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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2-29 04:02:32

❶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公告对住宅阳台是如何规定

国家规范与标来准只能作为判源定依据而已,没有强制性执行性,如果与利益有关,那么相关单位或个人会自觉遵守。既然你与开发商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合同里有房屋设计图啊,看看图纸是否有阳台,如果图纸有阳台,那么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或退款,否则开发商没有责任哦

❷ 江苏省住宅设计规范

这个地址可以找到,不过是全国通用的
标准编号:GB 50096-1999
标准名称:住宅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版:现行
英文标题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替代情况:GBJ 96-1986
实施日期:1999-6-1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http://antusheng2018.blog.sohu.com/149554479.html

❸ 求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全部条文,包括非强制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 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 ℃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12 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节能等级的规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❹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结构标准是强条吗

首先,作为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它们是高于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所有住宅工程的设计活动。其次,这些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会有特别的标示和说明,如以有别于其它条文的字体显示。
希望能帮到你。

❺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❻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解读

当然。四个及四个以上,就是四个以及多于四个的意思。

❼ 湖北省住宅设计规范

湖北省没有自己的,通用的是国家的,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与编制的。

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对住宅设计面积规定如下: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平方米;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平方米;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平方米。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平方米;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平方米。

(8)江苏省住宅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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