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合同模板
你好,对于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力有两种观点:
1、商标权是民事权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相关权益。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应当认定其效力,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权虽然是私权,但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如果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会导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可以说,这两种观点各有道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商评委也曾对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过认真研究,并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有二:
第一,保护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
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商标权为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完全不予考虑,不尽合理。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在决定是否允许共存时还应考虑双方商标整体上是否能够为消费者区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② 商标被驳回来了怎么办
商标被驳回后可以做如下处理:
如果驳回的原因是因为数据盲区,存在一模一样或者极为近似的在先权利。那么建议放弃,另外项名称申报。
如果驳回理由不够充分,根据《商标法》第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如果驳回理由是商标组成的其中一个部分,建议去掉那个部分重新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