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的相对理由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复审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B. 商标为什么有驳回,又为什么要复审
您好!
因为注册商标抄会有很多主观因素在里面;
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
如果您觉得这个商标被驳回的理由不够充分,还觉得可以再申请,就会去做商标复审。
C. 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怎么写
你好!
我们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需要帮你办理商标复审的话,可以随时网络HI找我
D. 怎么写商标驳回复审理由
驳回复审需要把你的理由陈述充分,凡是靠边的都写上,不一定因为哪一条就通过了,重点是:把你的理由陈述充分。在社标网上问一下技术人员也可以哦,他们比价专业的
E. 商标为什么做驳回复审
一、绝对理由驳回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如果因违反以上规定被驳回的话,建议重新申请新的商标注册。不过如果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代为注册的话,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大家在选择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总催着交钱保证100%过的,上面有人你放心的,动不动提免费的……请一定要谨慎走心。[免责声明:云葫芦并不是针对谁,只是说这么个情况]二、相对理由驳回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通常商标近似并没有固定的审核标准,商标局审查员一般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来判定,具有很大的主观因素,所以此项经过云葫芦诊断、分析,复审的成功机率还是比较大的。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比如: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新浪失去“weibo”商标也是因为微博变成通用名词。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的品牌标志,所以一般也不建议大家注册这类型的商标。不过你一定要申请这类商标然后又被驳回的话,云葫芦也有办法帮你做驳回复审:你可以证明你申请的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有别于普通的标志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消费者可以很容易的通过其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就使得商标具有了显著性,这种情况下申请驳回复审还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驳回复审在商标被驳回之后,商标局会下发一个商标驳回通知书,而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以内(申请后可以申请延迟3个月进行资料及理由进行补充答辩),可以针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提出复审申请,并将复审理由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书面辩驳,这个过程就叫做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复审成功的机会“饿了么”、“赶集网”、“智联招聘”都经过驳回复审才注册成功,“京东”部分商标甚至是在法院阶段才获得成功确权。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权利,而驳回复审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两者的的审查标准也稍有不同:1.商标局审查是根据递交的材料(审查员1人),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的,商评委(一般是3人小组)会考虑。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评委考虑的方面更全面。2.商标审查的主观性。不同的审查员得出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商标局一人审查,主观性较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样的商标,有人认为近似,有人认为不近似。而商评委是三人组成合议组,重事实、讲证据,其成功率可想而知。
F. 商标驳回复审,怎么破
一、首先你要知道是因为什么原因被驳回的。商标被驳回有两种理由,一种是绝对理由,一种是相对理由。
二、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通俗的讲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
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
三、复审要注意的事项:
1、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只有15天,15天之内提交复审资料;
2、复审部门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审查时期的商标审查部门;
3、复审是一次为自己争取权利的行政救济措施;
4、复审是当事人自愿行为,可以主张复审,也可以放弃复审;主张复审,可能会获得初审公告;放弃复审,永远没有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
5、复审须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其他文书,目前不支持口述,电子文档,录音资料等形式;
6、复审的主体资格必须限于申请注册人;
7、复审必须有具体的复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8、复审必须依法缴纳复审费用;
9、申请注册人无力提出复审的,可以委托代理组织
G. 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为理由驳回的商标驳回复审怎样写
我公司前以XX申请注册,申请号为XX(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X类的“XX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X年X月X日以第X号通知书引证XX已经注册的第X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H. 什么是商标审查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绝对理由:
禁止性条款
《商标法》第条,禁注又禁用。
无显著性、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11条,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作为一个疑点难点,这是灵活掌握、有操作空间、可以为客户带来增值服务的地方。
显著性的动态演变
关于商标显著性,去年年底,我曾在《中国工商报》写过一篇文章《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今年2月修订后,重新发表在IPRdaily微信公众平台上,新标题为《商标显著性的动态演变分析》。
去年,我在《中国工商报》上也有几篇关于商标显著性问题新闻事件分别做过简短的解读。譬如,“暖宝宝”商标、“UGG”商标等。不少人已经认为,“暖宝宝”就是一次性小型取暖贴;雪地靴就是“UGG”,“UGG”就是雪地靴。其实,这种已经处于两可之间或者说已经处于淡化的边缘,成为通用名称的边缘。还有一个例子就是“美瞳”,很多女生说我去买一个美瞳去,实际上她是去买“彩色隐形眼镜”。另外一个例子是搜索引擎的中国大佬“网络”,我们去“网络一下”,等等。这些都是商标在淡化、逐步成为通用名称的例子。它们的区别在于“暖宝宝”和“UGG”是被别人淡化的,是市场所为;有的淡化是商标权人放任,如“美瞳”;而有的淡化甚至是商标权利人主动所为,如“网络一下”,主动用“网络”来代称搜索。网络显然并没有从“谷歌(GOOGLE)”的前车之鉴中吸取教训。
