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驳回民事
1. 刑事自诉案件驳回起诉应由法院的哪个庭室作出依据
你好
你说的情况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应当说属于法院内部规则调整;按照常理,驳回起诉时经过开庭之后做出的,因此应当是刑庭负责出具文书。
2.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请详细点,谢谢!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自诉驳回民事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驳回能上诉吗
您好!刑事自诉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驳回后,自诉人不可以重新起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裁定和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既然案件审结了,当事人就不能再起诉,法院也不能重复审。谢谢阅读!
4. 哪些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或者口头告诉后,尽快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即进行进一步审查。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不同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它不仅涉及到程序性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实体问题,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起诉权又防止滥用起诉权,以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
二.哪些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规定,刑事自诉 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 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5. 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
根据规定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望采纳
6. 诈骗案刑事自诉.法院依“刑诉法“最高院解释第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对吗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各省规定的标准不一样,一般在5000元以上)的,是公诉案件,被害人要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是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7. 民事案件转刑事自诉案件,可否
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专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属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法院以无法找到被自诉人为由要驳回刑事自诉。怎么办
1、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够提起刑事诉讼,无专论公诉还是自诉,附带民事诉属讼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
2、刑事无法立案,如果选择单纯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公安机关下发“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发对刑事自诉的驳回起诉裁定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上述关于时效的解释,你可以参看一下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问题及司法解释。
3、你可以申请中止诉讼,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决定权在法院,没有意义,和主审法官商量吧。
4、刑事自诉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这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适用缺席审理制度。
9. 对证据不足的刑事自诉案件如何处理
○庞志毅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是否应当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等同于定罪标准,只要起诉符合程序上的基本形式标准,就应当立案并开庭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不同于公诉案件,如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公诉机关依据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一种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要通过开庭审理来完成,即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最终有罪或无罪判决。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与此却大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实质性内容,其审查结果不仅可以成为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也可直接导致驳回起诉。即如果自诉人提交的控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补充证据的,经说服自诉人撤诉无效后,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实践中,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要经历立案庭审查和刑事审判庭审查两个阶段,二者之间有一定交叉重叠。自诉案件通过这两个阶段的审查,法官在开庭前便可对证据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予处罚等问题形成实质性判断。自诉案件一旦开庭,一般意味着法官已经基本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因此,对于经庭前审查程序认为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也就可以采取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审结方式,这样处理,既实现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有关当事人免受诉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对刑事部分驳回起诉后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系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不同,虽然刑事部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在案件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自诉人所受伤害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仍应继续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对此,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程序上的有机结合,目的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这既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如果自诉案件通过庭前审查认定刑事部分罪证不足,则相应的民事诉讼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宜由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由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这种单纯的民事案件,则大量不构成犯罪的民事侵权案件都可进入刑事审判庭,占用刑事审判资源,这显然与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不符。同时,在现行司法工作机制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由不同业务庭负责,如由刑事法官审理纯民事案件,一定程度存在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足的问题,不利于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法院在直接驳回刑事自诉部分的情况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宜一并驳回。
10. 刑事自诉案,以立案六个月,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我现在怎么办谢谢
刑事自诉案立案六个月,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诉。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对罪证不足的,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公诉机关依据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一种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要通过开庭审理来完成,也即要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最终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与此却大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3)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实质性内容,其审查结果不仅可以成为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也可直接导致驳回起诉。即如果自诉人提交的控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补充证据的,经说服自诉人撤诉无效后,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实践中,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要经历立案庭审查和刑事审判庭审查两个阶段,二者之间有一定交叉重叠。自诉案件通过这两个阶段的审查,法官在开庭前便可对证据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予处罚等问题形成实质性判断。自诉案件一旦开庭,意味着法官已经基本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由此,对于经庭前审查程序认为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也就可以采取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审结方式,这样处理,既实现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有关当事人免受诉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