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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案驳回上海从深刻那

发布时间: 2021-01-06 15:10:44

① 林森浩的人物事件

2013年4月16日,上海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因急性肝损伤经抢救无效去世。警方通报在学生的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2013年4月16日上午,上海警方证实,中毒研究生同寝室的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刑事拘留。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6年1月8日,“复旦投毒案”的辩护律师 斯伟江、唐志坚从上海市法院方面收到执行死刑前林森浩写给律师的信。落款时间显示,写信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
给律师写信:中国的法治道路会越走越宽
在这封手写的信中,林森浩写道:非常感谢你们在我案子上的帮助,以及对我生活上的帮助。好人会有好报的,请你们坚信!案子到这个地步,木已成舟,无法挽回,请你们一定释怀,要保护自己,不要做出不利于自己职业、生活的举动,那毫无意义!切记切记!
林森浩还在信中表示,中国的法治道路会越走越宽的,还需要你们(律师)发光发热,祝福你们!
后面的落款为“学生:林森浩”。 嫌疑人行为异常
2013年3-4月,据查嫌疑人林森浩似乎压力较大,表现出对现实的担忧和烦恼,博士考试都没参加。还曾在微博中表示与导师出现不愉快,做好了回家乡工作的打算。
2013年4月8日,被刑拘前发的微博表示,有时挺痛恨医生这个行业,因为“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
嫌疑人故作镇定
黄洋以“急性肝损伤”被送往中山医院后,正在此见习的嫌疑人林森浩亲自为黄洋做B超检查,还告诉黄洋:没有什么事。其后还亲自带着水果前去看望过。
黄洋的父亲在儿子入院后,从重庆赶到上海,当晚与嫌疑人同住一寝室,未发现任何异常。黄爸爸去黄洋寝室拿东西,嫌疑人林森浩还熟练地指给他,哪些是黄洋的东西。还有一次,嫌疑人林森浩骑自行车碰见黄爸爸,特意下车询问黄洋有没有好转。
“我一直到昨天,才晓得投毒的是那个我见过的林同学。”黄爸爸说,“我们根本没有想到是他做的,我到现在也没想通是为什么?”黄洋换过好几次寝室,2012年才和嫌疑人一起住进了现在这间寝室。
嫌疑人露出尾巴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一位师兄孙某收到了一个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孙某马上将情况告诉了黄洋的导师,查询了校内的医学论文资料,发现该药物的小白鼠实验症状与黄洋此前症状十分相似,相关实验论文的作者正是林森浩。
嫌疑人毒物来源
对于使黄洋中毒的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的来源,据查是从医院影像中心的实验室中获取,这种药品就是实验室用来做小鼠模型试验的,嫌疑人是这方面的半个专家,嫌疑人之前曾做过用小白鼠试用这种药的试验,写过相关的七篇论文。
案发后,警方曾带嫌疑人到实验室指认现场。而此前实验室的内部会议曾通报,这种药物在半年前和几天前都被发现少了分量。“虽然实验室规定药物不能带出去,但如果想带也不是那么困难的事。”
犯罪动机和目的
法院判决书认定,嫌疑人是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嫌疑人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这与嫌疑人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并长时间难以排除,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如果受到一点哪怕很小的事情的刺激,就会情绪发作,导致行为失控而作案,伤害被害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被告人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
法院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涉事双方父母都泪洒庭审现场。被告人父亲表示会上诉。
一审判决后,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再审复旦投毒案。 庭审持续13小时,到晚上11时30分左右二审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时,公诉方认为,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
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 林森浩触犯了什么法律,会受到什么处罚

你好,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专
2014年2月,上属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认为,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③ 林森浩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没有了生命,也就没有了一切。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不厌其烦地给孩子们讲述这个道理——哪怕是一只爬行的蚂蚁,哪怕是一朵盛开的鲜花,我们(不管是自己还是别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说,林所反映出的“性格太直、情智太低、处世不成熟”等等,归于一句话就是“缺乏人文滋养”,当时那个26岁的年轻人读过的人文书籍仅仅只有《红楼梦》、《围城》和《论语》三本。

教育,需要人文精神的滋养。作为家长,第一步就是言传身教,只要你每天回家放下手机、游戏,陪着孩子一起阅读一两个小时,长期坚持,就能让孩子保持阅读的习惯。孩子在长期形成的阅读习惯中,可以内化为气质修养,丰盈心灵,润泽生命。

(3)林森浩案驳回上海从深刻那扩展阅读

林森浩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也是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的投毒者。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4月1日早上,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并于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去世。

