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起诉讼诉
⑴ 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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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⑵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⑶ 行政诉讼,原告鉴定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鉴定的申请的情形。另外,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⑷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说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但是原告确实因为有正当理由原因导致超过起诉期限。
之后的程序等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通知你就行。
一般这样的事情不需要开回庭,你将你的证据和答上诉状交上去,上级法院审查后可能会直接下裁定。
所以,你只有等~
另外,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是除诉期的话,你有什么理由都不会成立的。
⑸ 在行政诉讼案中法官以提交诉状超期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复合法律规定吗
1、行政诉讼中,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这叫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5、《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⑹ 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二审会不会也裁定驳回上诉还是会判决
如果一审没错,二审回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如果一审错了,二审应该会撤销原裁定,并发回重审 。既然是驳回你的起诉,很有可能一审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审理,故二审不会直接判决,如果直接判决,那此案相当于只审了一次。所以理论上你这种情况二审不存在判决的可能。
⑺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重要的话说三遍:淡定!淡定!淡定!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内幕和潜规则,法院也不例外!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人事任命由地方决定,财政收支也纳入地方财政管理。行政案件可是“民告官”,也是法院的大难题: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很多事情不是法官的专业水平不过关、也不是故意颠倒黑白,而是另有隐情、另有苦衷。你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上诉,或许会有转机!祝好运!
《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不过二十几年。法制社会,真正的法制社会、成熟的法制社会其实距离我们还很遥远很遥远!
⑻ 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什么意思能举一下例子吗另外,维持原判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有什么区别
1、确认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判决则不仅包括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状态的确定,还包括法院对陷入争议状态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归属作出确定。比如非法营运被运管处处罚,司机到法院行政起诉,法院确认判决运管处的行政处罚合法;
2、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二审法院会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即维持原判;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在一审中,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判决书中就会驳回诉讼请求。
⑼ 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诉,二审如果认为不应当受理,二审法院会怎么处理 还会不会开庭啊
应当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正确的,会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如果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9)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起诉讼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