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谏官可以驳回
⑴ 唐代宰相和谏官属于监察系统吗
隋朝改侍中为纳言,武则天时增置左、右拾遗与左右补阙。
宋改补阙为司谏,改拾遗为正言,并置谏院,作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司谏、正言为其所属。
⑵ 从秦朝到明清的监察机构和谏议机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谏议制度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质.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一)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二)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三)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四)宋朝诸帝对谏议制度继续给以重视,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编的大型类书《册府元龟》收入了从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作了改造,以中书省主民事,枢密院主军事,两者共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中;门下省则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置于宫外.门下省从此由指示机构变为执行机构.谏官集于新设的谏院,谏院下设鼓院,负责管理承袭唐代传统的谏书匣.此外尚有一个检院,负责审阅谏书.谏院的职责不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书,亦可对各级官员的文书进行监督,尤其可对宰相的政务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宰相是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人.这样一来,谏议与监督就不再分得那样清了.宋朝普遍设置偶见于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职,担任此职者多为受命取代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员.宋朝诸帝采取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牵制.散骑常侍归属门下后省,门下后省主封驳,由六房组成,六房与门下省的六科相对应.
(五)契丹人的辽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谏议制度,但实际上已完全废弃.这几个朝代都各有其以汗为中心的贵族参政制度.汉人谏官的职责或仅限于典仪(辽代南面官系中的谏官仅对汉人官员进行检察),或名存实亡(元代废给事中,仅留御史管理宫中杂务).不过,金代建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元朝得到了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于1368年灭元建明后,承袭元制,不但没有恢复被金代所废的门下省,而且又废除中书省,将指示机构紧缩为内阁,皇帝直辖六部大臣,不设宰相.给事中被废,御史改隶六科,归属通政使司,负责处理往来于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敕令和其它文书;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然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此时的职责已变为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与御史相似.继明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加强皇帝的自主决策,于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国谏议制度的简史.应该指出,谏议制度对于过于集中的皇权,具有一定的纠偏作用.这一点在谏议制度的黄金时代唐朝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谏官均对唐太宗产生过巨大影响,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不乏此类事例.据顾炎武统计,鲁驳回皇帝敕令的谏官不少于十人:
⑶ 唐太宗虚怀纳谏
唐太宗的纳谏之风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昭示闻谏之诚,倡 导直谏;二是纳谏方法得当,兼听则明;三是注重纳谏效果,择善而从;四是完善制度措施,畅达言路。
唐太宗的纳谏之风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昭示闻谏之诚,倡
导直谏;二是纳谏方法得当,兼听则明;三是注重纳谏效果,择善而从;四是完善制度措施,畅达言路。
