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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一审驳回

发布时间: 2021-01-02 02:17:23

『壹』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可以裁定驳回检察院的起诉吗

刑事案件,法院在一审时不会裁定驳回检察院的起诉的,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应该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或是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判决时是宣告被告人某某无罪,做出的是判决书,不是裁定书。

『贰』 被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有新证据不开庭审理合法吗

驳回起诉后,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如果重新起诉是按一审程序审理,要开庭审理的。
如果驳回起诉后上诉的案件,如果涉及影响判决的新证据的,也应该开庭审理,因为要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如果二审要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

『叁』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检查机关是否有权提出抗诉

从理论上分析当然可以,但是楼主说的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及其罕见的情形。
驳回起诉的裁定主要适用于民诉程序中,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注意它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请求的区分)
在刑诉中它主要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中。刑诉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包括: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属于本院管辖的;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刑事自诉人享有上诉权和申诉权。
对于公诉案件,最高法解释只是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没有驳回起诉的相关规定。(法院没有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这块属于法律的空白。但是我们依据刑事诉讼理论可知,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院在立案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当然享有抗诉的权利。因为审查起诉的权力主要在检察院而不是法院。刑诉规定了检察院对于不起诉的决定权,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这正是为了避免将所有裁量权都交给法院而导致法院权力过分膨胀。法院作为司法保障的最后屏障一旦被突破,后果不堪设想。
而且我要强调一句,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内包含被害人的申诉权。即对于法院生效或未生效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在审查理由后认为合理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是否受理,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抗诉。
个人之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肆』 关于刑事案一审已判、二审裁定、申诉再审驳回维持原判,想问下步申诉至检察院坑诉还是申诉至省法院。

你是在哪里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就是直接向省法院申请,你向中院他当然驳回,只有换个地方才有可能成功。

『伍』 同一案件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请求不一样还可以重新起诉吗

同一民事案件,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维持原判是终审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一议原则,,原告不能再重新起诉。
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不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下面是申诉和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陆』 法院书面驳回算一审吗

法院书面驳回不算一审。具体情况要看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的定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柒』 民事案件一审驳回二审会不会改判的问题(附一审判决书)

进入二审程序后可能有如下结果: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捌』 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案件归一审原庭审吗

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案件,一般情况下仍然由一审原审判庭审理。
这类案件是一审法院裁定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属。在2015年以前,此类案件仍然沿用原案件编号,由原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继续审理。2016年1月起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此类案件重新编立案号,仍然由原审判庭审理,但不一定由原承办法官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玖』 一审驳回诉讼的诉讼费怎么算

如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额收取,因为案件是原告败了,而且是全部败诉。所以,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都应该有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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