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财产保全异议
『壹』 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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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本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以不动产作担保的,责令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原物权凭证抵押,办案成功后返还;以定金作担保的,责令申请人提供存款单或者存折档案。
法院还应当冻结申请人根据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定金,防止申请人在败诉后提前提取该定金作为担保物。
2、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 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3、采取财产保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消除案外人财产保全混乱的现象。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实行了特殊物品登记占有制度,一些申请人认为被告使用的某些财产属于被告,如车辆、房地产等。
因此,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前,应当注意调查取证、定案取证,对真正属于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对调查后属于非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驾驶解释权告知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并拒绝撤回,责令驳回申请。
『贰』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 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因申请理由不成立。现对此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申请复议即可。
现对此裁定不服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
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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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但从性质上讲不是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叁』 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书法院规定多少时间答复
对诉讼保全的异议,法院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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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
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
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
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
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肆』 案外人对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来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自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伍』 案外人对法院保全提出异议被驳回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抄诉讼法第九十三袭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陆』 财产保全后提起执行异议的问题
1、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回实体权利。在执行答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柒』 财产保全异议期限
财产保全异议期限:(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版将动产查封、权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捌』 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对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内产保全将会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玖』 财产保全异议和财产保全复议有何区别
主体不一样,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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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财产保全查封数额存争议
2011年10月,因为借款合同纠纷,左风刚、金龙两人先后将恒盛国际、刘树森夫妇(系借款担保人)告上法庭,案件标的额分别是约1900余万元和400万元。刘树森认为,这是谢芳让人对他提起2300万元的借款虚假诉讼。
左风刚提供担保后,根据其申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于2011年10月10日查封了刘树森夫妇在泰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产8处。
后恒盛国际及刘树森夫妇对以上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泰安天义房地产评估公司就被查封房产的预评估报告6份,评估价值总计近1.8亿元。但未被采纳,财产保全异议也被驳回。
对此,泰安市中院立案庭一名负责左风刚案财产保全的陈姓法官解释说,刘树森提交的评估报告并不是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驳回理由包括:保全措施所涉及的恒盛国际的部分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查封的实际价值需要扣除抵押的部分;为贷款而出具的评估报告较实际价值有拔高的可能性。
案例2:
两年前,赵峰买车时,曾到银行申请过贷款,但因留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得到银行准许。为尽快入手新座驾,赵峰借用朋友王伟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办理了购车手续,车子随之登记在了王伟的名下。
“老朋友几十年了,车又在咱自个儿手里,办啥过户?多麻烦!”当妻子劝赵峰办理过户手续时,赵峰这样说。
可2013年底,王伟因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上了法院,对方得知王伟名下有辆车,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这辆车正是赵峰两年前购买且未过户的车。无奈之下,赵峰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复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经法官审查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将登记在王伟名下的机动车查封,受法律保护。唯有赵峰拿出诸如法院生效判决这样的强有力证据,证明被查封车辆确实归自己所有,法院才能据此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之后赵峰又不得不将王伟告上法院,一番折腾,车子终于实至名归。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该规定,若在购置完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很有可能会产生很多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麻烦事儿。
在此,法官也提醒,若从他人处购买二手车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自己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及时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
『拾』 驳回财产保全异议用何种文书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 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因申请理由不成立。现对此裁定不服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