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被驳回裁定的上诉法院
A. 被告在向法院递交反诉状后,法官收了反诉状一段时间后对被告提起反诉受理与否不作明确答复,不受理应该退
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根据审理程序的要求,民诉法规定是在本诉审理进行到法专庭辩论终结前属,本诉的被告都有可以提出反诉。%D%A不过,为了尽早解决纠纷,建议当事人还是在收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期间连同答辩状一并提交法院。因为到法院开庭审理中间再提出反诉,一般会延期审理,让对方再提出答辩,就会拖延相当时间,对双方都有不好的。
B. 被告通过反诉,在反诉状里扭曲事实,诬蔑原告,我要如何处理
给出反驳的答辩意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
C. 法院上诉要钱么
去法院起诉是要钱的,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找律师也要钱,只专找律属师商量打官司是需要付给咨询费,到法院起诉别人或企业而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是需要出一定的诉讼费的,人民法院的收费往往是公正合适的。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一次诉讼活动,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非财产类/财产类)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若有)、律师费(如需聘请)等,这就是案件的诉讼成本。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就会根据案件类型、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如若法院在办案或者处理其他事项的过程中,实际需要其他办案费用的,还会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D.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反诉状,也符合立案规定,法院不受理民事反诉怎么办
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回立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答要求依法受理。
一、上诉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也可另行起诉,但如果案情有关联的,应当受理本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现实中,另案起诉时,因管辖权的限制,往往是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判决极易矛盾冲突,也让当事人疲于奔命,浪费司法资源。
E. 我被起诉了。准备好反诉状了,怎么交给法院交到哪里
首先,你要写的是答辩状,如果有反诉内容一并提交反诉状,但要向法院立案庭交反诉费。
其次,看看传票是哪个法院哪个庭给你的,然后直接去找庭长或主办人。
F. 县级法院归什么单位管清问法院不受理反诉状怎么办
县级法院归上级市法院管
反诉权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民诉回法》第五十二答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法官有什么权利不准你反诉呢?! 但提起反诉是要符合条件的,即: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G. 被告反诉状,法院收到没有告诉原告开庭的时候法官拿出反诉状给原告这样合法吗
原告可以要求答辩期,法院会休庭,给原告答辩期。当然原告也可以放弃答辩期,直接答辩
H. 反诉是接到法院传票起七日内把反诉状送达法院吗
不是,反诉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反诉有其特定的提起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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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提起要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I. 反诉状向法院该交几份
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举例:对方当事人2人,法院1份+对方当事人2份=3份,就是说,要向法院叫三份反诉状。
J. 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状提交的期限有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提交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期限是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就是说在法庭辩论当时就要提出反诉。请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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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同时指出关于反诉的若干问题: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