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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驳回答辩期请求

发布时间: 2021-01-10 12:28:11

㈠ 被告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无独三),法院以“应在答辩期间提出”当庭驳回,是否合法

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1)当庭驳回答辩期请求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㈡ 法庭上可以随时增加诉讼请求吗

法庭上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应该先要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通常已经开庭一次的案件,举证期限早已届满。如果届满,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当庭驳回,并建议你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对诉讼请求提出规定了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在开庭之前,诉讼请求的改变自然应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提出了。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有该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2、《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当庭驳回答辩期请求扩展阅读

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证据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中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的规定发生冲突,法律发布机构同为最高人民法院,当同一位阶效力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所以适用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期限的规定,即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应当为“法庭辩论终结前”

同时为了法律亦不能忽视被告一方的权利,应当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据此可以推论,当法院同意当事人一方增加诉讼请求时,也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当的答辩期。

㈢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被告律师当庭要求批准答辨期有法律依据吗

有。
《最高人复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制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㈣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是法律对被告的规定,是被告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针对性的提出反驳意内见,容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诉讼平等原则的体现。

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内未能提交答辩,也可以在参加开庭的时候当庭答辩。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将证据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证据的原件则待正式开庭时带到法庭质证。

㈤ 一审对方被驳回,对方又提起上诉,我还用重新做答辩状吗等开庭时再做答辩晚不晚我该如何应对

你可以在法院通知你开庭日期后再准备答辩。对于对方的上诉请求法院未必会受理。

㈥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和答辩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和答辩期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个期限。

答辩一般是说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事实和主张。那么答辩期就是说针对原告的请求和主张提出自己主张的一个时间段。

举证从证据规则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答辩中的主张需要证据来证实。那么举证期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用来证实主张的证据。这两个期限是可以重叠的。

比如,人民法院给被告送了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那么一般从送达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答辩期和举证期。

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㈦ 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基本事实和理由不变),是否必须给被告答辩期限

简易程序变更就等于废除简易程序,代表全部重来

㈧ 法官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很尖锐。 正如你列举的民诉法条文,法官可以合并审理反诉、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随时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但民事证据规定对民诉法做了很大的变动,按照通行的习惯,法院会按民事证据规定办理。超过举证期限增加的的诉讼请求,按民事证据规定,法官不会受理,应告知其另行起诉(而不叫驳回)。 但考虑到实体正义的要求,即使举证期限届满,法官一般不会无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比如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并不知道自己还可以提这个请求,或者提的请求明显错误,在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的,通常法官会允许他提出来,但前提是并不会增加双方举证的负担,因为如果又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出来的话,被告肯定不会同意质证。法官为了尽快结案,也是不会为这个新来的诉讼请求再开举证期限的。 你说的答辩期间的问题,问题不大,因为,只要不增加举证质证的负担,被告是有充分时间进行准备对对方可能的要求进行答辩准备的,影响不大。被告的答辩意见既可以在收到诉状15天答辩期内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答辩。甚至开庭完了,律师交代理词,当事人交自己书面的答辩意见,同样是在起答辩的作用。实践当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一次庭开不完的话,开两次、三次庭也不稀奇。开庭完了之后和法官说好,一个星期以后再交代理词也并少见。 你说的很好,特别是第二段,确实如此。

㈨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不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9)当庭驳回答辩期请求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分当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情况,不知你的案子属于哪种情况。总之,只要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就可以改变诉讼请求。被告没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

民事诉讼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流程:

1、当事人要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开庭三日前不包括开庭当天和开庭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为开庭之日,则开庭三日前为含星期一在内的星期一之前)。

2、当事人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申请书,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对方当事人。

3、通知对方当事人领取申请书副本和新的证据,并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4、10日答辩期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如果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后已经超过了开庭之日,应当到排庭人员那里重新排庭,并制作改期开庭通知书,将开庭通知书一并送达至双方当事人。

㈩ 案外人当庭申请追加作为原告法院需要给予被告答辩期吗

通常来说,不管是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变更原被告,都应当给其他当事人答辩期,因为其他各方当事人必须根据相应的请求或是诉讼对方来进行应诉或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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