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1. 上海新版《住宅设计标准》: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电梯
近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2019版)已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修订完成,即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住宅设计标准》规定,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且每单元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前述所说的多层住宅是指四到六层的住宅。
目前,上海住宅设计参照《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2013(2014版),但伴随着上海住宅建设快速发展,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求。
10月12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显示,批准《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9(2019版)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原《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指出,新版《住宅设计标准》以“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产业化、全装修住宅、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发展要求,结合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在设计理念、性能指标、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深入比对研究,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以及安全、绿色、宜居的设计理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水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面修订后的《住宅设计标准》主要有四方面特点:
一是提高住宅安全性能。细化了对凸窗防护、空调机板、设备平台等设计要求,明确空调机室外机座板的安全性规定,包括座板结构安全、安装和维修安全,提倡凸窗防护设施宜与窗一体化设计,并对室外水管防冻作出严格规定。
二是全面提升住宅品质。明确提出住宅设计宜采用“套型可变”的设计理念;明确规定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且每单元至少一部电梯应可容纳担架;分户楼板隔声指标提高至“应小于65dB”;明确规定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横管应设在本套内,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排水管道应选用降噪、静音管材,实现从源头上降噪。在智能化设计方面,充分体现智能快件箱、智能家居系统等智能技术发展对住宅设计的影响。
三是体现建筑设计的精细化。在各功能空间、用电负荷、室内电源插座、远程抄表等方面细化了相关设计要求。具体包括住宅的荷载取值细化;每套住宅的最小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住宅户内电源插座设置数量;应预留水、燃气和电力远程抄表系统的供电及通信网络管线等相关规定。
四是保证室内外环境舒适度。明确规定居住区域内应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每个阳台均应设排水立管,并与雨水管分开;明确户式集中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要求。
责任编辑:刘秀浩
2.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集体建房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3. 上海精装修住宅商品房设计及施工如何备案
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需要资料: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版名称、地址、规划权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4. 上海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是怎么样的
这个要看设计方案和风格,具体户型具体分析的
5. 上海住宅设计要满足多少个规范,比如民用通则 住规 居住区通则、消防、交通、环境 、人防、地库等等请列举
总图制图标准来、建筑制图源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化战术技术要求》、国家现行其他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等等等等
6.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总则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7. 上海房屋设计厉害的公司一般是指的哪些公司呢
这厉害的公司应该是我周边那些阿姨说的千祥设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