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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2-30 18:14:40

『壹』 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谁能告诉我一下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贰』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依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可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叁』 新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条文

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具体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肆』 民事诉讼中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适用意见》第139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以下各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如本院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该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9.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0.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而应遵守国际惯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适用裁定,其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次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二是在受理、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者的区别如下:
驳回上诉是法院一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在生效前的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就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或原判决而作出驳回上诉。
驳回起诉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原告不同意变更或撤诉的,法院作出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诉的其它条件,只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
最容易搞混的是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二者主要区别是:驳回起诉是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通知原告变更或撤诉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才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案件符合法院受理的各项要求,只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
(http://..com/question/40421780.html?si=2)

『伍』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抄的情形:袭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陆』 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有什么不同啊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阶段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在案件受理后,进入审判阶段,但是经过审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采用驳回起诉。
这是在不同阶段采取的裁定。

『柒』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有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作出详细规定谢谢!

驳回起诉是在受理之前,因为起诉方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者其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版,裁定驳权回。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受理之后,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判决驳回。
具体规定请查阅民事诉讼法。
如果觉得我回答的还可以,就给个最佳答案鼓励鼓励吧!

『捌』 民事诉讼法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内在审理过程中,发容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玖』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来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源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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