第一,倡导直谏。关于纳谏,即所谓“匡正君主,谏诤得失”,我国古代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君主的言谏制度。《孔子家语·辨政》提出了忠臣“谏君”的五种方式:一曰谲谏,正其事以谲谏其君;二曰戆谏,戆谏无文饰也;三曰降谏,卑降其体所以谏也;四曰直谏;五曰风谏,唯度主而行之,吾从其风谏乎。到了唐朝,《唐六典》记载,“谏有五:一曰讽谏(风之以言),二曰顺谏(顺其君之所欲,以微动之),三曰规谏(陈其规而正其事),四曰致谏(致物以明其意),五曰直谏(直言君之过失不得已,然后为之者)”。唐太宗即皇位后,十分重视总结隋朝灭亡的原因,鼓励并倡导大臣直谏。但在“尊尊君为首”的封建等级社会,直谏又谈何容易!针对臣子“龙可扰而驯,然喉下有逆鳞”的担心,唐太宗即位之初即从思想上打消群臣的顾虑,显示自己闻言听谏的诚心诚意。他对大臣们说:“人欲自照,必须明镜;主欲知过,必藉忠臣。主若自贤,臣不匡正,欲不危败,岂可得乎?……至于隋炀帝暴虐,臣下钳口,卒令不闻其过,遂至灭亡,虞世基等,寻亦诛死。前事不远,公等每看事有不利于人,必须极言规谏。”唐太宗还大力奖赏敢于直谏的人,鼓励谏诤。贞观元年,一个叫元律师的人犯了罪,被判死刑。司法官孙伏伽不同意这种判法,进谏说:依据现行法律,元律师不该被处死,法官不能因为憎恨而滥加刑罚。唐太宗听后,不仅不怒,反而将价值百万钱的兰陵公主园奖赏给了他。一些大臣表示不理解,唐太宗解释说:我刚刚即位,需要在朝堂上下形成敢于直谏的风气。孙伏伽是我登基以来第一个敢于批评朝政的,所以要重赏。在唐太宗虚己纳下的恳切诚意下,贞观朝出现了前所未见的直谏之风。以直谏闻名的魏徵说:“陛下导臣使言,臣所以敢言。若陛下不受臣言,臣亦何敢犯龙鳞、触忌讳也。”这实在是句真心话。在封建社会中,即便是像魏徵这样的大臣也不是不怕“犯龙鳞”,而是因为他辅佐的是一位倡导直谏的君主,这才在思想上消除了顾虑。从这个角度上说,唐太宗的确有其他封建帝王不及的一面。
第二,兼听则明。贞观二年正月的一天,唐太宗突然问魏徵道:“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徵对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昔尧清问下民,故有苗之恶得以上闻;舜明四目,达四聪,故共、鲧、欢兜不能蔽也。秦二世偏信赵高,以成望夷之祸;梁武帝偏信?p异,以取台城之辱;隋炀帝偏信虞世基,以致彭城阁之变。是故人君兼听广纳,则贵臣不得拥蔽,而下情得以上通也。”唐太宗听了非常赞同。目睹隋朝灭亡的唐太宗,深知“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护短而永愚”的道理。他常向大臣们提起“好自矜夸,护短拒谏,诚亦实难犯忤”的隋炀帝。这位偏信虞世基的亡国之君,在农民起义已经风起云涌之时却什么也不知道,给后人留下了“身不闻过,恶积祸盈,灭亡斯及”的笑柄。前车之鉴让唐太宗更加明白兼听的重要性和偏信的危害性。唐太宗重视“兼听”的事例很多。从贞观初年始,他就诏令五品以上的官员必须轮流在禁中的中书省值宿,以备随时召见。每次召见时,唐太宗都赐坐交谈,详细询问外面的情况,力求掌握朝廷政策对百姓是利还是弊,了解政令的得失与教化的成败。唐太宗认为“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为避免个人局限性,要“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唐太宗主张群臣献策献计,集思广益,目的就是要消除政事“独断一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第三,择善而从。对臣下的谏议,唐太宗“每闲居静坐,则自内省,恒恐上不称天心,下为百姓所怨”。作为一个君王,有这样反省自己错误的心胸和气魄是难能可贵的。贞观元年,太宗诏令,官员凡假造官阶和阅历的,不自首就处死刑。后来,果然查出有造假的人,唐太宗判他们死刑。大理少卿戴胄认为依照唐律不应该处死刑,反对皇帝一生气就杀人的做法,唐太宗收回了成命。贞观三年,唐太宗下诏“关中免二年租税,关东给复一年”,但不久就变了卦,魏徵批评他“追悔前言,二三其德”,唐太宗虚心接受了魏徵的意见。贞观五年,唐太宗在盛怒之下轻信谗言,错杀了大理丞张蕴古,经房玄龄澄清事实后,十分后悔,随后诏令:“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覆奏乃行刑。”贞观六年,唐太宗欲封禅泰山,魏徵屡次劝说太宗:百姓生活尚未十分殷实,仓廪尚虚,国力尚弱,此时祭告天地,以为帝王功业已就,十分不妥。唐太宗随即打消了封禅的念头。
第四,畅达言路。唐太宗从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谏议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强化三省职能。唐初继承了隋朝的三省制,中书省负责签署中书舍人的诏敕,然后交门下省封驳,论其得失,最后由尚书省执行。但是中书省、尚书省的部分官员常常碍于情面或拖沓慵懒,并没有就决策正确与否提出意见,而是充当了照抄照转诏令的收发员的角色。为此,唐太宗强调:“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他要求大臣们要敢于说真话,可以驳回不适当的政令。三省应分别担当的决策、封驳和执行作用的全面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言路的畅通和政令的恰当。其次,重视谏官作用。贞观元年,唐太宗诏令:今后凡是宰相进内廷商议国事时,必须安排谏官跟着一起来,让他们了解政事。谏官发表的意见,一定要虚心听取采纳。唐太宗让谏官听政,从而能够听取朝中不同的声音,为自己的朝政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此外,唐太宗还将杰出的谏官提拔到重要的岗位上来。比如贞观时期的魏徵、褚遂良、马周等都是因为敢于直谏而后被委以重任的。
当然,作为一个封建君王,唐太宗的纳谏是具有时代和阶级局限性的。他的纳谏只是迫于“覆舟”的恐惧,臣下进谏也必须以忠君为前提。然而,从治政方法和艺术的角度看,唐太宗的别具特色的纳谏之风,还是值得后人研究和借鉴的。
⑷ 请问唐代谏官制度中,知匦事是什么意思
唐官名。垂拱2年(686),铸4铜匦列于朝堂,许人投书,以谏议大夫或拾遣、补阙版1人为知匦使。建权中2年(781),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
