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追加被告申请能上诉吗
1. 追加被告被驳回能否上诉
经审查,李某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故法院以李某申请理由并不充足,申请无理,裁定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评析】 就此裁定,李某是否享有上诉权利? 笔者认为,原告李某享有上诉权。从诉讼法理上讲,法定时限内追加被告是原告起诉行为的延伸,是对立案时遗漏诉讼主体的合理补充,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性质上是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请被驳回,原告有权援引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给予原告上诉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导权,又可避免产生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讼累。 诉讼中追加被告应视为起诉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畴之外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尽合理。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在本质上属于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具有法律依据。 对此裁定赋予上诉权,更有利于维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启动之时并非要求完全固定起诉内容,而是允许原告通过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请等方式予以补正,其诉讼的行为应允许有时间跨度。故在提交诉状时,原告的起诉行为并未彻底完结,而后追加被告是起诉行为的合理延伸,不能简单地将起诉行为等同于诉讼程序的启动,将追加被告行为排除在起诉行为之外,认为追加行为是行使实体意义的诉权,进而剥夺原告就此应享有的上诉权。从法律精神上讲,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是尊重、维护原告诉权的客观要求。 从审判实践效果上讲,赋予此类裁定上诉权利大于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此时的审查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有一定联系,但仍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故宽松地把当事人纳入司法保护的视野,不轻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允许原告对驳回裁定上诉,系更大地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2. 法院有权驳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吗
法院有权驳回你的追加申请。法院应当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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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基于减轻自己的责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追加当事人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法律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可以追加,有的认为不可以,而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内部都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当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对此持否定观点的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实施意见》”)第57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但该规定是授权性规范,并没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因此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没有合适的理论依据。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原告有权决定起诉对象,而被告处于消极被动地位,诉讼目的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则代替原告行使了诉权,侵犯了原告的处分权。
三是没有实践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原告没有将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纳入起诉范围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亲属关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那么法院进行审查后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并申请对被追加的被告撤诉,否则不配合审理工作。
这时法院的审理工作即陷入被动,如何划分责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将面临难题。
3. 追加被告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口头裁定吗
可以上诉。因为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性质上是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请被驳回,原告有权援引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给予原告上诉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导权,又可避免产生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讼累。 诉讼中追加被告应视为起诉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畴之外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尽合理。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在本质上属于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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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4. 上诉时是否可以追加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回请追答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5. 管辖权上诉和追加被告申请能否一起提出
不能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袭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由此可见,管辖权异议上诉是对法院“裁定”的上诉,是指向上级人民法院的。而追加被告人申请,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即使该申请被法院驳回,也可以另行起诉,而无权上诉。
6. 原告对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可否上诉
答:依诉讼法理,除合并审理的反诉等情况外,一个诉讼一般只有一个独立的诉。独立之诉由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三部分组成。诉的主体是诉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追加被告是对诉的主体的补充。诉讼中追加被告应视为起诉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原告追加被告与立案时原告提交法院的诉状中的起诉内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诉。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畴之外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尽合理。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在本质上属于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原告对此类裁定享有上诉权。
7. 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可以,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版法》第一百一权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拓展资料:
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对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8. 驳回原告追加当事人申请是否可以上诉
你好,对于法院的裁定,只有立案时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余的裁定只能申请复议,因此被法院驳回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只能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9. 二审可以再追加被告吗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