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会当庭宣布吗
『壹』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吗
可以再起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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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贰』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是否必须先向原告释明后才能驳回原告的请求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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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叁』 庭审结束后裁定驳回起诉对吗
裁定驳回是指程序不对,原告可以重新起诉
『肆』 什么时候驳回起诉什么时候终止审理
驳回起诉是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或者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法律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
终止审理应该叫终结诉讼,一般是一方当事人缺失,如果当事人不缺失,诉讼是可以继续进行的。
『伍』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会怎么判,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只要对方当事人不提及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主动说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专用诉属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陆』 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抄情形:1、主体不适格袭;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柒』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有什么时间上的规定
你说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审限。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但遇到疑难、特殊案件,可按规定延长审限。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鉴定、评估等事由,可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所以你说的官司打了两年整,有可能存在上述情况。
其次,关于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起诉适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肯定是在审理后作出的,因为要进行实体的审查。
而驳回起诉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立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审查,发现案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捌』 根据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是否需要开庭
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会原告的起诉,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回
“一答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为了同一的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再次审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案件后,很容易就能够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可以经行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玖』 驳回起诉之后能立刻再起诉吗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是可以,只要你提供了适格的被告就行。这个方面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你找律师与立案庭法官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