唐初统治者意识到广开言路与励精图治息息相关,因此,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谏诤制度,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置匦以受四方之书”,即“掌知匦事”。这种制度注重掌知匦事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视信息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真实性,并将领导人的政治意愿与具体实际相结合,搭建起统治者与民众交流的平台,有利于政治的开明,但也存在着信息公开化程度低、投匦程序和内容有偏差、应用缺乏普及性等不足,这对政务信息化背景下行政监督实效的提升起到了启发性的作用。为此,应从完善行政监督的信息化平台、提高行政监督者的信息化素质、加强公众监督电子服务建设、建立系统性的监督信息化服务等方面提升行政监督实效。
⑸ 谏议制度是什么
谏议制指复古代的一种进谏形式和制制度。
⑹ 谏议制度
对皇帝的决定可以提出批评,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孕含着言论自由的原则,每每令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兴趣。这条原则在各个朝代都得到了贯彻执行,尽管有时难免流于形式。各个时代向皇帝进谏的奏折和奏折摘要,大量地以奏议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书和国家档案中,流传至今。这些奏折都是实行谏议制度的明证。谏又称谏诤、谏议、直谏、规谏。汉语中谏字的独特含义是对皇帝的绝对权威提出异议。就此而言,谏有别于监察,监察是对官员的权威提出异议。然而,谏议和监察都是国家机器运作的监督机制,就此而言,两者又有共同之处。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天子——皇帝独领一切权力,因而孟德斯鸠式的分权制在中国的国家机构中无踪可觅;不过,为了行使皇权,仍需建立一套机构和制度。这套机构和制度在漫长的中国政治史上不断得到完善,担任各种职务的官员虽然难以从政治角度区分类别,但就技术角度而言,却是各司其职的。中国的政治机构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协助皇帝制定决策的机构,其二是执行皇帝决策的机构。国家机器内部这两类功能明显不同的机构之间的区别,从技术上来说,类同于现代国家中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然而从政治上来说,它用以作为依据的皇权观念,性质与经典的立法机构观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称作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区别。基于这一区别,检察的职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正常运作,因而属于执行机构;而谏议的职能则是监督皇权是否能作出良好的决策,因而属于指示机构。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谏议制度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质。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一)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二)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三)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四)宋朝诸帝对谏议制度继续给以重视,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编的大型类书《册府元龟》收入了从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作了改造,以中书省主民事,枢密院主军事,两者共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中;门下省则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置于宫外。门下省从此由指示机构变为执行机构。谏官集于新设的谏院,谏院下设鼓院,负责管理承袭唐代传统的谏书匣。此外尚有一个检院,负责审阅谏书。谏院的职责不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书,亦可对各级官员的文书进行监督,尤其可对宰相的政务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宰相是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人。这样一来,谏议与监督就不再分得那样清了。宋朝普遍设置偶见于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职,担任此职者多为受命取代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员。宋朝诸帝采取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牵制。散骑常侍归属门下后省,门下后省主封驳,由六房组成,六房与门下省的六科相对应。
