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A. 行政复议申请人只申请变更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能否直接做出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可以撤销,让原行政行为机关重新作出~
不一定申请人申请变更就一定能或者一定应该变更啊
B. 行政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你好,呵呵。 1,就是说,让被申请人换个事实和理由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如果还是依照之前的事实和理由,则不受上一条款规定的限制。
C. 复议机关撤销下级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请问下级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
以下是对上次我提出此问题后的答复: 朋友:法易行 你所指的一个合理回的期限,这个合理期限有答相关的法律规定吗?还望你不吝赐教。事情是这样的,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原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复议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复议决定送达已经快2个月了,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既然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行政处罚),那么以前的处罚(如:罚款,没收的财物),都应该退还,但是,复议决定送达已经快2个月了,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没有做出行政行为, 我现在就是要弄清他们的期限问题,在不过诉讼期的时间给他们来一个行政诉讼。 朋友:东北浪人 你说的期限60天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期限规定。或许我对该条款理解有误,请你明示。 朋友:股灵通 你所说的是有关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条款,或许你们有理解我说的意思。 望高人指点lawyeryu999: 在行政复议法正没有此项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我也没有又找到有关此规定,所以才到此求教。望能够赐教
D. 对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复》第12条至15条对行制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E. 复议维持的诉讼案件,谁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复议维持的诉讼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版机关。
《中权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F. 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县政府的原行政处理决定,让被诉讼人(县政府)60天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过...
行政来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自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根据此条,只能向上级政府或监察等机关投诉
G. 对同一行政行为,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起诉,行政机关再次送达原行政行为,现在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你可以去申请的
H.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合理行政行为撤销后,可以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吗
可以的。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8)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的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
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内容依据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主要指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容。重点是程序审和实体审两个方面。
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是指法律根据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I.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合理行政行为撤销后,可以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吗
可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J. 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约束,
该条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内为的,容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如果属于你题目所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受上述条款约束,即: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能够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