商标显著性不是静态不变的,它随着商标权被使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有到无,由强及弱,乃至逐渐淡化,也可以失而复得,因此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相对理由:
商标授权获权过程中对相对理由的审查和适用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包括在先权利、近似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1)我们来举一个“BOSS”的例子。如果有人在服装箱包上申请一个“8088”商标,远看的话,这个商标跟“BOSS”长得很像,这种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的判断正如刚才举例中所说的,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标准,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同时,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还要坚持“隔离审查”判断原则。我们不能把两个商标摆在一起来看近似或者不近似;而是要先看一下引证商标,然后放开一边,再回过头看一下待审商标,觉得这两个商标长得非常像或者觉得它们足以导致混淆,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3)商标近似判断还要遵循“整体观察”原则。比如,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了我们客户的商标,但还有其它不同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来看,商标的显著部分,字体字号突出的部分,或者颜色突出的部分是一致的,这时也一般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这就是“对比主要部分,整体观察”的原则。
4)再者,判断商标近似的考量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举一个现代汽车商标(斜H)和本田汽车(正H)商标共存的案例.通过对比,原则上来讲,我们认为倾斜的H(现代)和直立的正H(本田)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均非常接近,但是为什么二者均能获准注册并在市场上和平共存呢?这一切得归因于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非常特殊,都是汽车。
首先,汽车的销售渠道主要是4S店。一般我们在购买汽车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到底是去现代还是去本田的4S店购车。其次,汽车的销售价格相对来说比其他普通商品昂贵许多,那么消费者通常会以较高的注意力来谨慎选择购买。所以,在认定现代和本田“H”商标的近似性时,考虑到其指定使用商品特殊的销售渠道和昂贵的价格,消费者通常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或者会以非常谨慎的注意力来区别商品来源,因而两件商标细微的差别也足以避免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产生。两商标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近似。
5)此外,商标的独创性也很重要。比如,闻名海内外的“海尔”商标。“海尔”这两个汉字无论在中国的古汉语中还是现代汉语的常用词汇中都不是固定搭配,也不是固定词组。“海尔”就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臆造词,因而显著性更强。同样的例子还有“索尼”商标,这是一个舶来的、翻译过来的词,既不是固定搭配也不是常用词组,所以“索尼”的显著性也非常强,也更容易获得注册。
6)中文汉字商标的审查在认定近似方面,通常会考虑排列顺序、相同汉字的个数等诸多因素。一般情况下,四个汉字三个相同一般会容易被认定为近似,但是第一个汉字不同的话会有例外;三个汉字两个相同一般不认定为近似,特殊的情况除外。举个例子,“西湖”是一个注册商标,那么我们再申请注册“新西湖”理论上是冲突的,申请注册“大/小西湖”肯定也是不行的。根据现行的审查标准,在“西湖”上附加“大/小”、“新/旧”以及“之/乎/者/也”这种没有实际含义的词汇,也都是与在先商标“西湖”构成近似,不能获得注册。那么,我们把文字顺序颠倒过来,“湖西”可以获得注册吗?当然也不行。又如,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少林寺”,那么申请注册“寺林少”肯定也是相冲突的。同样道理,宁波有个“天一阁”,那我们如果申请注册“阁一天”可以吗?理论上也是不行的。因为依照中国汉字的书写和阅读习惯,汉字的排列顺序既可以从左向右,也可以从右向左。相应地,“寺林少”就等于“少林寺”,“阁一天”就等于“天一阁”。
7)再举一个关于添加偏旁部首的汉字例子。比如说,我姓“乔”,乔丹的“乔”。那么,如果我们在乔丹的“乔”字前面加一个单人旁或者木字旁,理论上,“侨/桥丹”均会被认定为与“乔丹”构成近似。
8)关于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的汉字,比如说食物上的商标,后缀有“香”;服饰上的商标,后面有颜色、型号等等。这些描述性的字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通常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在商标审查时,大部分情形下这些汉字都会被忽略。还有,在餐饮行业和大部分服务行业,都会把“亭/台/楼/阁/殿/堂/馆/所”作为后缀,这些字眼在审查时通常也会被忽略不计。比如,在餐饮行业上有在先注册商标“得月楼”,我们申请注册“得月”,理论上二者也会被认定为近似。
9)客户有时还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先有一个“A”,也有一个“B”,现在想申请“A+B”是否可以获准注册?我认为这要分情况对待。比如说“少林足球”。假设有“少林”注册商标,也有“足球”注册商标,那么申请注册“少林足球”会获准注册吗?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如果“少林”非常有名,那对不起要驳回了;或者“足球”很有知名度,那对不起也要驳回了。如果“少林”和“足球”两个商标在相关行业内都没有名气或者没有什么知名度的情况下,那么,有“A”也有“B”,申请注册“A+B”一般是不认定为与“A”/“B”近似,“A+B”可以获准注册。
10)这里简单讨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恒大”与“恒大冰泉”。
在第32类商品上有注册商标“恒大”,之后又有人申请“恒大冰泉”。“恒大冰泉”商标一直传说要初步审定公告,但是目前一直没有公告。对于这个问题,业界很多种声音,我谈一下我的看法。通过检索,我们看到商品“水”所在的类似群上,还有一件“冰泉”注册商标。我没有核实“冰泉”商标有没有投入市场使用,但就目前来看它至少是个有效的注册商标。我们假设它仍在持续使用,“冰泉”仍是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那么,套用前面的我讲有“A”、有“B”,申请注册“A+B”一般不认定与“A”/“B”近似,“A+B”可以获准注册。有“恒大”、有“冰泉”,极有可能核准“恒大冰泉”;那么就意味着“恒大冰泉”与“恒大”不构成近似,且与“冰泉”也不构成近似。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只是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I. 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时的理由一般有哪些
1.商标查询不利导致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相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
2.盲查期导致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3个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3.违反强制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驳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