(五)契丹人的辽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谏议制度,但实际上已完全废弃。这几个朝代都各有其以汗为中心的贵族参政制度。汉人谏官的职责或仅限于典仪(辽代南面官系中的谏官仅对汉人官员进行检察),或名存实亡(元代废给事中,仅留御史管理宫中杂务)。不过,金代建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元朝得到了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于1368年灭元建明后,承袭元制,不但没有恢复被金代所废的门下省,而且又废除中书省,将指示机构紧缩为内阁,皇帝直辖六部大臣,不设宰相。给事中被废,御史改隶六科,归属通政使司,负责处理往来于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敕令和其它文书;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然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此时的职责已变为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与御史相似。继明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加强皇帝的自主决策,于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国谏议制度的简史。应该指出,谏议制度对于过于集中的皇权,具有一定的纠偏作用。这一点在谏议制度的黄金时代唐朝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谏官均对唐太宗产生过巨大影响,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不乏此类事例。据顾炎武统计,鲁驳回皇帝敕令的谏官不少于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间的韦温;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间的袁高、薛存诚、李藩;
唐宪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间的韦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间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间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间的郑肃、韩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间的郑公舆、萧亻放。
当代历史学家谢元鲁据《唐会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统记,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驳,11次有效;14次进谏,11次有效;16次补阙或拾遗,6次有效。
宋朝为后人留下了两件著名的谏书,一是范仲淹于1043年在谏官欧阳修推动下写成的《答手沼条陈十事》,一是提点江东刑狱王安石1058年所写《万言书》。范仲淹的谏书标志着庆历年间(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开始,而王安石的谏书则揭开了熙宁(公元(1068—1077年)年间改革的序幕。此后,皇帝虽然依旧重视谏议,但官僚机构相互掣肘谏议的政治影响大为减弱.
其实,谏议的纠偏作用只发生在开明皇帝身上。换言之,皇帝的意愿决定着谏议的命运。因而,当元朝强化帝制后,谏议制度就急剧衰落。由此可见,谏议制度并非民主制度。那么,谏议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发展呢?原因在于: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之上,当这些价值观念受到弊政威胁时,谏议制度有助于在政权的最高层面上表述这些价值观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谏议原则的前提下接受谏臣的异议,是因为皇权承认这些早已为儒家经典所阐明的原则。《孝经》第15章的篇名正是“谏诤”:“曾子曰,……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事君”章又对此作了补充:“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
由此可见,谏议基本上是义务,是孝所要求的一种严格的义务。在中国的谏议传统中,这种义务并非空话,许多忠义之士为进谏而不怕惩罚,置坐牢杀头于度外。明朝镇压进谏者尤为残酷,谏官的舍身精神也最为突出。今人谢渠源在对明代著名谏臣的研究中指出,死于进谏的大臣多达40余人。海瑞的故事广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进谏前,为自己准备好了棺材。
谏议既是义务,就不是权利。谏议之所以被视为正当,因为这是一种受到尊重,尤其受到开明皇帝尊重的义务,并非由于这是一种具有民主性质的提出异议的权利。谏议是一种道德权威,是那些自认为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最佳体现者并准备为捍卫这些价值观念而献身的人的道德权威。因此,中国谏议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其基础是承认士为培植善而表现的高尚品德,这一点连皇帝也不否认。换言之,谏议制度与民主无涉,它是一种有别于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说,它是文人学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发挥的影响。
