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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

发布时间: 2021-01-03 22:33:01

① 对市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是否应当向最高法院申诉

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没有规定对复议结果不服之后可以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此该复议结果属于终局性结果。
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你要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话就没有其它的途径了。要是案外人的话,如果异议和原判决无关的话可以自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是有关的话就申请再审吧。

③ 对执行裁定不服,提起异议后被驳回并被告知如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具体的来法律依据分别是现行民源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之规定:
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邮寄给上级法院就是了。

④ 申请人不服对执行异议的裁定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⑤ 我对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复议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我不服,现在该怎么办

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

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5)不服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⑥ 债权人对一审法院的执行分配不服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但被二审法院又驳回了。该咋办

我院在受理一起一复审经济制纠纷案件中,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裁定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的裁定送达之前,原、被告私下协商和解,原告遂向我院申请撤诉。对是否同意原告撤诉,产生了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向我院起诉的,也可向我院申请撤诉,这是原告的权利,我院应同意其撤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案件已移送至上级法院,且上级法院已裁定移送他院管辖(裁定尚未送达),原告再向我院申请撤诉,我院无权同意其撤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我们认为,来信中的两种意见都欠妥。被告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该案即进入二审程序。在二审程序终结前,原审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有关实体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欲申请撤诉。此时,不能由原告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因为这时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一审法院无权处理。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可以同意按当事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这样做更为方便。

⑦ 申请执行人对裁定被驳回不服怎么办

坚持上诉

⑧ 民事案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强制执行去一审法院还是法院二审,

去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至于如何申请,其实非常简单:写一个强制执行申请书,然后附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还有你的身份证直接去基层法院执行局(不是镇法庭哦)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8)不服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扩展阅读: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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