同年4月19日,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林森浩。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④ 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是怎样判决的

你好!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⑤ 复旦投毒案的林森浩执行死行了吗

早已执行
林森浩,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在中回山医院见习期间,牵答涉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投毒死亡案。2013年4月16日,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2014年12月8日此案二审开庭。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11日,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终年29岁。

⑥ 上海复旦大学抬毒案林森浩,死刑复核改判没有

复旦林森浩投毒终审判死:所有请求均被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⑦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是哪里人的最新相关信息

林森浩,在来中山医院见习期自间,牵涉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投毒死亡案。2013年4月16日,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处死刑。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于2015年12月11日被执行死刑。

⑧ 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什么时候判决

2015年1月8日,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回,维持原判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案由: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 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⑨ 复旦大学投毒案 林森浩 还能活着出监狱吗

不可能出来了今抄日上午,上海高院袭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消息,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⑩ 林森浩投毒案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黄洋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上海高院没有采信“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的“证据”?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请您阅读下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5条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月8日上午10:36分,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里,审判长宣读了林森浩投毒案的二审裁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本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判决回应了庭审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涉案毒物的认定
控方:二甲基亚硝胺
辩方:认定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
二审开庭时,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案件的质谱图。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员工按照科研手册制造的,其含量大于99.9%。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吕某2011购买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与林森浩使用该二甲基亚硝胺做实验。2013年3月,林森浩从实验室取走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投入寝室的饮水机。证人孙希才等人的证词证实,因为怀疑黄洋系中毒,由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
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情况说明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也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综上,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将与他人做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到饮水机中的事实。因此,辩护人关于认定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毒物质谱图意见不予支持。
焦点二: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在庭审中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月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月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经法庭核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一般经营范围系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胡志强与庄洪胜却同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当法庭询问胡志强“为什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出具相关意见书”时,胡回答“没有人委托,我没有办法取到第一手的资料”。当诉讼代理人询问胡“与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有什么关系”时,胡回答“我们(其与庄两人)是他们聘请的法医专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陈忆九表示,5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二审法院认定:
第一,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三:林森浩涉嫌什么罪?
控方: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定: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林森浩辩护律师随后发布声明称,本案量刑过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的影响,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且二审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譬如为什么不提供毒物质谱图,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那黄洋喝入的远远不到致死量,为什么黄洋会死亡?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的试剂,在完全违反规定存放条件二年后,是否会变质。二审判决不是终局,林森浩案依法将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辩护人希望最高法院能查明事实,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林森浩最后想说的话:
想磕头、道歉……希望将遗体捐赠
澎湃新闻记者 李燕 张婧艳
二审宣判后,一身黑衣的林森浩面无血色颓然被押下;林父佝偻站起的身体轰然倒在了旁听席上、林森浩二叔悲伤地奔出法庭;黄洋母亲失声痛哭瘫坐地上、黄洋父亲眼泛泪花搀扶着妻子。
黄洋父亲黄国强说,他对这样的结果感到欣慰,感谢法律的公正判决。
在沉默静坐10分钟后,林父林尊耀终于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转头痛哭。他说,“我不甘心,会请律师复核和继续申诉,我儿子有罪,但罪不至死。”
上午的宣判结束后,林森浩代理律师即前往第三看守所会见林森浩。律师唐志坚表示,由于林森浩对判决结果早做了最坏的打算,因此对结果不算意外。
唐志坚转述林森浩的话说,今天(1月8日)最想做的事情是见见自己的父母和黄洋的父母,给自己的父母磕头鞠躬,希望他们今后能好好生活,但进法庭时却没能在人群中找到他们。也希望见见黄洋父母,当面给他们道歉。
在判决后,林表示想见黄洋父母,当面鞠躬道歉,但黄洋父亲表示,即便如此依旧不接受道歉。
今天,林森浩通过律师发布了一份捐赠遗体的声明。以下是声明全文:
一、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结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为我做的事忏悔,希望黄洋父母能慢慢从悲伤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我确实不孝,辜负双亲师长的教诲,此生别过,来生再报恩。
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一起相处的人,能多些体谅和友爱,很多一念之差的错事,希望能借助爱和谨慎,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谢谢这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感谢你们,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了温暖。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能早日听到这么多的批评,或许我就不会干出这件傻事。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双亲的爱,感谢同学们。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依然会流泪忏悔,尽力学习,锤炼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对那最后一刻。我希望将我的遗体捐赠给医院。此生虽然短暂,之前都投入到学业之中,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酿成大错,最后这几年在司法的漩涡中,身不由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对。我毕竟年轻,也能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赔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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