从黄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的种种改革方案中不难看出,中国的谏议制度的性质就是“士治”。黄宗羲主张在全国广建书院式的学校。对于他来说,书院不只是教育机构,书院既然培养士,自然也培养传统的死谏精神。他认为,所有书院的山长都应具备这种皇帝也必须敬重的精神,他写道:“大学祭酒,当推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这段话所包含的对于东林党人的政治遗产,对于明末禁书院,清朗拒不开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处不予讨论。我只想请大家注意,黄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对谏议机构的设想中。在他的眼中,谏议机构是一个文人学子治国的场所。 帝制覆亡后,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了民主观念。然而,他们懂得民主的真谛吗?人们不禁要问,在那些自五四运动以来曾为民主而奋斗的知识分子的头脑中,是否混淆了争取自由和争取谏议权利这两个目标,致使斗争的意义受到了损害。因此,在中国如同在其他儒教国家一样,反对独裁的结果是助长了权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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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隋唐的谏议制度是什么
谏议
jiàn yì
(1).官名。谏议大夫。《汉书·王莽传下》:“又置师友祭酒及侍中、谏议、六经祭酒各一人。” 唐·韩愈《感春》诗之三:“ 蔡州纳节旧将死,起居谏议联翩来。” 太平天囯·洪仁玕《资政新篇》:“或更立一无情面之谏议在侧,以辅圣聪不逮。”
(2).谏诤;劝谏。汉·赵晔《吴越春秋·勾践归国外传》:“ 子胥力於战伐,死於谏议。”
(3).指谏诤论议的文字。刘师培《<文章学史>序》:“如房玄龄深识机宜,马周长於机变,魏徵少学纵横,然房长於书檄,马长於敷奏,魏长於谏议。”
谏议大夫
简介
官名。秦代置谏议大夫之官,专掌议论。为郎中令之属官,掌论议,有数十人之多。汉初不置。元狩五年(前118)初置,属光禄勋(郎中令改名)。东汉改称谏议大夫,仍属光禄勋,秩六百石。三国魏沿置,晋朝罢。南朝梁、陈亦置。北魏置,隶属集书省,掌谏诤议论,从四品,北齐沿置。隋初隶属门下省,从四品。炀帝大业三年(公元六〇七年)废。唐初复置,正五品上。高宗龙朔二年(公元六六二年)改正谏大夫,中宗神龙元年(公元七〇五年)复旧 。德宗贞元四年(公元七八八年)分置左、右,各四员,分隶门下、中书两省,升正四品下,掌谏议得失,侍从赞相。宪宗元和元年(公元八〇六年)罢左、右之名,只称谏议大夫。武宗会昌二年(公元八四二年),复分置左、右。北宋前期,为寄禄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升从四品,复专掌讽喻规谏,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一一二八年),兼领登闻检院,登闻鼓院。辽朝亦置,左隶门下省左谏院,右隶中书省右谏院。金朝为正四品。明初曾置,旋废。李自成于崇祯十七年(公元一六四四年)进北京后,改六科给事中置,职掌同六科给事中。
由来
秦代设大夫,有谏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等各类官称,无定员。西汉时沿用秦制,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置谏大夫,无定员,掌议论。东汉改称谏议大夫,《后汉书·百官志二》:“谏议大夫,六百石。本注曰:无员。”魏晋时称散骑常侍,隋唐仍置谏议大夫,有左、右谏议大夫,各四人,分属门下省与中书省,另设补阙和拾遗。魏徵任谏议大夫时,“凡二百余奏,无不剀切”。唐代的谏官有权力驳回明显不合理的诏书。宋初沿其制,后置谏院,谏院下设鼓院,以左、右谏议大夫为之长;王安石变法之际,当时的右谏议大夫司马光写一封长达3000余言的信给王安石,抨击新政,也就是著名的《与王介甫书》。辽代的门下省和中书省分别设左谏院和右谏院,沿置谏议大夫等职,但有名无实。金代有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司谏。元朝搁置不设。明初洪武期间置谏议大夫及左右司谏,不久废除。宋代经典《册府元龟》曾收入至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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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百官志二》:“谏议大夫,六百石。本注曰:无员。”《宋史·职官志一》:“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同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又“右谏议大夫......与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属中书。”
三国志卷15魏书贾逵传
贾逵,举茂才,除渑池令,后领弘农太守,为丞相主簿,“太祖征刘备,先遣逵至斜谷观形势。道逢水衡,载囚人数十车,逵以军事急,辄竟重者一人,皆放其馀。太祖善之,拜谏议大夫,与夏侯尚并掌军计。”“文帝即王位,以邺县户数万在都下,多不法,乃以逵为邺令。月馀,迁魏郡太守。”
三国志卷23裴潜传注
李义字孝懿,冯翊东县人也。“为平陵令,迁冗从仆射,遂历显职。逮魏封十郡,请义以为军祭酒,又为魏尚书左仆射。及文帝即位,拜谏议大夫、执金吾卫尉,卒官。”
三国志卷36蜀书马超传
初,曹公为丞相,辟腾长子超,不就。超后为司隶校尉督军从事,讨郭援,为飞矢所中,乃以囊囊其足而战,破斩援首。诏拜徐州刺史,后拜谏议大夫。及腾之入,因诏拜为偏将军,使领腾营。
三国志卷41蜀书费诗传
费诗字公举,犍为南安人也。刘璋时为绵竹令,先主攻绵竹时,诗先举城降。成都既定,先主领益州牧,以诗为督军从事,出为牂牁太守,还为州前部司马。……忤指,左迁部永昌从事。…… 蒋琬秉政,以诗为谏议大夫,卒於家。
三国志卷42蜀书杜琼传
杜琼字伯瑜,蜀郡成都人也。少受学於任安,精究安术。刘璋时辟为从事。先主定益州,领牧,以琼为议曹从事。后主践阼,拜谏议大夫,迁左中郎将、大鸿胪、太常。
