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驳回重审
㈠ 民事经济纠纷二审以后可以发回重审吗
可以。
发回重审有两种,一是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二是审判监督(再审)程回序中发回重答审。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㈡ 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交纳诉讼费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纳诉讼费。
因为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审错误,要求纠正。对错误判决的纠正法院是不能再收诉讼费的。
㈢ 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哪几种原因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3)经济案驳回重审扩展阅读:
发回重审的相关案件
2017年9月1日,因9把“M51S”型号仿真枪,朱金洲被捕,距今已385天。今年3月,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金洲被判刑7年。上诉亦被驳回。
但8月14日,安阳中院决定再审该案。一个月后,该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汤阴县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该案确已被发回重审;朱金洲也于9月21日回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从今年5月开始,红星新闻持续追踪此案。
朱金洲的妻子王艳红告诉红星新闻,2012年,朱金洲开始经营钢材生意,生意较好。3年后,他们又开了家玩具店,销售各种儿童玩具。事发后,朱金洲在汤阴县伏道镇前攸昙村经营的玩具店已关门。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8)豫0523刑初4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夏,朱金洲从安阳中环百货董存林处购买了3箱M51S型号仿真枪,每箱6支,每支125元。到货后,朱金洲以每支170元至210元的价格出售。截止案发,9支待售。
2017年9月1日,汤阴警方在朱金洲居住处查获9把“M51S”型号仿真枪。经鉴定,9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符合公安部“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即为枪支”的认定标准。朱金洲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金洲被判刑7年。对此,朱不服,遂提起上诉。 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艳红还有其他家属多次前往安阳及汤阴法院反映诉求。
8月14日,该案出现转机。安阳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中称,“经安阳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将由安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9月18日,河南省内黄监狱,朱金洲仿真枪案再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㈣ 经济案子发回重审是啥意思
经济案件发回重审一般是因为被告对判决有异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情况占多数。因原告对判决有异议而发回重审的不多。
㈤ 民事案件申请重审如果被驳回我可以杀死这个主审法官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吗
不可以。
第一,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救济途径,也就是再审的申请,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主审法官不启动再审,并不是法官个人本身的过错,再审需要内部核查,明确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再审的规定,并对相应事实突出证明,不符合的话,是无法启动再审的。
第三,拟采取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既然打算用合法途径解决,就不可以用这种极端途径解决。败诉或再审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很多都是因为举证不能,不能提出有效的证据对提出的事实加以证明。重点工作可能要放在举证的工作上,才能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㈥ 民事案从二审法院驳回一审法院重审几次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重审,是什么意思,我方该怎么办
我方(一、二审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平房,几年后一“房主”要求我方返还原物。我方拒绝其要求,于是将我方告上法庭。但此房在该“房主”之后已经过三到手才卖与我方。 一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合理(原告也是从别人手中购得,但其提供的购房协议和收据的出具时间不合常情,收据在购房协议之前有半年以上,但原告出庭时陈述先签协议后支付房款),且原告不能提供其购房时的房主去向,导致无法证实其所有权的真实性。 二审仍认为其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一审法院重审。 那么一审法院是否要重新立案?若原告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我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不予立案?
㈦ 民事案件(经济纠纷)一审发回重审,一审律师还收费吗
您好,不收费。
㈧ 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交纳诉讼费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不需要诉讼当事人再交纳诉讼费。因为发回重审意味着一审判决存在着错误或者不当。
㈨ 经济案件发回再审,一审判决还有效吗
应该是发回重审。这样一审判决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