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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可以驳回重审

发布时间: 2021-01-06 00:10:03

㈠ 二审法院,为何驳回重审把自己不去判决。

二审法院之所以不改判,而是发回重审,是因为案件涉及程序性的问题,必须由一审法院重新判决,不然的话,直接改判会使部分当事人只能行使一审的诉讼权利,与诉讼法的二审终审的原则相违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㈡ 二审开庭后还有可能发回重审吗

二审开庭审理案件后可以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专法院对上诉属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㈢ 二审为何要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二审可以驳回重审扩展阅读:

《审判监督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按照这一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因抗诉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

《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㈣ 法院二审以后还能驳回重审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㈤ 二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5)二审可以驳回重审扩展阅读

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㈥ 第二审发回重审的算不算终审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内经过对一审上诉案容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㈦ 二审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想上诉该判的几率大吗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原、被告(民事诉讼),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还是不服想上诉,问这种情况下的改判机会大不大的问题。
这是具体的个案问题,不可以用机率来作准确的判断。法律既然有上诉程序就是为更加的客观公正地解决公平公正的纠纷,理论上肯定是有机会改判的,案例也很多。但你问的问题要根据具体个案的事实、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具体情况作全面研究才可分析判断。
发回重审的上诉案被撤销后,原一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原来一审合议庭的法官不得再参加该案的合议庭。一切审判过程全部按一审程序进行。
如果你问的问题是刑事案件被告上诉发回重审,重审(也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后不服再上诉,也是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破告被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足够,结果是否“罪刑”相适应(正确)。改判机会也是有的。
无论民事或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因是由民诉法、刑诉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的。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动,法律规定了一审审理、判决过程中,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二审法院就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而不可以直接改判。
你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判断......。

㈧ 二审如果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可以改判吗

发回重审只意味着有改判的可能,并不是一定会改判,需要根据发回重审的情形由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8)二审可以驳回重审扩展阅读

案件:

被告人周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废水处理工程建设以及环评批文的能力,与被害人文某签订《环保工程承包合同》,并先行向文某收取35万元,但仅花费了2万元办理了临时排污许可证,未有其它履行合同行为。

后周某将一份伪造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交给被害人文某,并再以购买设备和施工为由,继续收取文某45万元。

此后,周某亦未履行合同,而是将所得大部分款项进行个人消费,并断绝与文某联系,随后逃匿。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

周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审被发回重审判决无罪,宝安区检察院认为重审判决有错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深圳中院对宝安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周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㈨ 再审.二审可决定驳回起诉吗

二审、再审是可以驳回起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9)二审可以驳回重审扩展阅读: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㈩ 如果不服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怎么办

这是经常被有钱复有权人利用的法制律漏洞。我的情况也大体如此。所不同的是,被告在一起交通肇事中就有多次明显故意违法野蛮驾驶行为,被告提供的已经经过伪造的证据就已经部分证明了自己有违法野蛮驾驶行为,而且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也是伪造的;根据被告的上述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该有两次治安拘留的处罚并且承担这起交通肇事的全部责任;这是我上诉的主要诉求。但二审法院仅就被告要求索赔的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且还暗示一审法院要对被告的车衣损失是否属于这起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这无形中又增加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 从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明显偏袒于被告这个情况看,法院可能会让我承担这笔鉴定费用。
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请赐教!!!
司法腐败是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现在看来,司法腐败的问题并没有因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深入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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