以上所列谏议大夫任官情况看,魏晋时期,谏议大夫多由郡守级以上官员迁转而来,为散官,有时作为任官的过渡,有时安排闲散、无用之官。其品秩高于议郎,低于太中大夫,应在四品。《通典》将谏议大夫列为七品,是个错误。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质。
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
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中国谏议制度
对皇帝的决定可以提出批评,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孕含着言论自由的原则,每每令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兴趣。这条原则在各个朝代都得到了贯彻执行,尽管有时难免流于形式。各个时代向皇帝进谏的奏折和奏折摘要,大量地以奏议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书和国家档案中,流传至今。这些奏折都是实行谏议制度的明证。谏又称谏诤、谏议、直谏、规谏。汉语中谏字的独特含义是对皇帝的绝对权威提出异议。就此而言,谏有别于监察,监察是对官员的权威提出异议。然而,谏议和监察都是国家机器运作的监督机制,就此而言,两者又有共同之处。为了说明两者的区别,需借助对国家机构的了解。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天子——皇帝独领一切权力,因而孟德斯鸠式的分权制在中国的国家机构中无踪可觅;不过,为了行使皇权,仍需建立一套机构和制度。这套机构和制度在漫长的中国政治史上不断得到完善,担任各种职务的官员虽然难以从政治角度区分类别,但就技术角度而言,却是各司其职的。中国的政治机构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协助皇帝制定决策的机构,其二是执行皇帝决策的机构。国家机器内部这两类功能明显不同的机构之间的区别,从技术上来说,类同于现代国家中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然而从政治上来说,它用以作为依据的皇权观念,性质与经典的立法机构观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称作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区别。基于这一区别,检察的职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正常运作,因而属于执行机构;而谏议的职能则是监督皇权是否能作出良好的决策,因而属于指示机构。这部机器的监督机制是如何建立起来,又是如何演变的,本文试图通过简述谏议制度史对这个问题加以探讨,以便进而阐述谏议制度在中国政治传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
质。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宋朝诸帝对谏议制度继续给以重视,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编的大型类书《册府元龟》收入了从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作了改造,以中书省主民事,枢密院主军事,两者共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中;门下省则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置于宫外。门下省从此由指示机构变为执行机构。谏官集于新设的谏院,谏院下设鼓院,负责管理承袭唐代传统的谏书匣。此外尚有一个检院,负责审阅谏书。谏院的职责不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书,亦可对各级官员的文书进行监督,尤其可对宰相的政务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宰相是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人。这样一来,谏议与监督就不再分得那样清了。宋朝普遍设置偶见于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职,担任此职者多为受命取代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员。宋朝诸帝采取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牵制。散骑常侍归属门下后省,门下后省主封驳,由六房组成,六房与门下省的六科相对应。
契丹人的辽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谏议制度,但实际上已完全废弃。这几个朝代都各有其以汗为中心的贵族参政制度。汉人谏官的职责或仅限于典仪(辽代南面官系中的谏官仅对汉人官员进行检察),或名存实亡(元代废给事中,仅留御史管理宫中杂务)。不过,金代建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元朝得到了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于1368年灭元建明后,承袭元制,不但没有恢复被金代所废的门下省,而且又废除中书省,将指示机构紧缩为内阁,皇帝直辖六部大臣,不设宰相。给事中被废,御史改隶六科,归属通政使司,负责处理往来于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敕令和其它文书;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然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此时的职责已变为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与御史相似。