一份是裁定驳回反诉

应该用本诉的案号
一份判决书

反诉是基于本诉的呀

你没看过有判决书原告后面括弧着反诉被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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