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双倍赔偿金如何表述
Ⅰ 申请双倍辞退补偿的举证由谁来承担
这不属于违法解除,只能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如果仲裁的话,你要举证公司有违法解除情形,如果不能举证的话 要承担败诉责任,但公司还需要支付你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Ⅱ 劳动法双倍赔偿申请书该怎么写求范本。劳动仲裁现在没有格式申请表格。要自己白纸写。
越简单抄越好。
1、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申请的事项,金额;比如因为违法解除的,就写违法解除赔偿金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个月,月工资是 元,双倍赔偿金月工资乘以月数乘以2;
3、事实与理由,简要描述
Ⅲ 公司不给双倍赔偿金,我申请仲裁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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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内列凭证:
1.工资支容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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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条款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版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权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Ⅳ 拖欠工资被迫离职仲裁诉求“经济补偿金”被驳回,请问不服仲裁要向法院诉讼,诉求写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单位支付赔抄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赔偿金是违法解除合同对单位的惩罚,补偿金是合法解除合同时单位对职工工作年限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Ⅵ 双倍赔偿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在我国消费领域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欺诈性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1+1”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却存在种种争议(如在知假买假,商品房买卖纠纷、医患纠纷、私车消费等案件中,法院是否可支持消费者援引该条索赔损失,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
双倍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1、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消费者和经营者。
所谓消费者, 按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依我国《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可见,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利用,至于消费者购买后是自用还是用于其他目的,则在所不问。这是理解“消费者”概念的关键。而经营者则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概念,它一般是指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其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实践中争议颇多。笔者以为,消费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体现着消费者对一定经济利益的追求。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专门用来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费者。至于他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则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在法律调整之中。
2、发生在消费领域。
由于《消法》只是调整消费领域中的经济关系,所以惩罚性赔偿金只能在消费领域中适用。即一方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另一方则为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双方在这种过程中形成一种消费合同关系。可以说没有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就不存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3、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核心要件。所谓“欺诈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这个解释可作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如经营者提供的是假货、冒牌货、伪劣产品、欺骗性服务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须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条只是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但并未要求消费者有实际损失。因此,在消费过程中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即使未受损失也可主张双倍索赔。
Ⅶ 双倍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双倍经济补偿也就是赔偿金,是劳动者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乘以专2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属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Ⅷ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已签字,如何要回双倍赔偿金
违法解除事实存在,就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Ⅸ 关于劳动仲裁的“加付赔偿金”问题:为什么当地劳动仲裁给予驳回
这个仲裁做的是对的,对于这种情况有专门的解释: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