继明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加强皇帝的自主决策,于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国谏议制度的简史。应该指出,谏议制度对于过于集中的皇权,具有一定的纠偏作用。这一点在谏议制度的黄金时代唐朝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谏官均对唐太宗产生过巨大影响,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不乏此类事例。据顾炎武统计,鲁驳回皇帝敕令的谏官不少于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间的韦温;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间的袁高、薛存诚、李藩;
唐宪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间的韦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间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间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间的郑肃、韩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间的郑公舆、萧亻放。
当代历史学家谢元鲁据《唐会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统叶,自唐初至唐滋宗(公元859—873年)初年:
16次封驳,11次有效;
14次进谏,11次有效;
16次补阙或拾遗,6次有效。
宋朝为后人留下了两件著名的谏书,一是范仲淹于1043年在谏官欧阳修推动下写成的《答手沼条陈十事》,一是提点江东刑狱王安石1058年所写《万言书》。范仲淹的谏书标志着庆历年间(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开始,而王安石的谏书则揭开了熙宁(公元(1068—1077年)年间改革的序幕。此后,皇帝虽然依旧重视谏议,但官僚机构相互掣肘谏议的政治影响大为减弱。
其实,谏议的纠偏作用只发生在开明皇帝身上。换言之,皇帝的意愿决定着谏议的命运。因而,当元朝强化帝制后,谏议制度就急剧衰落。由此可见,谏议制度并非民主制度。那么,谏议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发展呢?原因在于: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之上,当这些价值观念受到弊政威胁时,谏议制度有助于在政权的最高层面上表述这些价值观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谏议原则的前提下接受谏臣的异议,是因为皇权承认这些早已为儒家经典所阐明的原则。《孝经》第15章的篇名正是“谏诤”:“曾子曰,……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事君”章又对此作了补充:“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
由此可见,谏议基本上是义务,是孝所要求的一种严格的义务。在中国的谏议传统中,这种义务并非空话,许多忠义之士为进谏而不怕惩罚,置坐牢杀头于度外。明朝镇压进谏者尤为残酷,谏官的舍身精神也最为突出。今人谢渠源在对明代著名谏臣的研究中指出,死于进谏的大臣多达40余人。海瑞的故事广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进谏前,为自己准备好了棺材。
谏议既是义务,就不是权利。谏议之所以被视为正当,因为这是一种受到尊重,尤其受到开明皇帝尊重的义务,并非由于这是一种具有民主性质的提出异议的权利。谏议是一种道德权威,是那些自认为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最佳体现者并准备为捍卫这些价值观念而献身的人的道德权威。因此,中国谏议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其基础是承认士为培植善而表现的高尚品德,这一点连皇帝也不否认。换言之,谏议制度与民主无涉,它是一种有别于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说,它是文人学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发挥的影响。
从黄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的种种改革方案中不难看出,中国的谏议制度的性质就是“士治”。黄宗羲主张在全国广建书院式的学校。对于他来说,书院不只是教育机构,书院既然培养士,自然也培养传统的死谏精神。他认为,所有书院的山长都应具备这种皇帝也必须敬重的精神,他写道:“大学祭酒,当推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
这段话所包含的对于东林党人的政治遗产,对于明末禁书院,清朗拒不开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处不予讨论。我只想请大家注意,黄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对谏议机构的设想中。在他的眼中,谏议机构是一个文人学子治国的场所。
帝制覆亡后,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了民主观念。然而,他们懂得民主的真谛吗?人们不禁要
问,在那些自五四运动以来曾为民主而奋斗的知识分子的头脑中,是否混淆了争取自由和争取谏议权利这两个目标,致使斗争的意义受到了损害。因此,在中国如同在其他儒教国家一样,反对独裁的结果是助长了权威主义。