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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驳回的上诉状

发布时间: 2020-12-28 14:36:20

⑴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上诉状言词过激的法院有权拒收吗

不能拒收。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故法院不能拒收上诉状,至于言辞过激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判定上诉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责任。

⑵ 行政诉讼被裁定不立案,如何写上诉状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上诉状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⑶ 行政诉讼二审,写的上诉状会被退回吗

上诉状的作用是引起二审程序开始,且其内容是对一审判自行陈述存在哪些问题,要求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等。这个上诉状提交之后,二审法院是存档不退的,退了就不合理啦。

⑷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上诉二审久拖不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我上诉了,上诉状交给一审,可快过半年了,法院沒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审理程序违规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⑸ 行政上诉状有什么写作技巧

行政上诉状有什么写作技巧
一、掌握行政上诉状的六大部分
(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
(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三)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
(五)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不要超过上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诉讼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上诉状应当尽量充实、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开庭再陈述,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
四、明确上诉状该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虑是否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五、如何确定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上诉时,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体要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视案件情况而定。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告官”难的现状,有些特别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审程序上的错误,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经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议庭名单与判决书中合议庭人员不一致,上诉时主要以一审法院有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为由,最后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了问题。
行政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生于1xx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xx)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⑹ 我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后,二审交了上诉状,法院收到后要多久才受理,有没有时间规定。请知道的朋友告

你好,中院的刑事案件的安排法官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版收到上诉材料后,权他们内部会有一个分案的过程,这个过程要根据案件的多少来决定。而计算审理期限,是从他们案子分到法官之后才开始计算。既然已经上诉,就不要急在这一点时间。准备好上诉方案才是重点。
当然法律规定是收到材料就计算审理期限,审理期限3个月。但实践中这个遵守的法院不多。如果二审不理想,这个就是你再审的理由,超限审理。行政诉讼,必要的抗争必要行使。

⑺ 对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上诉状怎么写,请给一份

下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上诉状范文一份供参考。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殷某。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⑻ 行政诉讼一审没有立案,上诉状是直接递交给中级人民法院吗

纠正一下,如果没有立案就谈不上一审二审,如果立案了才能谈内得上医生你所说的情况应该容是立案的,只是你的诉讼结果是你败诉,然后你不服这个诉讼结果,你想申请再审,这就叫上树上述状就是通过一审的审判员转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的,然后你得去中级人民法院交费,将收据再给医生的审判员。或者你的意思可能是你想去立案,但是人家立案厅没有让你立案,你想去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如果最开始去立案不成功的话,那么窗口服务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立案不成立的原因,你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立案,这些他都是有义务告诉你的。

⑼ 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状要怎么写

例: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区××镇××坡四队、五队、八队、九队、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六队。
法定代表人:
四队队长:××、×× 十队队长:××、××
五队队长:××、×× 十一队队长:××
八队队长:×× 十三队队长:××
九队人长:××、×× 十六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队
负责人:××,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所发NO××××号《山界林权证》。
上 诉 理 由
诉争的××岭自古系上诉人的管理区,原郊区人民政府将《山界林权证》颁发给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判决撤销该证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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