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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院再审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 2020-12-18 11:36:20

A. 原终审判决后,再审申请被高院驳回,申诉的时效怎样算

申请再复驳回可向当地制检察院反应情况,要求抗诉。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另外,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无法申请再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B. 不服省高法再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的民事案件,可否再次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这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是不能在次申请再审的,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申诉。能不能请求检察院抗诉,不得而知,我想也应该通过申诉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吧。

C. 申请再审被驳回,怎么办

向当地检察院反应情况,要求抗诉。

D. 高院驳回审后,怎么办

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申请高院再审判决驳回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 如果民事案子到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一次不服怎么办下一步看可否通过向省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提出抗诉

可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申请高院再审判决驳回扩展阅读: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F. 民事案件中院败诉后向高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还可以怎么办 能向最高法申诉吗

不能。如果省高院再审驳回申请,法院内部的救济程序基本走完了,只能申请检察监督。

申请检察监督应到做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该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问题,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原则上法院无需再审查,直接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并做出相应裁判。

(6)申请高院再审判决驳回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G. 民事终审判决后,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如何上诉

“上诉”这个程序仅指一审之后当事人对一审不服而向上一级人民专法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实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终审判决以后就不能再上诉了。

如果不服而想申请救济:
(1)可以在两年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向你们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看可否通过向检察院上诉,由检察院提出抗诉 ;
(3)向有关部门信访。
而你说的想爱你高院申诉已被驳回,那诉权确已穷尽,如果真有重大冤屈,只能信访了。

对二审终审后的民事案件信访有很大一部分是长线信访,即赴省进京信访。

H. 再审申请被省高院驳回后如何申诉

1、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8)申请高院再审判决驳回扩展阅读

再审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I.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诉状,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邮编100745.

J. 民事案件高院再审那几种驳回

不属于法定再审情形的都要驳回!
应当再审的情形: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
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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