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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程序驳回

发布时间: 2020-12-27 02:33:04

⑴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为什么还要起诉

所谓的案外人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并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针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如果判决、裁定中的部分裁决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涉案标的产权有争议,涉案财产共有人的存在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执行异议的产生,当事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审查是否符合执行异议的规定,如果执行异议符合,则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若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则依法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对原判决、裁定的中涉案标的提出的,对于人民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能对该裁定提起诉讼,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对原判决、裁定外的权益提出的,则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驳回裁定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裁定能否提起诉讼,关键是确定涉案标的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如有关,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即对原判决、裁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否则,当事人可以就该执行异议裁定依法提起诉讼。

⑵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2)执行异议案程序驳回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⑶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过15天没上诉,现在房子要被拍卖怎么办,

请一定注意,第三人不应该提出执行异议,而是应提出案外人异议,两者有专很大的区别,且对结属果的救济渠道完全不一样。作为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承租权。而执行异议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认为违法所提出的程序性异议。
对于法院的执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应提出实体上的案外人异议。另外,如果法院明确房屋有出租的情况,拍卖房屋是带租约拍卖,法院也不违法。所以,案外人异议不应该针对法院的查封,而应针对法院的拍卖,准确说是针对拍卖公告。要知道对于被执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卖。只要拍卖公告查明了出租房屋的情况,并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参加拍卖,并享有优先承租权,法院就没有违法。
综上,如果法院仅仅是查封了房屋,建议提情况反映,而不是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只有法院对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确承租人的权益,才应该提出案外人异议。

⑷ 驳回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必须为第三人吗

不一定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但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也对此有了规范。

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都被法院驳回现怎办

按照中国司法程序还可以申请再审,对再审不服两年内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或者监察院为了维护既判力小的瑕疵一般不会改判,如果为了争口气就放弃吧。

⑹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后提起的诉讼是什么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又主动撤诉了一般是因为诉讼理由不充分或事实不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⑺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

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7)执行异议案程序驳回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⑻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向检察院申诉,法院应否该中止执行

法院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执行异议案程序驳回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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