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壹』 原审一审民事再审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1、不可以。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版要求增加、变更诉讼权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贰』 民诉法中,再审过程中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不是再审的范围。
没有语言表达不正确的地方,是您偏执的理解。
『叁』 当事人在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最近,我院按
审判监督程序
对一起案件提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当事版人变更诉讼请求权,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程序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可以准许再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提起再审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案件的审理仅限于原审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则对此不应审理。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无论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都是基于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或者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时必须以原审诉讼请求为基础。因此,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肆』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没按照中法裁定审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什么意思
中院裁定让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并没有对案件如何判决做出裁定。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等原因,依据诉讼法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伍』 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增抄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一审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的话,那么只能另行起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同样不允许变更诉讼请求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关键还要看法官,按法律规定是不行的,但实际上有时法官是许可的。
『陆』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原告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对诉讼请求提出规定了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在开庭之前,诉讼请求的改变自然应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提出了。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有该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二、结论综上,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阶段,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柒』 我是被告,原告申请再审,我已经交了律师费,高院给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我能退回
由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你的律师不用出庭了,但他前期为出庭做了很多准备工作。所以,全部退回律师费有点不合情理,可以与律师协商退回一部分。
『捌』 驳回诉讼请求与漏判申请再审矛盾吗
这两项不成其为矛盾。驳回诉讼请求是完结。而漏判申请再审。是提起上诉的一种。
『玖』 重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维持原判两者有什么区别
驳回上诉是法院一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在生效前的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就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或原判决而作出驳回上诉。
驳回起诉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原告不同意变更或撤诉的,法院作出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诉的其它条件,只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
最容易搞混的是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二者主要区别是:驳回起诉是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通知原告变更或撤诉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才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案件符合法院受理的各项要求,只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
『拾』 判决书没有对原告适用的法条进行驳斥就判原告败诉,是否可以撤销再审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过了上诉期,你可以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